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人人有责,公平交易,法治护航。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宁德中院发布5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您购物不“踩雷”,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1、交易风险曝光!买“抵押车”为何被判合同无效?
案件详情
2019年7月,案外人陈某与解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约定陈某向解某借款10万元,并以涉案车辆作抵押,若未按期还款,解某有权处置或拍卖涉案车辆。其后,解某将车辆转让给蔡某。2020年3月,蔡某又以11.5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赵某,承诺车辆无事故、无泡水、火烧,发动机及变速箱等完好。赵某付款后,蔡某通过托运交付车辆,但车辆仍登记在陈某名下。赵某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及无法过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宁德中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为陈某,解某通过流押合同占有车辆后转卖给蔡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流质为法律所禁止,解某不能通过流质取得物权,蔡某亦无车辆所有权。因此,赵某主张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无法以买受人身份办理车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赔偿责任风险,而买受人也将随时面对登记车主要求返还车辆的法律状态,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故对无合法手续二手车辆的交易行为,应予以否定评价。遂判决解除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市场上,“抵押车”“质押车”的交易行为逐渐增多,有别于一般的二手车,“抵押车”“质押车”等车辆一般未依法依规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且在多重的交易过程中,种种利益和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暗藏巨大的法律风险。对于“抵押车”“质押车”的交易,消费者务必认真了解车辆的真实权利状态、流转情况等因素,确保交易安全。
2、瓷砖划痕谁之过?法院:买家未及时检验,卖家无需赔偿
案件详情
张某因家庭房屋装修向古田某陶瓷店购买瓷砖,结欠货款2万元。某陶瓷店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张某提出反诉,称其购买瓷砖用于新居装修,因铺贴完成后被贴砖师傅贴上防护膜,直到木柜、灯具安装完工后撕开防护膜,才发现每片瓷砖均存在严重划痕,影响新居美观,要求某陶瓷店更换、重作瓷砖,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瓷砖性质及交易习惯,买受人应在收货及铺贴过程中及时检验瓷砖外观瑕疵。张某在货单上签字确认结欠货款,应推定其对瓷砖数量及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且当时未提出异议,视为瓷砖外观符合约定。瓷砖表面划痕可能由于瓷砖质量、使用不当、保护不当、外部环境等多种因素导致。张某主张划痕系瓷砖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依法支持古田某陶瓷店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驳回张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消费者往往在收到货物后,不会第一时间进行查看,对于卖家的收货确认,仅简单回复收到或在送货单据上签字,导致后续维权困难。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消费者在购买家装产品时,务必在收货后第一时间检查产品外观和数量,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相关送货单据,给之后的维权造成困难。
3、卸货入库≠验收合格!法院判决:退货退款!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福建某食品公司的戴某与某米业公司的张某通过微信沟通购买碎米事宜。沟通过程中,戴某对张某发送的碎米图片上的黑点、杂质,通过画圈方式提出异议,并告知碎米用于做粥,不能有发黄、黑点、杂质、粉末等问题,张某回复碎米干净无粉末。双方达成初步协议后,某食品公司支付定金并付清货款。2022年10月,碎米到货,某食品公司验货后,发现碎米存在大量杂质、黄点、黑点及粉末,当即提出质量异议,但某米业公司否认质量问题。某食品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碎米用途可知,双方约定的碎米质量应无杂质、黑点。法院随机抽取两袋碎米勘验后发现,米业公司交付的碎米存在部分黑点、杂质,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因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食品公司在收货当天就已提出异议,其将产品卸车入库的行为,并不等于认可货物质量,不应视为其就货物质量异议放弃救济的权利。因米业公司提供的碎米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食品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遂判决米业公司返还货款及运费,食品公司退还碎米。
法官说法
本案中,买卖双方虽未约定检验期限,但买受人在收货当日提出质量异议,因货物总量较大,无法立即退货,故先行将产品卸车入库存放,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已将产品卸货入库来视为验收合格。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先行签收再提出质量异议属正常交易习惯,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签收推定产品验收合格。法官提醒,交易中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期限,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同时注重保留沟通记录,便于维权举证。
4、网购“足银筷子”变仿品?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案件详情
2023年5月,李某在某购物平台与某经营部客服沟通,询问一款名为“周大福银筷子9999纯银实心足银龙凤筷子”的商品详情。李某询问:“整体都是S999的吧,是周大福的正品吧。”客服明确回复:“是的,整体都是S999,有证书和钢印。”李某遂下单购买15双银筷子。然而,经鉴定,涉案银筷子虽标记为S9999,但为仿银制品,银含量低于20%,与宣传的“足银9999”严重不符。
法院审理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经营部在商品宣传中使用“纯银”“足银9999”等字样,且客服明确承诺商品为“S999”,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理解,“足银9999”指的是含银量达99.99%,导致李某误信并下单购买。但商品实际银含量远低于宣传标准,可以认定某经营部的涉案行为构成欺诈。遂判决某经营部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及鉴定费。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购物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伴随着商品质量不符、虚假宣传等风险。如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应保存好商品详情、客服沟通记录及交易页面等证据,以便维权。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应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5、职业打假“翻车”!银耳标签瑕疵案:退货退款,不赔十倍!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间,彭某某先后购买了深圳某公司、福建某生物公司生产的银耳产品,并委托鉴定机构检测。2022年7月,彭某某诉至浙江省永康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但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12月,彭某某再次通过某购物平台购买了15件福建某生物公司生产的银耳,共计3120元,并对购买、检查、签收、封存全过程进行公证。后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福建某生物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经法院委托鉴定,涉案产品蛋白质及钠的标签标示值存在少数误差,脂肪含量在误差范围内。
法院审理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标签中蛋白质、钠的标注值与实际含量略有差异,属于标签瑕疵。出卖方瑕疵履行的,买受方可请求退货或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因此,福建某生物公司应退还彭某某全部货款3120元,彭某某应退还所购15件银耳,若不能退还则扣减相应货款。涉案商品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彭某某购买后也未使用,未给其带来不适或伤害。且彭某某此前已两次购买同类商品并主张十倍赔偿被驳回,此次再次购买,可见其并非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标签瑕疵也未对其造成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导。遂判决驳回彭某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涉案商品虽存在营养成分标注误差,但未对食品安全性产生实质影响,亦未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或误导性风险。彭某某在短期内三次购买同类商品,前两次索赔均未获支持后再次购买,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畴,明显存在利用标签技术瑕疵谋取高额赔偿的牟利目的。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方式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违背诚信原则,亦偏离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以营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行为,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和法治秩序,依法不予支持。
收藏!这些案例教您消费不“踩雷”!
作者:黄连清来源:宁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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