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遭围殴只因长得美 涉案者连判带罚方后悔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赫玉(本文中的人名皆为化名)虽然只有十六岁,可是花一样的容貌,常常使得班级里青春期迸发的小男生有事没事过来搭讪几句。但她性格内向,并不与男生多言,上学、放学也只与一、二个要好的女生同行。

基本案情
赫玉(本文中的人名皆为化名)虽然只有十六岁,可是花一样的容貌,常常使得班级里青春期迸发的小男生有事没事过来搭讪几句。但她性格内向,并不与男生多言,上学、放学也只与一、二个要好的女生同行。
尽管如此,赫玉还是因外貌出众、赢得男生青睐,引起了同班女同学权爱的嫉妒。随着嫉妒之火的不断燃烧,权爱决定要狠狠地教训赫玉一顿,让她以后再没脸和男生往来。
一天下午课间,权爱和同班的小言、小安、小梦(三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找到正在班级休息的赫玉,将其带到学校五楼一无人教室内。权爱与赫玉发生争吵后,先打了赫玉面部一下,接着其他三人上前将赫玉打倒在地,随后权爱骑在赫玉身上拽住她的头发并反复打其耳光,小言、小安亦对赫玉拳打脚踢。权爱威胁赫玉将其佩戴的隐形眼镜摘下,并撕碎后扔掉。
撕打中,小言将赫玉的裤子脱至膝盖,小梦对殴打过程用手机拍了两段视频,并对赫玉裸露的下身拍了照片。四人回到班级后,小梦把手机的视频及照片给班级个别女同学观看,后删掉。
裁判结果
宁安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权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权爱与共同致害人赔偿被害人赫玉各种经济损失2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权爱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在校学生,且为初犯,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拘役,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权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被告人、三名共同致害人与被害人系同班同学,均为花季少女。只因被害人外貌出众,赢得男生青睐,因此产生嫉妒,便预谋殴打被害人,对被害人身心产生了伤害,事件的发生令人痛心。
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父亲长期在韩国打工,母亲带妹妹和外婆在国内生活,疏于对被告人的管理,其与三名共同致害人又处于青春期,缺乏正确引导,思维叛逆,行事任性,法制观念淡薄,使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三名共同致害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令,作出此事,更令人深思。同时,被害人身处险境后,亦不懂得呼救、逃跑,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本案提醒我们,为人父母者应当提高责任意识,不仅应当保障孩子的物质需要,亦应当重视孩子心理成长,加强人生观的正确引导,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作为学校亦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尤其女学生应当懂得自尊、自爱与尊重他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和未成年保护组织要加强社会文化环境的净化,提倡正能量,铲除未成年人潜在的犯罪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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