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已发布云联惠自首通告,我是“受害群众”还是“涉案人员”呢?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近期,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刚刚:警方发布关于云联惠(云联商城)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通告》,《通告》中指出参与云联惠犯罪的人员,应在2018年5月15日前,主动投案自首;云联惠会员应在六十日内

近期,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刚刚:警方发布关于云联惠(云联商城)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通告》,《通告》中指出参与云联惠犯罪的人员,应在2018年5月15日前,主动投案自首;云联惠会员应在六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对于部分涉案人员,现在可能有这样的疑惑:像我这样,自己是由他人介绍才加入云联惠的,自己也是误信了公司的虚假宣传,才成为银钻、金钻、铂钻会员;但是,自己盈利很少,甚至还有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我到底是属于《通告》提及的“受害群众”还是“涉案人员”呢?
“ 云联惠”这种推荐新人加入获取提成,称为“创业会员收益”,其三代以内的返利模式,与“万家购物” 案(2013年全国最大组织、领导传销案)的“六代计酬体系”一样, 实际是套用了“万家购物”经营模式,实属新瓶装旧酒。
本文通过研究涉及“万家购物”的73份裁判文书,分析其中的辩护意见及法院观点,来解答当前云联惠涉案人员最关心的十六个问题。

问:自己不是云联惠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工作人员,是否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呢?
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仅从字面来上来理解,除了组织、领导行为以外,参与传销活动、发展传销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即达到了该罪的立案标准。
案件编号: (2014)徽刑初字第00014号
辩护意见:被告人程某不是亿家公司股东,也不是亿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是黄山市徽州区的区域代理,在徽州区的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被告人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问:传销层级在3级以上如何理解,包括3级吗?
答:3级包括本数在内,“层级”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也就是说如果A作为金字塔顶端,A有发展下层传销人员B1、B2、B3;而B1又有发展下层传销人员C1、C2、C3,则此时A的传销层级即达到了三级。

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会判多久?
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两个量刑幅度:一般情况,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人数≥30人&层级≥3层——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2、曾被处罚,人数≥15人&层级≥3层——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3、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或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或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
4、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
“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1、人数≥120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120人以上
2、数额≥250万——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被处罚,人数≥60人——有前科指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
4、造成严重后果——指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案件编号: (2014)仙刑初字第354、364号
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不是“万家购物”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是被王某发展的下线,认定张某“情节严重”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张某甲通过万家购物开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会员,其发展下级会员234人和其发展会员再次发展下级会员1249人。《意见》第四条第(一)项关于“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情节严重”。
问:云联惠公司没有向会员收取“入门费”、“人头费”,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吗?
答:构成。公司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可视为“入门费”、“人头费”。
案件编号:(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58号
辩护意见:亿家公司没有向会员收取入门费,对会员没有按人头计酬,本案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通过亿家公司代购或在百业联盟加盟商消费满500元,方可取得返利资格,即一个分红权;会员每取得一个分红权,均需向亿家公司缴纳消费金额16%不等的返利提成。可见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经营模式具备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一取得传销资格的引诱方式和程序特点。
问:为持续获得会员资格,虚列了会员名单,会认定为自己发展的下线吗?
答: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予以认定,如果不是真实会员名单,在侦查阶段切勿签字确认。
案件编号:(2014)三刑终字第121号
辩护意见: 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吴某加入万家购物网后,为凑足300名会员,获取平台信用商家的资格,虚列了大部分会员名单,不是真实会员,认定被告人直接发展会员347人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从“金华5.18专案数据查询”库调取了吴某发展下级会员表,该表记载了吴某灯所发展会员的会员名、身份证号码、会员账号、会员银行账号、联系电话、邀请人、消费金额等信息,经吴某签字确认,原审判决依据该会员表认定吴某灯发展会员数量符合本案实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问:引进云联惠 “积分返利”的经营模式,会构成犯罪吗?
答:会的,如果计酬、返利与发展人员的数量相关,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件编号:(2014)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19号
辩护意见:上诉人陈某经营的“返本壹佰”网站,只是引进“万家购物”的经营模式,不是以个人获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为:陈某以提供返利经营等经营活动为名,采取分公司、省、市、区(县)代理分比例提成,会员、商家、代理之间互相推荐获取提成等层次分明的层级计酬模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骗取了巨额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问:云联惠中的银钻、金钻、铂钻会员与合法的代理商有什么区别?
答:传销组织具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结构特点,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而合法代理商是根据自己的销售业绩进行提成。
案件编号:(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58号
辩护意见:亿家公司各种会员之间不存在非法传销意义上以人员数量计酬为纽带、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建立的层级和顺序。
法院认为:亿家公司万家购物会员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明确了各级代理商发展加盟商家和VIP会员的任务数量和时限要求,亿家公司的会员设置明显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一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
案件编号:(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58号
辩护意见:亿家公司六代计酬与非法传销中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的依据有本质区别。
法院认为:亿家公司对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实行六代计酬,六代以内所发展会员消费额、销售额,按照0.2%、0.4、1.5%的予以奖励,发展会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金牌代理(商)所获报酬的多少,具备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一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的特点。同时,各级代理商之间积分奖励的百分比之差,进一步证明亿家公司各种会员之间所具有的传销组织的层级关系。
问:在云联惠对外宣传中,夸大了公司经营数据,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
案件编号:(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58号
辩护意见:亿家公司实施的返利是以可支配财物为保障,不存在骗取非法利益。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应某等人多次对亿家公司营业额进行巨额虚增,诱骗更多的人成为亿家公司万家购物会员,通过万家购物的运营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
问:如何认定自己发展了多少会员?
答:公安机关会扣押、提取公司服务器的数据,并委托鉴定机构予以认定。
案件编号:(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358号
辩护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获取佣金及积分奖励数额错误,认定其发展各类会员、代理商的数量错误。
法院认为: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依法扣押并提取了亿家公司网络系统及办公用电脑中的全部数据,并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公司对数据进行了全面的鉴定。鉴定结论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依法应作为证据予以确认。
问:文化程度低,不知道云联惠为非法传销组织,可以免于处罚吗?
答:不行。但是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从犯认定,有助于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案件编号:(2014)鄂荆门刑终字第00040号
辩护意见: 中国某联盟的宣传材料对被告人潘某某有误导作用,被告人仅有小学文化,无法认识到自身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仅是区域代理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最底层,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系初次犯罪,悔罪态度明显,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问: 自己只是按照云联惠模式进行经营,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这样会构成犯罪吗?
答: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将结合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予以判断。
案件编号: (2013)衢柯刑初字第184号
辩护意见:被告人徐博超是完全按照“万家购物”的模式开设公司进行经营,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博超成立公司并决定经营,其明知按消费额15%收取佣金,根本无法从中返还全额的消费款,却以“满五百、返五百”、“消费=投资=存钱”的口号引诱他人参加、集聚巨额资金,并从中大肆挥霍,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问: 政府对市场监督不到位,能够成为自己误入传销组织的免责理由吗?
答:不能,但是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案件编号:(2016)闽0923刑初157号
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系被误导卷入传销活动中,其主观恶性较小,未从该网站中获利,反而是亏损;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网络监管的不到位成为被告人犯罪的因素之一,考虑到社会环境的客观影响,应减轻被告人张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万家购物”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是认罪悔罪的表现;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问: 自己只是云联惠的普通员工,只是按照领导要求工作,能否免于处罚呢?
答:不能。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按照公司领导吩咐工作,其行为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件编号:(2013)金婺刑初字第381号
辩护意见:被告人许某只是亿家公某的一名普通员工,没有拿过任何的分红、积分返利,许某所修改经营额、隐藏六代计酬都是在公司领导的吩咐下进行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传销活动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在应某某等人作出决定后仍予以实施,并从中获取利益,具有主观犯罪故意,被告人许某夸大经营数额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特征。
问:主动投案自首有什么好处呢?
答:投案的目的是要获取自首情节,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认定自首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问:投案自首前,需要了解哪些事项呢?
答:1、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下主动投案才构成自首;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3、投案后可能会被羁押多久;
4、如果变更羁押地点,如何通知自己的家属;
5、签署讯问笔录前要核对记载内容,笔录中是否有记载自首情节;
6、是到本地公安机关自首,还是到广州专案组进行自首;
7、自首后,刑事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8、投案自首后,能否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取保候审的机率;
9、可能涉及的罪名,以及不同罪名构成要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0、哪些情况下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
写在最后:
如果您看完本文还是无法确认自己到底是“被害人”还是“涉案人员”的,建议您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并听从律师的建议行动。
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错失了良机,导致更大的损失或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