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管下资管系列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迷局破解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根据《私募登记备案办法》和《私募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均应当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向中基协申请登记并将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备案在协会

根据《私募登记备案办法》和《私募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均应当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向中基协申请登记并将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备案在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通过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
私募基金监管时间轴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监管轨迹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满足相当的门槛和条件。2016年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下称《公告》),对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要求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其合规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经中基协审核通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完成登记。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中基协同时发布了附件《费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法律意见书指引作为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指导性文件除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出原则性规定外,《法律意见书指引》也列明了律师在对拟登记私赛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时必须核查的若干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存续情况、名称及经营范围、专业化经营、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内控制度、外包情况、高管从业资格、试信记录及涉诉情况等。
2017年11月起,中基协还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发布并不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申请机构的总体性和前述各具体方面的求。此外,中基协还通过不时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的形式,澄清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或明确相关方面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6日,中基协在《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中首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于登记的若干情形,包括违规募集、虚假陈述、兼冲突业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高管人员存在重大失信等。中基协于2017年12月20日公布了第一批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持续更新。从截至2018年8月22日的公示情况来看,上述大种情形中,前三种所占比例最大。而对于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中基协也建立了相应的公示、电话沟通、现场约谈、三年内由同所其他执业律师出具复核意见、三年内不得出具法律意见书、通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工作机制。
此外,2018年3月23日,中基协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其中分别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从行业自律管理角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决定》要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此外,《决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积极性,事后回访调查发现问题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的定,通知协会撤销相关法律意见书,协会不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除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外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私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材料后,中基协仍可能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实质性的反馈意见,要求申请机构进一步补充说明或进行整改,申请机构有5次补正申请材料的机会,如返回补正超过5次,机构申请将会被锁定3个月,因此,虽然中基协声明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核并非行政审批,但实际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难度相当高。
成功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将通过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对外进行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旦完成登记,即可以其名义进行私慕基金的募集设立并为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申请备案。中基协还要求,对于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必须在完成登记后6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的备案,否则,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将被注销。
最新监管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门槛与条件
在2017年10月份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管理人数量为458家,而在2018同期这一数字变为63家,且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在下降。通过对比2018年10月以及2017年10月私募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的月度数据情况,私募证券类管理人登记难度或为更大,且对公司的股东背景和人员团队等方面要求相对股权类较高。此外,在取得工商执照后到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耗时在目前的监管下至少需要半年以上,从2018年10月的数据来看,自完成工商注册到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耗时≤365天的占比近70%,平均每家公司耗时224天,也就是说筹备私募管理人登记至少要经历7.5个月,而对比2017年同期,平均每家公司耗时为6.2个月,增加了1个月。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10月完成登记耗时最短的机构摩根士丹利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历时94天,类别为其他类(QDLP),即使如此也比2017年同期登记成功的苏州元联投资基金管得有限公司时间长一个月。
从我所登记实务及与中基协咨询沟通的结果来看,耗时及登记的难度、成功性受管理人的股东及整体人员筹备情况影响,背景优质以及筹备工作充分将会缩短耗费。受《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及相关的配套细则落地,虽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持牌资管而受其影响有限,但对于一般私募基金监管逐步靠近资管监管要求如去嵌套、去刚兑、强化非标监管等趋势;加之“意隆事件”使合法备案基金产品公信力摇摆并在银保监与证监会之间的监管羁束性影响,以上系列的因素是近一段时间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愈加苛刻的助推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重大事项变更等层面,我们证券和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梳理了2018年以来的系列有影响的监管要求、通知及重要反馈:
■2018年5月, 中基协对登记中的申请机构提出了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的要求,中基协从源头对申请机构予以监管,明确要求“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半年以上流水并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并且需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当提交两份材料:出资能力的说明(出资款的合法来源、无代持承诺函)、出资款的证明材料(出资款证明需上传相关详细材料)——
(1)工资收入部分: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银行出具的盖章文件);
(2)投资收益:对账单以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券商或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盖章文件);房产(房管局出具的盖章文件):
a已经是货币出资形式的(要出具卖方合同与买方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用卖房收入-买房成本=卖房收入)
b还没有货币出资(买房合同或者房产证,目前房子市值证明,可以用卖房合同)
(3)家庭共有财产:夫妻、父母等共有财产;
(4)税务局的纳税证明;
(5)法人股东:第三方机构盖章的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
■2018年8月,自“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事件发生以后,中基协要求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由具有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如果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涉及到失联基金的7家托管行,或者是产品结构涉及到单一投资标的、名股实债等,协会还有可能会要求托管机构针对所托管的基金出具意见函。
■2018年8月,合伙型基金备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与GP不一致,则必须存在关联关系。
■2018年8月13日,中基协正式在产品备案系统中暂停“双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存量产品不受影响。
■2018年8月份,中基协在对部分备案中的产品反馈中提及要求出具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针对合伙企业,要求上传审计报告,同时上传穿透后的合格投资者证明(金融资产证明或工资流水证明)、及对应投资款的出资能力证明;针对契约型产品,出具合格投资者净资产能力证明(金融资产证明或工资流水证明、账户明细、该账户持续一年每月末存量账户情况等)。
■2018年8月份,中基协在对部分登记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反馈中提及重大事项变更新限制:重大事项变更6个月或5次未完成的,将无法备案新产品。
■2018年8月份,中基协将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中的关联方信息调整至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自此,关联方变更亦属重大事项变更,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8年9月,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填报系统中“机构基本信息页”页出现《商业计划书》强制和单独上传的端口,在此前是同法律意见书打包上传。
■2018年9月,中基协对申请机构的反馈中体现出对高管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 管理能力方面,可上传公开可追溯业绩证明
参考中基协相关反馈意见,申请机构应上传公司高管人员过往任职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曾参与的项目说明、曾署名的合同文件或相关网站登载的新闻、通告等,以证明其个人运营管理能力。
(2)工作能力方面,可根据中基协的要求上传相关文件
对于股权类申请机构,建议上传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或者三年及以上在申请机构拟投资行业的从业经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证明、工作经历情况说明等);
对于证券类申请机构,建议上传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
■2018年9月20日夜,中基协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例行行业风险排查。
■2018年9月30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未按时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累计达2次,将暂停产品备案。
■2018年10月份,对关联方的披露要求升级,根据新要求,关联方是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企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中的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
■2018年10月24日晚,中基协发布公告称将注销6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因该6家管理人未能在中基协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是中基协首次因未按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而注销管理人。
■2018年10月26日,中基协再次发布《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这是继第公布第一次自查通知一个月后中基协启动第二批私募管理人自查。
■2018年11月份,申请机构的关联方已有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不再受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018年11月份,中基协私募管理人登记又出新变化,退回补正次数由5次减少为4次。
■2018年11月份,中基协AMBERS系统继强化股东出资能力审核之后,又要求股东填写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进一步提升对股东的要求。
■2018年11月20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通知,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需按照指引执行:
(1)私募基金名字不得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业绩预测。
(2)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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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明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的六种情形是: 一、违反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二、申请机构或者与律所、会计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四、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高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六、其他情形。
2、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投资中基协公示信息。
3、2018年 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中基协( “中基协”)公告上海意隆财富等4家管理人失联正式而拉开序幕。而7月16日,意隆财富更在其官网发布消息,试图将自身应依法承担的保全基金财产等责任转嫁给托管人。事件发生后,中基协要求开展契约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须针对托管的基金出具意见承诺函,而托管人认为托管人不应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容易将外部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
4、这7家银行分别为:平安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
5、具体为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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