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 情 介 绍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以下简称河滨公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河滨公园均不服,向本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同)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10月18日下午,张某某随其母亲、外祖父一同进入河滨公园动物园游玩。张某某脱离了其外祖父监管独自到黑熊游览区。在黑熊游览区圈养黑熊的铁笼上挂有铁制警示牌,禁止游人翻越护栏向动物投喂食物。张某某越过黑熊游览区外面设制的隔离栅栏,接近圈养黑熊的笼舍近距离观赏黑熊。张某某称他转身离开时,因铁笼外面的铁网破损,黑熊咬着了右臂上端,厮咬中将其右臂咬断,并掉入笼舍内。此间另一游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动物园人员求救。一段时间后动物园工作人员到现场,与张某某的母亲等人开始从笼舍内拾取张某某的右上臂。张某某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张某某右上肢离断伤。诉讼中,张某某的伤残程度经本院委托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2015年4月20日该所出具平和平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91号意见书,结论: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三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庭审后,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双方均认可发生损害的笼舍系3号笼舍。3号笼舍近北边较下部位置是张某某家人指认黑熊厮咬张某某上臂位置。此处原覆盖的菱形钢网网格有较大破损。黑熊掌能从破损处伸出,黑熊嘴能伸出笼外部分。河滨公园工作人员指认发生事故笼舍是3号笼舍,所关黑熊未变,原覆盖菱形钢网有破损,但破损洞口不大,形成现在洞口较大,是在从笼舍内取张某某上臂时又人为破坏变大。
张某某现请求河滨公园赔偿其医疗费用、义肢费用等总计1758256.1元,在上述费用中河滨公园支付了82800元,本次诉讼变更请求数额为1675456.1元。原诉讼请求是40000元。另,鉴定费58140元。
原审综合分析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对张某某损害后果,双方责任分配以河滨公园与张某某6:4的比例较为客观、公平。判决:一、被告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某某赔偿各项损失932406.88元。二、驳回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法理探讨
1.关于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及背后法理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至84条集中规定了被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其中包括此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部分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法律事由。比起《民法通则》只有第127条一个条文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有关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一是层级性、逻辑性更加清晰,二是区分了不同的情况,比如动物本身的性质、动物致人损害是否有第三人因素、动物致人损害在何种情况下被侵权人也应担责等,应当说从实务的角度,《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已经基本可以囊括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有关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及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法理,我国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于动物致人损害导致的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具有以下共识的:
首先,动物致人损害导致的侵权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因为动物并非是具有理性的主体,其行为对于人类而言往往是不可预料的;加上侵权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因此唯有当该致人损害的动物与人具有、或者曾经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隶属与被管理的关系时,才有可能成立动物致人损害导致的侵权法律关系。如果说对于无理性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等仅承担过错责任,对与被侵权人之权益保护极为不利。不过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前,我国实务界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主要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在1982年发布的《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所表现出的司法观点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函复中认为:“该案从法律责任来说,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在路上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无直接关系。因此,判决孙桂清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如经过工作孙桂清出于睦邻友好,同情孩子的遭遇自愿补给李桂英家一部分医药费是可以的。”不过,随着几年后《民法通则》的颁布,该函复实际上已被废除,并且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动物之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即该法第78条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其次,致人损害的动物应当是被人饲养或被人管理的动物。纯粹的野生动物,比如西双版纳地区经常发生的野生亚洲象伤人、毁坏当地居民财物的事件,由于难以对野生亚洲象的行为进行管控,原则上不会成立《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动物致人损害之责任,是否成立诸如行政补偿之法律关系另当别论。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此种情况下该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丧失了对动物的管控,但是此种管控的丧失,来源于饲养人或管理人之过错,动物伺养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对自己饲养、管理的动物的管控义务,防止其逃逸致人损害,更何况主动遗弃。本质上,该条文的法理依据就在于饲养者、管理者应对其饲养、管理的动物的尽到相应的管理管控义务,与“致人损害的动物应当是被人饲养或被人管理的动物”并不违背。
第三,动物致人损害本质上应当是动物加害行为。此种加害行为或基于动物的自身生理反应为之,或基于外界因素刺激,只要是动物自身本能加害他人,都属于动物致人损害。但是要注意,如果是人唆使动物加害他人,比如养犬者纵狗行凶伤人的,属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而不适用于该法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
第四,成立动物致人损害,需有损害的后果发生。如果动物虽有加害行为,但无实际损害后果,相关人员不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损害后果的范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导致他人死亡、肉体或精神上的伤害以及财产上的损失,都认为属于损害后果。
最后,动物的加害行为应当与致人损害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即没有动物的加害行为,就无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后果,二者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譬如,因被被饲养的狗咬伤感染狂犬病死亡,因躲避咬人的狗慌不择路撞翻街边小摊的货物等,都认为与动物加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2.本案属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一定的特殊性
回到本案之中,致张某某损害的黑熊由动物园饲养,本质上属于“被人饲养或被人管理的动物”, 并且该黑熊的加害行为是其自身的自主行为,并非是由于第三人唆使、刺激所导致的;张某某胳膊被咬断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后果,是由于黑熊撕咬所致,黑熊撕咬系直接原因,损害结果与动物加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为,本案中符合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特征。不过本案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黑熊是动物园饲养的,本案中的动物加害行为也是发生在该动物园的园区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在归责原则上是一个特例,动物园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并且应当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因此,本案中,河滨公园动物园是否应当就其饲养的黑熊致人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其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存在隐患、是否符合饲养野生猛兽的安全标准,总而言之,是否存在过错。本案的一审法院在庭审之后立即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在勘验发生之时,尽管河滨公园动物园在事发后采取了加固猛兽笼舍等补救措施,但是事发场地还基本保持着原貌。一审法院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制作了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对此双方当事人都进行签字确认,应当讲该勘验笔录的制作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作为具有相关野生动物饲养知识及运营管理知识的专业动物园,河滨公园动物园所应当施以的注意力应当远高于诸如家养犬只这样普通的动物饲养者,在笼舍设计与实际管理方面,必须考虑到所展出的动物是否具有高度危险;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动物园作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在节假日大量未成年人涌入参观属于常见的、也是可以预见的情况,故而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幼儿的安全也应采取专业性的措施进行预防。按照国内大型动物园的展区设计实践来看,对于狮虎、熊类等极易伤人的猛兽,笼舍通常是包括至少两层。第一层是隔离栅栏,是第一道保险,该栅栏主要是为了防止游客接近第二层笼舍,在一般情况下动物不可能接近该道隔离栅栏,在现实中游客大多喜欢半趴在栅栏上面观察前方的动物。第二道一般是电网或者是防弹玻璃,目的是防止动物逃逸,如果该道防御被动物跨越,那么游客的生命安全就将受到严重威胁。在具体的设计与管理上,专业动物园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游客跨越第一道隔离栅栏以及防止动物无视第二道笼舍而伤害游客。本案中的笼舍设计出现严重问题,靠近游客一边的隔离栅栏形同虚设,儿童足以跨越。动物园作为专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预见一般儿童能够跨越的笼舍而未能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而展出黑熊的笼舍外覆盖的钢网多处有破损,破损处在事发时未得到及时修补,以致黑熊掌能伸出笼外,嘴能伸出笼外部分,而动物园在日常的维护中却对此熟视无睹,最终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因此在涉案猛兽笼舍存在安全隐患、而动物园未采取任何措施预防、弥补的情形下,动物园显然存在过错。不过另一方面,监护人在陪同被监护人,尤其是儿童参观动物园时,应当尽到监护义务,以保证被监护人按照规定参观。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能够预见在参观动物园的过程中会有部分展区展出的动物对人有危险,应当在被监护人参观此类展区时,尽到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不违反动物园的参观游览须知及公认的安全准则。然而本案张某某在参观黑熊展区的大部分时间,监护人都不在场,估计是到别的展区参观去了。其母亲直到惨案发生后才赶到现场,因此本案中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同案涉动物园应当承担最终损失的60%,也并无不妥。
结 语
近年来,动物园动物伤人案件层出不穷,除去2016年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老虎伤人案,还有2013年郑州新密动物园棕熊咬死并吃掉饲养员事件、2017年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咬死游客的事件等在当时轰动一时的事件。这些事件的根源其实都在于五个字:“不遵守规则”。作为动物园经营者,必须把游客安全上升到日常工作的一等大事来落实,在展区设计、日常维护、安全巡视等多个方面,都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行业标准;而作为普通游客,在游览动物园的时候,一定要做到严格遵守游客准则,不论多么高兴,断不可得意忘形;动物园的野生动物虽然可爱,但是毕竟不是人类,它们的有些行为是用理性无法预料的,在观赏动物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文明观赏、保持距离,不要让动物园成为悲伤的场所。
[1] 案件详情参阅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民终字156号民事判决书。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
黑熊伤人,动物园担责几何?
作者:王翔宇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1 案 情 介 绍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以下简称河滨公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河滨公园均不服,向本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同)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