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通案件概述
红色通报是最著名的国际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
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具体又分为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报。红色通报是上述通报中唯一可以对所通缉的人员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接到红色通报的国家,必须立即逮捕被通缉人员。
二、红通案件统计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所作出的《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2014年至2020年6月,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人、“红通人员”348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其中,国家监委会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306人、“红通人员”116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
三、红色通缉令的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及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都对处理红通人员及境外在逃人员进行了规定,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在逃人员可钻的法律漏洞越来越少,制度的完善才能带来公正的司法,国家对主动归案自首的在逃人员给予公正、宽大的处理,无疑是增强了在逃人员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心。
四、经办的典型案例
(一)广东首例“红色通缉令”投案自首的百名红通人员第49号常某案
常某涉嫌贪污罪于2011年11月出走加拿大,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查办的中国红色通缉令第49号人物,其涉嫌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是中央追逃办直接督办的案件之一。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171/2-2014。
陈永忠律师接到当事人从加拿大拨来的法律咨询电话后,用近一年的时间与各方沟通交流,为当事人提供全程律师服务,同时作为辩护人参加庭审,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案于2017年9月1日宣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常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香港首位主动回大陆投案自首的百名红通人员第46号孔某案
当事人孔某,原任国内某著名油田下属公司总经理,2012年已经出境在香港生活,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7813/12-2013。
2017年10月初,陈永忠律师接到了一个香港电话,咨询红通案件问题的处理,并请求陈律师赴香港亲自面谈,经过考虑,陈律师亲赴香港,为当事人做了细致的法律咨询,详细讲解了中国的现行法律政策,建议当事人在十九大前主动回大陆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后陈律师亲自在关口接当事人,陪同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陈律师积极沟通与协调,及时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19年2月28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孔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孔某没有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至今,陈律师先后接待了数位海外出逃人员家属的咨询,其中,现居美国的原东北某著名民营企业家仰先生通过家人到广州咨询了如何回国结案等法律事宜,希望能回国再为祖国的发展尽一份力量。
五、办理红通案件工作要点
笔者认为,在办理红通案件中,取得当事人信任至关重要,律师犹如一座桥梁,连接着当事人和多个机关,需要时刻跟进案件进程,确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对律师的执业经验和能力要求很高,办理案件无异于是一项系统工程,走好每一个步骤很重要。
(一)律师作用很大,专业的咨询意见很重要
例如,红通人员常某出走加拿大期间,曾咨询过赖昌星聘请过的加拿大著名移民及人权律师,加拿大律师不建议常某回国,表示对中国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认为回国对常某不利,常某咨询后思想斗争十分激烈,后慕名联系了陈永忠律师咨询,陈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迅速召集专家组针对常某的情况召开研讨会,随后提供意见和建议,建议常某回国投案自首,并就目前关于红色通缉令人员回国的刑事政策做充分解读,并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联系,取得良好的效果。
由此可见,红通案件的办理既需要一名专业扎实、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更需要的是能了解相关法律制度,熟悉运用我国对红通人员的政策并善于沟通的律师。
(二)与追逃机构和办案机构沟通很重要
必须保持与国家及省市追逃办沟通,争取宽大政策落地,保持与广东检察机关和法院衔接,争取获得司法机关的从轻、减轻处理。例如,常某案,陈永忠律师亲自与广东省检追逃负责人多次沟通,终于帮助当事人树立了对中国法律及司法机关的信心,自愿归国,投案自首,接受审判,并争取到了宽大处理。律师代表当事人与追逃和办案机构积极沟通,既可以掌握红通政策的最新变化,更能化被动为主动,及时了解案件动态,调整服务及辩护方案,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精细、完善的法律服务。
(三)全程陪同和跟进很重要
为了获得信任,陈永忠律师亲自前往香港见当事人,当面听取情况,并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最终帮助孔某在十九大前三天从香港回到大陆,陈永忠律师与办案人员一起在口岸迎接并陪同当事人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当天获得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争取到了符合预期的法律效果。
全程的陪同和跟进,犹如给当事人吃了定心丸,时刻反馈涉案的相关信息,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四)相信中国法律和政策,相信办案机构
陈永忠律师办理的红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企业的负责人,在外逃亡多年,办案机关多次跨境劝返也不敢回来,经过与陈律师的深入沟通,最终选择相信中国法律和政策。《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等等督促公告既表达着国家通缉境外在逃人员的决心,也体现了对于主动投案自首人员的宽大处理的政策,对红通人员早日回国起着促进作用。
现在全球刑事司法协作日益增强,红通案件追逃盲区越来越少,在逃人员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抓住政策窗口期,获得宽大处理不失为明智选择。
六、红通案件其他相关问题
(一)香港修例风波对红通人员的影响
香港于2019年3月29日公报《逃犯和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法案(修正案)》(下称“《法案》”),意在弥补法律漏洞,使得香港可以更为有效地根据个案审查或是“一次性”移交协议(《法案》中称为“特别引渡安排”)处理严重犯罪案件。特别引渡安排只适用于37类已规定的且可能会判处7年以上监禁的违法行为。修例主要针对犯了《逃犯条例》订明的严重罪行的逃犯,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不涉及新闻、言论、学术、出版等方面的行为。
据报道,从内地逃到香港的犯罪嫌疑人,有姓名和档案记录的就有几百人,这些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是涉嫌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极高,案发前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包括涉嫌受贿的高官、涉嫌行贿的知名富商、通过P2P等非法集资手段获取巨额资金的诈骗分子等。法案并非专门为引渡逃犯到中国大陆而起草,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在大陆涉嫌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会逃亡至香港,导致大陆难以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现象。
香港修例风波,触碰到了红通人员及其他境外在逃人员的利益,若《逃犯条例》通过,国家可依法律开展追逃追赃行动,许多犯罪分子会得到应有的惩罚,香港不再是逃犯藏匿的天堂。修订《逃犯条例》现虽被撤回搁置,但法治发展不容阻挡,内地乃至全球各国全力追回在逃犯罪人员的决心和追逃力度会越来越大。
(二)国际协作状况及全球覆盖情况
红通工作现正不断推进,进入了追逃全球化,追赃常态化的新阶段。
例如姚锦旗案,外逃前系浙江省新昌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2005年12月19日,因涉其他案件,其涉嫌受贿问题暴露,于是出逃,此后,他辗转6个国家,并以虚假身份获取了外国绿卡。在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14天后,姚锦旗就被保警方逮捕羁押,随后从保加利亚引渡回中国。姚锦旗从触网到被引渡回国,只用44天就走完了通常需数年的引渡程序。
又例如邱某案,涉嫌职务侵占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变更客户保单受益人,申请退保后将所获退款转至其个人账户牟利,于2012年4月潜逃至西班牙;齐某涉嫌诈骗罪,系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通缉的重要在逃人员,其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通过重复抵押承包经营权,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于2014年8月潜逃至西班牙。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西班牙警方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9月将齐某、邱某抓获。2020年7月,根据我方引渡请求,西班牙同意将二人引渡回中国。随后邱某、齐某被移交公安部工作组,于2020年8月23日被押解回国。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与28个国家新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43项,国家监委与10个国家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11项,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监察委对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作出规定,并被赋予了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等职权,致力于持续推进“天网2020”的追捕行动。中国大陆与外国不断深化引渡合作,共同致力于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归案。
(三)缺席审判程序对红通人员的影响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去因为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导致很多贪腐分子只有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否则他们在法律上仍是“无罪”之身,很难处分其涉案财产。而对在逃分子的劝说、遣送及引渡,涉及复杂的中外司法协作程序,这既给很多在逃人员逍遥法外多年提供了便利,也耗费了大量司法、外交资源。
现在缺席审判制度的出现,红通人员及境外在逃人员就算不归案,在犯罪事实确凿查清之时,法院可以进行审判以及罚没非法所得,红通人员的经济命脉也随时可以斩断。
如何依法帮助逃亡海外者回家——律师办理红通案件须知
作者:陈永忠 苏子菱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红通案件概述 红色通报是最著名的国际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