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内容的设计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前言 用人单位出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用人单位应该从哪些方面的条款内容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设计,以此来增强竞业限制协议的可操作性及执行性。
前言
用人单位出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用人单位应该从哪些方面的条款内容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设计,以此来增强竞业限制协议的可操作性及执行性。通过本篇内容的讲解,希望用人单位在设计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内容时灵活运用。
1、竞业限制人员
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能够快速识别外,在竞业限制协议的设计上,需要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进行规范。
应明确相关劳动者属于能够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此外,对于劳动者的岗位名称及具体的岗位职责,也应进行约定、确认。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会对岗位名称进行约定。
对于该劳动者岗位名称对应的具体工作职责,有些用人单位并没有具体明细,有些用人单位则会要求劳动者对书面的岗位职责范围进行签字确认。
实践中,在产生竞业限制纠纷时,劳动者往往会否认在原单位的岗位及工作职责。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在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内容的设计中,可以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进行规范约定,以减轻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示例: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为……,岗位职责范围为……。乙方在甲方工作岗位上已经接触或能够接触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
2、竞业限制内容
“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内容。
实务中,也有部分用人单位直接照搬、照抄该规定,后果就是在庭审中加重了自身的举证责任难度。
对于竞业限制内容的约定,总的大原则是在合理、合法,不违法、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约定。
通常,对于竞业限制内容的约定,多采用“列举+兜底”的形式进行约定。
这样约定的好处在于,一旦发生竞业限制纠纷,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已经列举了该新用人单位,对于原用人单位想要证明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举证责任难度就小很多。
示例:
“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经营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具体竞争单位名称)等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团体的关联企业。”
3、竞业限制行为
从现行《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完全限制在只有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用工关系,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实践中,在劳动者明知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为规避相应风险,其往往不会与新用人单位形成直接的劳动用工关系。
其可以通过顾问、咨询、配偶入股、投资等方式实际参与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中。此时,对于原用人单位想要举证证明劳动者有上述竞业限制行为的难度较大。
所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会通过列举的方式将竞业限制行为的范围进行扩大。劳动者为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都认定为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示例: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与甲方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兼职、劳务、咨询、顾问等各种形式的服务。
不得以合伙、投资、参股、控股等形式经营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业务。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劝说、利诱或其他方式使甲方客户、供应商等与甲方存在业务关系企事业单位、团队与乙方新单位建立业务上的合作关系。”
4、竞业限制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以及支付时间,另外对于该补偿金产生的个税代扣代缴问题也需进行明确约定。
示例: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照每月……元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时间为……之前,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竞业限制补偿金产生的个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5、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应在不得超过两年的范围内,由用人单位结合其对商业秘密的价值认定,以及劳动者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程度情况,在做出综合判断之后,自行确定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
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就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此时,用人单位还不确定竞业限制期限到底多久适合,则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具体期限以竞业限制启动的通知为准。
示例;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如需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具体的竞业限制期限以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为准。”
6、劳动者就业告知义务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原用人单位难以掌握劳动者的实际就业状况,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难以判断。
这就会造成原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无法达到竞业限制目的的情形出现。
故而,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于劳动者就业告知义务进行约定,有助于原用人单位对离职劳动者就业情况进行了解。
示例:
“竞业限制期内,乙方应于每次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前……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记录等材料,证明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符合领取补偿金的实际情况。”
7、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
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有经验的用人单位,多数会在劳动者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这样就直接避免了到劳动关系解除或是终止时,产生劳动者拒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尴尬情形发生。
在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会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条款,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结合劳动者的岗位及涉及保密事项的程度,再决定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生效、履行。
示例: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在甲乙双方之间生效,具体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若甲方未向乙方书面通知,则竞业限制协议不生效,乙方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义务。”
8、竞业限制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务中,也出现双方通过列举的方式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示例:
“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乙方向甲方支付离职前年收入二倍的违约金;违约金难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造成的经营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追索上述违约损失产生的律师费;乙方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
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模板





(该模板来自上海律协,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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