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优步牵手,你担心了吗?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7月28日,中国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宣布网约车合法,在全球范围内,这是第一部国家级的网约车法规。

7月28日,中国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宣布网约车合法,在全球范围内,这是第一部国家级的网约车法规。

对于滴滴和优步来说,该办法的通过当然是皆大欢喜,终于熬到头了,司机们也再不用做贼一样地躲开执法人员了。但是也有人在发愁,愁着网约车“身份的正名”是否会因此影响自己的坐车 “补贴”。昨天滴滴优步的牵手消息,更是让很多依赖网约车出行的民众开始担心好日子是否到头了?
民众的担心反映在法律层面,那就是此次滴滴和优步的牵手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并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并购方应当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并购:
(a)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
(b)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滴滴和优步的牵手是否达到以上标准?
判断是否达到以上标准主要看营业额,如果滴滴和优步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都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营业额总和达到在中国超过20亿元或者在全球超过100亿元的任一标准的话,需要事先向商务部申报并通过审查,否则不能完成并购。
但了解滴滴和优步运营模式的用户都知道,用户向其支付的总费用在扣税费后,主要可分为司机所得和其自行所得服务费两部分。那么,计算营业额时应该仅计算其自行获得的服务费?还是包括司机所得在内呢?这存在很大争议。
反垄断机构不可以主动进行反垄断调查?
非也!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反垄断机构是否会批准滴滴和优步的牵手?
批不批准的重点在于双方此次牵手是否“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判断是否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关键在于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约车市场”(包括传统的出租车和互联网加的网约车市场),则本次并购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合并后滴滴和优步在中国约车市场的份额不会特别高。
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网约车市场”,那么本次并购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根据易观智库最新发布的《中国专车市场趋势预测报告》显示,从服务订单量看,2015年滴滴与优步合并后的市场份额为87.7%,远远超过排名第二的神州专车的7.8%。
对于此次滴滴与优步牵手的反垄断情况,我们拭目以待!希望反垄断机关谨慎对待此次滴滴与优步的牵手,不过于积极地干预尚不明朗的行业竞争,同时也让民众的出行更加美好。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