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甲、B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
一、案情简介
甲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担任A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该公司R410A模块式数码多联机(ZA11-D184)项目的研发,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双方于2012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
甲在2012年11月求职时自行撰写的个人简历显示,自2009年起至2012年,甲作为A公司项目的骨干人员,担任多联机性能设计工程师,2009年完成了美的第四代V4+直流变频中央空调的系统开发、2010年完成了美的直流变频三管制多联中央空调的开发、2011年完成了美的全直流变频多联机开发、2012年完成了美的第四代D4+数码多联机开发等项目。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记载的内容,A公司的ZA10-020全直流变频三管制多联机项目研发时间是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项目名称及完成时间与被告个人简历记载内容基本一致。
甲称其从A公司处离职后,于2013年3月入职B公司,担任研发中心性能工程师。2014年9月,B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风冷空调机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为甲,该专利申请公布日是2015年1月28日。
A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甲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擅自向B公司披露该项技术秘密并允许其申请专利,导致该项技术秘密处于公知状态,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甲、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鉴定费。
根据《MDV直流变频并联三管制热回收多联机中央空调功能规格书1.7》以及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北京国威[2016]知司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等证据,原告主张上述ZA10-020全直流变频三管制多联机项目中多联机空调系统的油平衡装置的以下技术内容属于本案的技术秘密点:1.一种设置于室外机中、用于多联机空调系统的油平衡装置,包括:油分离器,用于分离冷媒和润滑油,其具有混合油输入端(A)、冷媒输入端(B)、回油输入端(C)及油平衡输出端(D),混合油输入端(A)与多个并联的压缩机输出端连通以导入包含有冷媒和冷却润滑油的混合油,冷媒输出端(B)用于输出分离后的冷媒并与室外机的四通阀(ST1)相连,回油输出端(C)用于输出分离后的冷却润滑油,其通过回油毛细管与压机输入端相连,及与空调系统的油平衡装置相连的油平衡输出端(D);第一回油管路,其连通油平衡输出端(D)和压缩机的输入端,该第一回油管路上设置有回油电磁阀(SV4);第二回油管路,连通回油输出端(C)和压缩机的输入端,该第二回油管路与所述第一回油管路并联设置在所述油分离器和压缩机之间;与所述第一回油管路连通,以导出或输入润滑油的油平衡管路;设置在所述油平衡管路上的截止阀。2.如秘密点1所述的油平衡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回油管路具有多条并联支路,该多条并联支路分别与所述压缩机的相应输入端连通,且每条并联支路上均设置有回油毛细管。3.如秘密点1所述的油平衡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回油管路上设置有单向阀,该单向阀位于所述油平衡管路和所述第一回油管路的连通部位的上游。4.如秘密点1所述的油平衡装置,其中,该油平衡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回油管路上的油平衡毛细管,并且所述油平衡毛细管位于所述油平衡管路和所述第一回油管路的连通部位的上游。
原告根据其自行委托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北京国威[2016]知司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主张上述技术秘密点1-4至少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秘密性。
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上述技术信息的秘密点内容无异议;并且对于原告所主张技术信息的实用性及商业价值未表示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均不具有秘密性,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根据(2017)粤广白云第21420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在百度文库上有包含“美的”、“Midea”商标的文档,名称为《MDV4+多联中央空调原理及控制介绍》,显示由用户名为gao104的用户于2010年11月26日上传。根据(2017)粤广白云第21421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在百度文库上有名称为《美的多联机各器件功能解释》的文档,显示由用户名为捕风捉云的用户于2011年9月1日上传。根据(2017)粤广白云第21423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在道客巴巴网站(××)上有名称为《美的多联机产品及原理介绍》的文档,显示于2011年10月5日上传。此外,在百度文库上有名称为《xx功能综合训练台》的文档,显示由用户名为xxfsdg的用户于2012年3月5日上传。一审法院向百度文库的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取证函,该司回复一审法院明确了用户gao1xx上传了《MDV4+多联中央空调原理及控制介绍》、用户捕风捉云上传了《美的多联机各器件功能解释》、用户alfsxx上传了《交流变频多联机集成控制多功能综合训练台》以及上传IP地址等信息。一审法院向道客巴巴网站的经营者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取证函,该司回复一审法院称《美的多联机产品及原理介绍》的文档是注册名为ilphhf、用户昵称为文刀荡漾的用户上传的,由于原告投诉,已于本案诉讼发生后2017年12月20日删除;但是经该司搜索,《美的多联机产品及原理介绍》的文档存在其他网站上发布时间早于在道客巴巴网站上发布的情形,具体是在豆丁网(××)上由江上清风用户于2010年12月31日上传,所以不能排除该用户上传的文档来源于互联网。
经核实,百度文库中的《MDV4+多联中央空调原理及控制介绍》文档中包含MDV4+系统图,其中左边的8-12HP系统图披露了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1-4,图中的两个“变频”和“定频”对应于压缩机,“油分”对应于油分离器,“SV4”对应于回油电磁阀,“ST1”对应于四通阀,“油平衡”对应于截止阀,“油分”包括四个端口分别对应于A、B、C、D四个输入输出端,从图中连接关系可以明确得出其还包括单向阀、油平衡毛细管、油平衡管路、第一回油路和第二回油路,第二回油路为两个“变频”和“定频”并联且其与“油分”之间均存在回油毛细管,单向阀在油平衡管路的上游,油平衡毛细管在第一回油路的上游。百度文库中的《美的多联机各器件功能解释》中包含“V3各器件功能解释”图,图中三个“Fixed”和“ACInverter”对应于压缩机,“Accumlator”对应于油分离器,“ST1”对应于四通阀,“Accumlator”包括四个端口分别对应于A、B、C、D四个输入输出端,“Accumlator”左边有一个阀部件,该部件对应于回油电磁阀,同时还包括单向阀、油平衡毛细管、油平衡管路、第一回油路和第二回油路,因此《美的多联机各器件功能解释》披露了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1-4。道客巴巴中的《美的多联机产品及原理介绍》中的“MDV4+系统图”一页左边的8-12HP系统图与上述百度文库的《MDV4+多联中央空调原理及控制介绍》中的8-12HP系统图完全相同,此外所包含的V3和V4系统图也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1-4对应,因此《美的多联机产品及原理介绍》披露了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1-4。
原告根据北京国威[2016]知司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在本案中主张技术信息中秘密点1、2、4与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2、4相同,秘密点3与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3实质相同。
庭审中,被告确认秘密点1、2、4与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2、4相同;但认为秘密点3与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3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实质相同,二者区别在于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是第一回油管路上设置有油平衡电磁阀,而秘密点3设置的是单向阀,因此两者特征既不属于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二、裁判信息
01.争议焦点
- 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符合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和商业价值的构成要件;
- 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的秘密点与涉案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要求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 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02.裁判要点: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符合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和商业价值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对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载体、具体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及其采取的保密措施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是ZA10-020全直流变频三管制多联机项目中多联机空调系统的油平衡装置中所涉的技术秘密点1-4,研发时间是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上述技术信息的秘密点内容无异议,且在被告2012年自行撰写的个人简历中,也描述了2010年完成美的直流变频三管制多联中央空调的开发、2011年完成美的全直流变频多联机开发的工作经历,内容和时间与原告主张技术秘密的项目及研发时间基本一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与研发时间与原告所述一致,并据此进一步审查其保密性、商业价值及秘密性三要件。
首先,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在原告公司的研发中心多联机开发一部担任技术人员,结合其简历自述,被告具备了接触原告涉案技术信息的条件;由于原告与被告已于2009年12月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被告负有保密义务,原告已为防止技术信息泄露采取了相适合的合理保密措施,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已具备保密性要件。其次,涉案技术信息是为了解决多联机空调系统的油平衡装置问题所进行的研发项目,且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技术信息的实用性及商业价值并无异议,因此一审法院亦认定其具有商业价值。再次,关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秘密性要件即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没有证据足以反证百度文库、道客巴巴网站所显示的文档上传时间与涉案文档的真实上传公开时间存在不一致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采信百度文库、道客巴巴网站所显示文档的上传时间为涉案文档的上传公开时间。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2010年11月26日上传公开的百度文库中的《MDV4+多联中央空调原理及控制介绍》(该文档还包含原告“美的”、“Midea”商标)、2011年9月1日上传公开的百度文库中的《美的多联机各器件功能解释》、2011年10月5日上传公开的道客巴巴网站的《美的多联机产品及原理介绍》等文档中均披露了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的秘密点1-4的内容,而上述文档中《MDV4+多联中央空调原理及控制介绍》的公开时间早于原告所称涉案项目的研发完成时间2011年2月,同时上述三份文档的公开时间均早于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时间2012年11月以及被告作为发明人的涉案专利申请时间2014年9月30日;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前甚至在原告涉案项目研发完成前,涉案技术信息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披露,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不符合秘密性的构成要件。
因此,对于原告主张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至于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的秘密点与涉案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要求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问题
原告主张秘密点1、2、4与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2、4相同,秘密点3与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3实质相同。庭审中被告确认秘密点1、2、4与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2、4相同,该部分意见与原告一致;但认为秘密点3与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3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实质相同,二者区别在于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3的相应技术特征是“第一回油管路上设置有油平衡电磁阀”,而秘密点3设置的是单向阀。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0051]记载“油平衡电磁阀能够控制润滑油在第一回油管路中的单向运动”;且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2月7日驳回该专利申请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评价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记载“为了便于调节流量,用油平衡电磁阀代替单向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并未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从油路控制来看,将本领域常规的单向阀替换为辅助以压力传感器相配合的电磁控制阀来控制油路的通断,是本领域常规的做法,两种方式的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因此对于被告所述的区别特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权利要求3和秘密点3亦构成实质相同。
综上所述,虽然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与涉案专利申请中的相关权利要求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但由于该技术信息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要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因此原告在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律知识总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的技术信息,符合价值性,但不符合秘密性和保密性。在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前甚至在原告涉案项目研发完成前,涉案技术信息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披露,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不符合秘密性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
本案被告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确定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合理认定秘密点是否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要件。
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与侵权比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案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