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怎么办?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引言: 今天接到了一位来访者李先生(化名)的咨询电话,从李先生断断续续的叙述中,我得知李先生近来发现自己抚养和疼爱了多年的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伤心之下的他对自己的婚姻失去了信心,也迫切的想要知道如何

引言:
今天接到了一位来访者李先生(化名)的咨询电话,从李先生断断续续的叙述中,我得知李先生近来发现自己抚养和疼爱了多年的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伤心之下的他对自己的婚姻失去了信心,也迫切的想要知道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李先生这样的例子其实并不少见,然而每一个案例的背后却都隐藏着太多的相似却不相同的故事。在付出了巨大的财力、精力和情感之后,却发现那个自己心心念念的心肝宝贝竟不是自己的非亲生骨肉,此时会有出离愤怒,会有满腔悲伤,会有不知所措,会有天旋地转……那么此时受伤了的无过错方要如何保护自己呢?
一、如何验证孩子的血缘关系
通过亲子关系鉴定,可以判断当事人和孩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在起诉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法院会安排司法鉴定中心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此外,一些生物公司和医疗机构也能提供相关服务,但是一方自行寻找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和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仍然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院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法提供必要证据,法院依旧会认定其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那么即使在离婚后,也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三、亲自鉴定费是多少?可以要求由对方来承担吗?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亲子关系的费用并不统一,一般在人民币两千五百元到四千元之间。亲子鉴定报告作为一方为证明自身主张所提供的证据,通常会由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在案例库中,也有法院认为一方为证明孩子血缘关系所做的鉴定是必要的,而判决由对方承担鉴定费用的判例。
四、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自己抚养非亲生子女期间支出的费用?
如果当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那么由于该子女和当事人之间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对方通过隐瞒事实的方法,让不明真相的当事人抚育非亲生子女,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己方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没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
五、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可以主张多少?如何举证?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会根据当事人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时间、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收入状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方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一般家庭中孩子生活费主要会参考当地常住人口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受害者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支出孩子教育、医疗、保险费用的凭据,如学费缴纳发票、学校提供的证明、医疗费结算发票、保险单据等。
六、能否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支持多少?
隐瞒子女非亲生的事实的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为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一方,人格权受到一定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较为有限。
七、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能否要求多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多分的情形,即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虽然对方之行为在婚姻中具有重大过错,但是并非可以多分财产的法定情形。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会支持,但是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也会予以适当的考虑,比如有的法院会将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在财产分割时予以一并扣除。
八、主张自己知道孩子非亲生,怎么反驳?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次,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中只有含糊的表述则不能认为当事人对于子女非本人亲生是知情的。
案例分享:
陈某和吴某于2010年10月底相识后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1日,被告吴某生下一子小陈,后陈某经鉴定发现小陈非其亲生子女,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吴某补偿其为小陈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吴某辩称陈某对小陈非其亲生的事实知情,其在和原告恋爱期间跟原告说过,还在与他人谈恋爱,谈得也比较好,也明确表示可能怀孕了,但不会打胎。原告也明确表示不介意,因为原告爱被告,也会把被告的小孩当成自己的。
后原告向义乌市妇幼保健院调取了被告的产科住院病历,证明被告的末次月经为2011年1月12日,被告说10年12月底已经跟前男友断掉,1月份还来月经,可见孩子并非其前男友的,而是吴某与另外的第三者所生,陈某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某的主张,判决吴某支付陈某因抚养小陈所支付的医疗费、抚养费、教育费共计5万元,精神损失费5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