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途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导 言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会安排员工到外地出差。如果路途比较远,过程中也会花费不少时间。为了提前准备工作,有时候也会出现占据休息日的情况。那么,企业是否应该就出差在途时间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呢?

导 言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会安排员工到外地出差。如果路途比较远,过程中也会花费不少时间。为了提前准备工作,有时候也会出现占据休息日的情况。那么,企业是否应该就出差在途时间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呢?

支持加班费的案例
(一)张宪国与重庆ABB江津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15)滨功民初字第50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虽被告主张2013年10月1日属于在途时间,但仍与工作有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3年10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数额为1668.97元(12100/21.75*3)。
(二)北京中鹏航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宋金亮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2020)京02民终951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宋金亮出差的在途时间应否被认定为加班一节。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双方均无争议,本院不予赘述。劳动者出差亦系完成工作内容的一种形式,出差的过程包含劳动者自出发地到达目的地,完成工作任务后回到出发地的整个过程。根据本案中宋金亮在中鹏航安公司提供劳动期间的岗位和工作性质,其客观上存在频繁出差的情况,且多次出差在途时间均发生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亦耗时较长,已经超出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为完成工作任务能够或者应当额外付出的合理的时间期间。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宋金亮在中鹏航安公司工作期间频繁出差的特殊情况,将宋金亮出差在途的部分合理时间区间视为加班,并无不妥。
(三)郑胜标与广东一一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
案号:(2022)京03民终9408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在途日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应当综合在途时间发生原因、休息日在途必要性,在途距离及对劳动者休息的影响等综合予以考虑,本案中郑胜标的惯常工作生活地点在北京,因代表公司周日在广州仲裁开庭故而周六出差,应当认为郑胜标在周六从北京前往广州具有必要性,且北京距离广州距离较远,在途时间相对较长,且郑胜标第二天又将面临开庭,应当认为郑胜标在该休息日与正常工作期间休息日休息效果差异较大,基于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本院认为一一五科技公司应当支付3月7日的加班费用,郑胜标所主张的1177元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四)小结
结合上述案例,法院支持在途时间属于加班主要原因是:
01出差是基于工作安排,在途时间与工作直接相关。
02劳动者为完成工作内容而出差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含了出发地到目的地以及从目的地返回出发地的全过程,不能仅认定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部分
03结合劳动者工作岗位及性质考虑在途时间的合理性。
04在途时间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基于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考虑进而支持加班费。

不支持加班费的案例
(一)洪永虎与世隆裕(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
案号:(2019)粤0304民初12921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原告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但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故原告主张在途时间亦应计入加班时间,本院不予以认可。故本院在核算加班时间时有关中午连班,未说明休息时间的日期等予以相应的扣减,原告出差在途的时间、收拾东西准备回深圳等不计入加班时间。
(二)华丰达有线网络控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
案号:(2022)京03民终5158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加班需要以完成特定、具体的工作内容为支撑,而员工出差在途时间属于单纯移动时间,与具体完成实际工作任务的加班时间存在差异。根据刘辉自述的2021年6月5日安排,其2021年6月5日并未提供实际劳动,故对其要求支付2021年6月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李然与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3499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工作性质决定原告的工作时间零活,而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出差在途时间上存在相关工作内容,且原告并未就此加班向被告事前事后提出申请。综上,仅凭原告提交的购票及住宿记录等证据,无法有效证实原告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林瑞云、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2018)闽02民终3316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瑞云主张其平时出差在途时间应认定为加班时间,但出差在途时间有别于正常的上班时间,员工出差的待遇和津补贴等问题应按照企业出差管理制度执行,一审认定林瑞云主张的出差在途时间不属于加班并无不当。
(五)小结
结合上述案例,法院不支持在途时间属于加班主要原因是:
01加班是以特定且具体的工作内容作为支撑,员工在在途时间内没有提供实质性工作,不应认定为加班。
02在途时间仅仅是移动过程,与上下班在途时间性质一样。
03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具有灵活性,本身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则在途时间不宜认定为加班时间。
04如用人单位已就在途时间支付补贴,不再支持加班费。

实务建议
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出差在途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或补贴没有明确规定。从用工合规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01完善出差有关的管理制度,规定合理的差旅往返方式及时间,也可在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明确出差在途时间是否计算到工作时间内,经民主程序后由员工签收、确认。
02如认为在途时间难以提供实质性工作,但考虑到确实也会占用员工休息时间,则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出差补贴。对于出差补贴应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及计算标准。
03指派出差任务应具体且明确,做好证据留痕。完善加班审批制度也很重要,部分法院会将加班审批制度作为衡量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因素之一。
04对于特定岗位需要频繁出差的员工,也可考虑采取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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