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往往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限制消费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三条,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样受限制消费令的限制。执行法院通过对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使得这些人员感受到生产、生活上的压力,解决对单位被执行人难以限制的问题,并促进单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但这种制度经常会误伤部分实际上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如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离职的高管人员等,因此司法实践中又少不了限制消费措施的救济。在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PART1|完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项、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员可以完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救济途径包括:
1.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纠正申请;
2.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
3.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变更后向执行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提出证据并作出书面承诺;
4.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
5.申请执行人同意;
6.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或者执行程序因其他原因终结)。
PART2|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紧急情况下可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使用个人财产供个人消费或证明情况紧急)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向执行法院提出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
总而言之,对于已经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以尝试与执行法院沟通,说明合理的理由并变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此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对于被认定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人员,可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纠正申请+复议或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的程序进行救济。关于这两种程序的选择,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通过提出书面的纠正申请+复议的形式对已经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纠正。但实践中,亦有部分法院采取执行异议+复议的形式审查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部分则认为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为免诉累,建议在选择程序前与执行法院沟通清楚应该选择何种程序,或提前检索执行法院此前的案例确认是否能够接受执行异议程序。
此外,如果单位被执行人够提供担保甚至履行债务,是可以更好解决问题的办法。如单位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法定代表人等可推动单位被执行人破产,等待破产程序终结并且单位被注销后,执行程序自然终结,此时执行法院亦自然不能再继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PART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17条规定: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18条规定
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救济途径
作者: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往往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限制消费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