随着房价急剧增长,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买房情况已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倾注毕生积蓄,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借款出资为子女购房,俨然已经预支了今后的养老费用。按照国人的通常心理和习惯,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既不想以生硬的“明确意思表示”只给自己的子女,引起子女婚姻矛盾,又担心子女婚姻破裂时资产的巨额流失,许多父母便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含蓄”方式,表达只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意思。然而由于目前房价高昂,大多数父母竭尽所能亦只能部分出资,因此在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赠与何方的情况下,离婚时到底如何认定房产归属,仍是大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
涉及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 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条款对比如下:
法规解读
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从文字表述上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甚至很多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突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问题上仅需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但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并未对父母系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进行明确的文字表述,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部分购房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情形的处理方式并未明确。而笔者认为该条款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理由如下:
从字面语法上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如果第七条包含父母部分出资的意思表示,那对于房产的另一部分出资也应进行明示,然而第七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类似描述。
从法律层面上理解, 如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因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才有权利决定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
实例分析
参考案例:(2016)沪0109民初20637号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或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视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划分金额的时候时需按照《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并无统一标准。
结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落脚点是如何认定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强调的是如何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问题,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对后者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强,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从而与物权的公示力相结合。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对于不在该条适用范围的父母部分出资情形,则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处理,即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到底给了谁?!
作者:徐潇来源:申骏律师

随着房价急剧增长,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买房情况已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倾注毕生积蓄,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借款出资为子女购房,俨然已经预支了今后的养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