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贝尔三姐妹被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 。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8/104号决议中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为建立一个没有性别暴力的世界奠定了基础 。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倡议,将每年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2000年2月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4/134号决议,正式将11月25日定为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际日。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法典。2022年,最高法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同年11月25日,央视新闻列举家庭暴力的8个事实,向一切家庭暴力说“不”。2024年11月25日,主题是“从尊重开始,让爱发声”,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家庭暴力施暴者主体不分男女、施暴类型多样、施暴借口众多,但是对受暴者的伤害是确定的。我们之所以拒绝家庭暴力是尊重每个人为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家庭的港湾惊涛骇浪,我们又怎能乘风破浪?
01、暴力的定义及其常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家庭暴力的种类多样,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类型主要有四种:
1、身体暴力:包括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2、精神暴力: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3、性暴力:包括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4、自由剥夺暴力:包括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生病禁止求医等各种形式地剥夺受害人的自由。
02、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裁判规则
1、家庭暴力引发“以暴制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应减轻受暴人亲友及其他受邀同案被告人的罪责
在(2014)威环刑初字第329号案件中,法院的争议焦点为被害人王某某对妻子包某丽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是包某丽弟弟即被告人包某某伤害被害人的直接原因,可否据此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后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某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害人王某某经常对其妻子包某丽实施家庭暴力是诱发被告人包某某故意伤害犯罪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包某某本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2、受暴者因长期受暴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不宜认定为事前防卫
在(2020)鄂01刑终610号一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受暴人事先准备刀具是否足以否定被告人的防卫意图。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丽事发前因婚姻矛盾反复遭到张某1纠缠,直至凌晨时分仍受其不断滋扰。在报警求助,处警民警未能到达现场处置,经民警电话劝说张某1以及王某丽向张某1之母求助均无果后,无奈打开家门面对愤怒的张某1。因王某丽和其子张某2均曾受脾气暴躁的张某1打骂,王某丽在用尽求助方法、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准备水果刀欲进行防卫,其事先有所防备,准备工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依照《刑法》第20条第1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丽无罪。
3、不应以案件家庭纠纷引发为由对实施分手暴力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在(2020)浙03刑初6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
(1)分手暴力是指在所有有情感链接的关系中,当被迫分手的一方处于强势而主动分手的一方处于弱势时,被迫分手的一方为强迫、控制对方留在这段关系中而对主动提出分手的一方所实施的暴力。
(2)分手暴力和家庭暴力一样,均以控制为目的。分手暴力发生时,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暴力往往已经多次发生。当一方不堪忍受,在绝望中提出离婚或分手之时,或者之后,被迫分手的一方为了达到强迫、控制对方的目的,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暴力的强度和频率。当对方仍不服从时,分手暴力的强度和频率还会进一步上升到危及主动分手方性命的严重程度,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有时候,这类案件甚至也会危及被动分手方的性命,即杀死对方后的自杀(未遂)行为。
(3)婚恋情感家庭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起因似乎都与情感有关。但当双方的情感纠纷上升到一方对另一方动手的程度,其性质就不再是动口不动手的情感纠纷,而是暴力行为。明显区别于情感纠纷,分手暴力的目的是要让对方害怕、恐惧,并因害怕、恐惧而服从。
(4)分手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样,都与其在原生家庭中被暴力养育的方式有很大关系。根据精神分析理论,一个童年生活在暴力型家庭中的人,往往会因为挨打而习得暴力,长大后将暴力控制作为处理自己婚姻、恋爱、情感、家庭关系中人际冲突的主要方式,从而完成了一个从受害者转变为施暴者的转变过程。这是家庭暴力行为代际传递的典型模式。
03、如何用法律的武器反对家庭暴力
1、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向公安机关报案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04、结语
不要给施暴者找借口,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对家暴零容忍不仅仅应该是社会共识,更应该是社会态度。受害者对家庭暴力一味地容忍纵容只会给家庭带来更大的不幸,虽然摆脱家暴并不容易,情感和现实的羁绊往往会给受害者打下一剂又一剂的“吗啡”,但是请牢记:家暴的伤口或许会愈合,但是感情的伤痕永远苦痛,家庭暴力永远都不是家务事,请勇敢地举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家暴不要忍耐,法律给你能耐
作者:秦悦悦来源:红邦律师

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贝尔三姐妹被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