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和红包,婚恋修罗场中的那些财产给付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最高指示,要文斗不要武斗!”—— 《人民日报》一九六六年九月五日社论最近在忙一件大事,所以本该是七夕节发的推文给硬生生的推迟到了今天,实在不好意思。

“最高指示,要文斗不要武斗!”

—— 《人民日报》一九六六年九月五日社论


最近在忙一件大事,所以本该是七夕节发的推文给硬生生的推迟到了今天,实在不好意思。
七夕节日里,一条朋友圈火遍微信“温馨提醒:520,1314,9999等数额可能会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予行为,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发100,1000,10000等普通数字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分手时可以主张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请不要在红包中加入我爱你词汇,建议使用‘这是你要的钱’”。
这当然是玩笑话,毕竟真实庭审之中,认定是借或赠,往往会考量许多事实因素。因此,我也开玩笑在后边加了一句“我认为孝顺和负责是一个男人最难以抵挡的魅力,因此发送红包时可以备注「感谢叔叔阿姨生了这么可爱的女儿,这是给他们的」,以便日后起诉时向前女友的父母一起主张连带责任。”
毕竟根据办理民事诉讼的经验,纠纷现场就算是路过一只猫也要送上法庭,何况还是我们亲爱的前准丈人丈母娘。你甚至可以考虑在起诉状中引经据“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痛斥当下这不古的社会风气。
当然,也有另外一个版本说“女方律师提醒:只要在收下红包之后发‘谢谢你的红包,亲爱的我也爱你’就可以因认定为赠予而不需在分手后还钱。”对于这种天真的想法,只能说一句“too simple,sometimes naive”。一般来说,相比认定民间借贷,法官在认定赠予时会更加谨慎,一般会要求双方有明确的赠予和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并且对赠予的物品、款项有明确的的约定。
这并非是我随便乱讲。赠予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民事行为,它能够在接受赠予一方不需付出任何对价的情况下直接导致所有权产生变动,使得物权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甚至足以动摇基于赠予物之上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过,话说回来,当你的另一半给你发红包时备注什么“这是给你的钱”之类的话的时候,你们俩实际上已经不是同一路人了。这个时候各位能做的事情就是先吃完七夕大餐,然后再打个电话给你的律师,商量一下与其送入洞房,不如送入看守所的事情。
事实上,关于情人间的馈赠是否可以主张返还一事,还有另外一个思路,那就是争论涉案标的物(或款项)系赠予还是彩礼。
一般而言,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小额的、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将被认定为赠予,赠予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一般将不会被支持予以返还。
然而,类似于贵重的珠宝首饰、不动产、车辆等大额支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方对于婚恋所作出的某种诚意的展示”,被认为“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若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就应当返还“赠予”的一方。
这一思路的优胜之处在于,它的适用被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之中,并被许多案件的裁判所真正遵循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每年都有不少因彩礼引发的案件,光2018年便有13457起,其中还有900多起是刑事案件。总体来讲,近些年的彩礼纠纷数量呈下降趋势,这里面既有《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功劳,也有可能是因为经济增长和社会风气开化使得彩礼逐渐演化成一种纯粹的婚嫁礼节,而非某些新人家属大肆敛财的方式。

如果说人生在世就是一场狩猎,不为猎手,便为猎物,那么婚姻就是一场屠杀,不为刀俎,便为鱼肉。我们这些不知道是刀俎还是鱼肉的普通人,也就只能在仅有的温情之上苟延残喘。
今天中午,李律师在吃完午饭后就彩礼和红包一事向我发牢骚:“婚姻不是靡靡之音,不是轻歌曼舞,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让,婚姻是抢劫,是一个主体夺取另一个主体财政大权的暴烈的行动”
我笑着说,“如果你的老婆很温柔,那么你将很幸福;如果你的老婆脾气很差,那么你将成为一个哲学家,如果你的老婆天天家暴你;那么你将成为一名刑法学家。”
回到最后一个问题,七夕节给女朋友发大红包,是否有助于促进恋爱关系的稳定呢?这个时候要分情况来回答,第一种女朋友收到大红会连连道谢,并且将更加珍惜这份感情;第二种女朋友收到大红包以后会觉得人肉ATM终于发挥存在感;第三种女朋友可能正在和我打电话,谋划着怎么送你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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