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心“买买买”的同时
南湖法院为您送上
“双十一”避“坑”锦囊
各位请收好!
网购食品保质期内霉变 谁来担责?
2022年,薛女士在某食品公司开设的旗舰店内花12.8元购买了1斤吊柿饼,商家第二日发货。薛女士称在2天后收到了商品,并立即放入冰箱冷冻。10天后,薛女士想打开食用时,竟发现柿饼已经发霉,于是立即拍照询问商家,客服却表示“发霉是正常现象”。薛女士多次询问“霉变赔偿怎么处理”,但客服均无回应。薛女士与网店交涉无果,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薛女士提供的订单详情等证据,可认定薛女士通过购物平台向食品公司购买柿饼的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食品商家未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柿饼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进行了查验,亦未证明案涉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薛女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请求食品公司承担1000元赔偿责任,合法有据,应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赔偿薛女士100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到过期或者变质食品时,应该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对问题食品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等,详细记录该问题食品的品牌、包装、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另外,还要保管好购物凭证,如发票、小票、收据、网购记录、外卖订单等,证明自己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当购买到问题食品后,消费者可自行与食品经营者沟通协商解决,说明问题并要求赔偿。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织进行投诉。若均无法解决,消费者可依托先前收集和保存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
食品安全大过天,“舌尖上的安全”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守护。
看了直播才选购的知名品牌手表
竟是假货?
2023年,朱先生看到名为“某小超”的账号正在直播带货,主播表示销售的奢侈品均为正品,“假一赔六”。平台显示该直播账号的商家就在附近某广场,于是他立即到被告开设的某店铺中选购了一款6万元的某知名品牌手表,并喜滋滋地佩戴了该手表拍摄了数张照片。
几天后,朱先生准备在杭州某店铺更换表带,更换表带的工作人员表示,该手表并非正品,无法提供服务。朱先生傻眼了,立即将手表送检。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手表的表壳体、指针、盘面、镜面、把头、带扣及壳体固定机构均不符合品牌生产特征,送检样品为仿品。
花了6万的手表竟是假货?气愤的朱先生立即跟店铺沟通,负责人郑先生表示可以赔偿6000元并退还全部货款。但朱先生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将店铺所属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六倍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朱先生从电子商务公司处购买的手表是否为假;第二,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应当退一赔六。
关于争议点一,朱先生在购买手表并付款后的短时间内,就拍摄了数张戴着案涉手表时的照片,照片放大后可以显示该手表的表身号与提交检测报告上所列明的表身号一致,合理推断该手表即为从被告店内购买并进行鉴定的手表。在检测报告出具后,朱先生多次与店铺工作人员以及负责人郑先生沟通,被告方在收到鉴定报告并得知鉴定结果后从未向朱先生提出过对于鉴定结果的异议,而是一直在与原告协商赔偿方案。故可以认定双方对检测报告是认可的,因此案涉手表应当认定为伪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案涉手表为伪品,已构成欺诈,故对于朱先生要求退回6万元价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赔偿六倍价款的问题,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否认了直播间假一赔六的承诺,朱先生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确实作出过“假一赔六”的承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法院对于朱先生要求的赔偿诉请,按商品价款的3倍即180000元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电子商务公司返还朱先生购物款6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18万元,朱先生退回案涉手表。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作为典型的网络交易新业态,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很多商家、个人纷纷通过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带货销售商品。但要注意的是,某些商家夸大宣传、知假售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正品工艺,涉嫌欺诈,经营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本案判决针对直播带货存在的典型问题,明确了以“知假售假”、夸大宣传等进行虚假宣传的网络销售行为属于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选择信誉度较高、评分指数靠前的经营者,避免掉入购物陷阱。购物过程中也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警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网购的“保健药”竟是“伤身药”
能否“退一赔十”?
2023年,小张通过微信向小马购买了两款进口保健药品,并支付了1180元。收到药品后,小张按照说明食用了药品,但身体却出现了异常。查看该药品详情时,小张发现该药品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和厂家,文字皆为外文无任何中文翻译。小张认为此药品可能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尝试与小马联系要求被告提供药品相关信息等,但小马均不予理睬,还删除了小张的微信好友。沟通无果后,小张将小马告上法院,要求其退回款项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马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小张出售保健药品,该药品是进口药品,小马却未提交可以证实涉案商品经出入境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及其他可以证明涉案商品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证据材料,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进货查检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商品是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品,小马对其销售的商品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小马向小张交付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马退还小张1180元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18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典型的食药品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针对明显不具备经营许可资质、生产销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食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生产、经营的违法成本,有利于营造安全的食药品生产销售环境。
法官提醒,选择药品应到医院、正规药房或有资质的网络购药平台购买,在购买进口商品、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关注该保健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检验检疫和备案手续。如果无意间购买假冒伪劣药品,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购买的游戏账号被他人“找回”
谁来赔?
2023年6月,小张在某游戏交易平台上花费1300元购买了小邓出售的游戏账号,双方签署了交易合同,还互加了微信好友。此后的一天,小张再次登录游戏发现登录失败,在试图通过手机验证方式登录时发现验证手机号非小张的手机号码。于是小张以“账号被卖家找回”为由,向平台提起申诉,但平台也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成功追回账号。小张仔细观察后发现,提供验证的手机号前三位和末二位数字与小邓的手机号相同,于是想找小邓理论,却发现已经被小邓删除好友。气愤的小张将小邓告上法院,要求小邓赔付三倍游戏账号转让费和账号内财产损失共计5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账号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游戏账号系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中,双方实际已完成了交易行为,小张支付1300元转让款后,理应按约取得该账号的使用权。现小邓通过“账号找回”的方式重新获得了账号的控制、使用权,导致小张无法登录该账号,小张丧失了对案涉游戏账号的使用权。根据合同约定,小邓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小张没有提供主张的账号内财产损失及其他超出部分的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因此对该部分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邓退还小张账号转让费1300元。
法官说法
游戏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游戏账户和装备虽然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同样凝结了玩家的劳动成果,许多网络游戏玩家为了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常常会根据经济实力来购买一些高等级、品质优的游戏账号,但游戏账号买卖并不同于现实中物权相关权利实现方式,原账号注册人完全有可能通过游戏公司设定的密码找回规则线上找回密码,再次支配持有已出售的游戏账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法律提供平等的保护。
卖家在售卖账号后又通过其他方式“找回”账号密码,这不仅侵犯了买家的民事权益,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法官提醒,网络游戏账号交易双方应当秉持契约精神,自觉遵守合同约定和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买家要注意及时保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素 材 | 许福忠 陆振婕 于洋 王晨
编 辑 | 云啊实
审 核 | 南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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