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纬(昆明)承办的数千件案件中,有不少令人拍案叫绝的案例,我们将在公号中为大家推出“建纬拍案惊奇”系列,和大家聊聊这些奇案中的奇人奇事。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于2004年1月进入事务所工作,至今十二载有余。入所后,我有幸先后在两位创始合伙人李俊华主任、戴鑫律师麾下工作。在李主任、戴律师悉心指点、帮助、关心、支持、扶持下,执业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并协办了不少经典甚至令人拍案的奇案。今天给大家介绍的这个案件不一定经典,但确有不少奇葩之事,让我给大家一一道来……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1 奇一:案件的发生奇葩,可能为中彩票大奖的概率
2004年12月,李丽欲向张芳购买昆明市某小区房屋,张芳向其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原件,带李丽查看了房屋。而李丽委托公证处向房管局的查询表明,该房屋的确为张芳所有,且无查封、抵押等情形。
12月上旬,李丽与张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此后,李丽向张芳支付了买房款20多万元,并于12月下旬从房管局领取了房产证。
2005年3月下旬,李丽对房屋装修时,却被某饭店强行赶出并更换了房屋门锁。
3月底,李丽委托我所代为处理前述纠纷。经多方调查、了解,才将该房屋涉及的奇葩情况基本搞清。
奇葩案情:
原来,张芳原为该饭店职工,曾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缓刑,而该房屋,即被法院认定为赃物,并被判决没收、发还给受害人即该饭店。但在该刑案经办过程中,公安局只是将张芳及其家人、物品从该房屋“请出”,并没收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但未到房管局对该房屋进行查封。该刑案判决生效,公安局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移交给饭店后,饭店在其后几年对房屋一直闲置,也从未主动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而张芳,在2004年却意外发现房屋并无他人居住、自己原预留的钥匙竟然仍能打开房门、且房屋在房管局也从未办理过户登记后,以房产证不慎遗失为由,于2004年4月登报作废原房产证。公告期满,在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房管局于11月为张芳补办了新的房产证。
于是乎,便发生了本文前述情况。
2 奇二:案件处理复杂,经历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三种处理程序
最初,李丽坚持“要房不要钱”,于2005年4月向法院提起了对饭店的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退还非法侵占的房屋,并赔偿损失。6月,法院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确认该房屋系赃物应没收并发还给饭店为由,驳回了李丽的诉讼请求。
此后,李丽退而主张“要钱不要房”,以张芳涉嫌诈骗为由,向某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经侦队”)进行了报案。在经侦队安排下,以约张芳再次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将其约至某公园,并由警察对其进行了抓捕、留置。第二天,张芳家人将卖房款20多万元缴纳至经侦队,该队对张芳解除了留置。但此后,经侦队却迟迟未能进行正式立案。
2006年1月,李丽对张芳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退还卖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将张芳缴纳到经侦队的20多万元卖房款予以了保全。
该案于3月第一次庭审后,法院以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得先行注销李丽此前已办理的房产证为由,6月裁定中止审理该案。
8月,李丽对房管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该局注销李丽持有的房产证。11月,法院作出了支持李丽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书》。
11月底,李丽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与张芳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张芳见大势已去,于12月同意调解,同意退还卖房款20多万元并赔偿李丽一定经济损失。
张芳卖房机关算尽反害己,其除退还卖房款并支付赔偿金外,还被经侦队予以留置,且还差点又陷入牢狱之灾。
最终,李丽买房绝境之中又逢生,拿回了20多万元买房款,并得到了一定赔偿。
3 奇三:因客户的不断来访、咨询,意识到法律心理学的重要性
在经办该案的将近两年时间内,李丽及其家人多次来所咨询、沟通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印象尤其深刻的是,李丽的母亲因此案感到无奈、无辜、冤屈,且往往是边讲边哭、边哭边讲。当然,我们也只能是耐心、耐心、再耐心地听她倾诉、甚至哭诉了。
也正是因为该案,我才逐渐意识到:当事人找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时,有时并非仅仅是咨询法律问题那么简单。有时,当事人除为寻求法律分析和解决办法外,往往还存在着是为了寻求一个倾诉对象,从而得到其心理压抑、不安、烦躁等诸多心理问题的缓解、释放和解决。由此可见,律师为当事人尤其自然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时候,有时还存在着提供心理咨询的情况。
也由该案,引发了我对法律心理学的兴趣,学习了一些法律心理学的知识,并将其应用到法律业务及实践之中。
4 奇四:由庭审时忘带证据原件事件,进一步总结执业经验教训
此奇事,与其说是该案的奇葩事情之一,还不如说是我协办该案的窘事、囧事。
李丽诉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3月第一次开庭时,至举证阶段,法官宣布由原告先行举证并出示证据原件,我一翻卷宗,就彻底傻了:糟糕,竟然没带证据原件!原来,很多证据原件李丽早在近一年前即交给了我,而被我专门锁入办公桌内保管了。因本案历经时间较长,我都忘记证据原件未在卷宗内还专门锁在办公桌内了。
当时,在法庭上,我那个窘、那个囧、那个急啊……(此处省略几百字)。呆了数秒后,我赶紧向主任汇报忘带证据原件了,并赶紧向主审法官报告。主审法官愣了下说:“你们不是两个代理人吗?这样吧,一个继续举证,另一个回去拿证据原件吧。”这下,轮到我发愣了。还好,主任向我发话了:“你接着举证吧,把办公桌钥匙给我,我帮你去拿证据原件。”于是,我继续举证、庭审继续进行。而主任,则开车回所上取证据原件……
庭审结束后,主任不无调侃却又语重心长地对我说:“老雷啊,也就是你,敢使(唤)我开着庭、却开着车回去帮你拿证据了!”当时,我又那个窘、那个囧啊……(此处省略几百字)。
自然,这一庭审时忘带证据原件的重大失误事件,在我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痛定思痛啊,也由此进一步总结了教训:证据原件,庭审前尽量由当事人保管并带到法庭。当然,如庭审前确实需要提前收取并保管不可,一定要与当事人签署一式两份的《证据原件收件清单》,并一定要妥善保管并与卷宗一同带去参加庭审啊。
当然,由该窘事、囧事以及其他案件引发的执业经验教训总结,所引发的律师执业“三心”(责任心、细心、耐心)、“三勤”(腿勤、手勤、脑勤)总结,在此按下不表。
至此,该案及由该案引发的经验教训总结,在此告一段落。自建纬(昆明)所设立以来,诸多律师经办的数千件案件中,还有着不少令人拍案叫绝的案例。欲知其他奇案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房主卖房机关算尽 买主买房绝境逢生
作者:雷泽山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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