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风光无限的P2P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平台虽然已清零,但有一个问题始终让大家疑惑:曾经收取高额代言费为网贷产品站台的明星代言人们,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6月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截至3月末,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1387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元,比去年末减少79家、1046亿元。其中,对已立案的999家机构,正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同时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引入征信系统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追偿专业化水平。
银保监会的态度非常明确,要追缴明星收取的代言费、广告费。
网友一片叫好,并纷纷到代言明星的微博底下评论,支持银保监会的做法,还有的网友要求明星对自己的投资损失负责。
早在今年一月份,有投资人将代言“网利宝”的杜海涛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网传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已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但后续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在此,本律师来和大家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明星收取的代言费、广告费是否应当退还?
P2P网贷公司大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公司高管、主要运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网贷公司投入的广告费、宣传费都是通过向投资人融资而得,融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那么融资资金应当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因此,从刑法的角度,对已经支付给明星的代言费可以依法予以追缴。
从民法的角度,明星收取的代言费,是网贷平台通过诈骗获得,这部分财物是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民法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就意味着,已经支付给明星的代言费,可以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由,要求退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因此,明星取得代言费如果是善意取得,符合以上几点,将有可能不需要被追缴。
第二个问题,明星应当赔偿投资人的损失吗?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据此,明星是否需要与网贷平台一起,对投资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明星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然为其推荐、证明。
所以,状告杜海涛的那位投资人要获得胜诉,很难!
投资人要求明星对自己的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证明两点,一是证明明星的代言行为对投资人的损失存在过错,二是明星的广告行为与自己的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投资人必须证明明星对于网贷公司的虚假广告是明知或应知的,这点取证难度很大。如果明星明知广告是虚假仍然代言,那涉嫌的可能是与网贷公司一起,构成共同犯罪,目前并没有哪位代言明星被以刑事犯罪立案调查。
其次,投资人也很难证明自己只是看了广告后依据广告内容就作出了投资行为,很难证明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在广告满天飞的时代,投资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投资人自身应当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需谨慎面对,相信没有谁会在不了解网贷平台的经营状态下,盲目听从明星的意见就把钱交出去,进行投资。
投资人要挽回损失,最有效且合法的办法,应当是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申请要求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按比例发还”。
当然,明星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应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在选择代言产品时,应当慎之又慎,最好有法务团队对代言产品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核。尤其是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所谓“欲戴其冠,必承其重”,公众人物唯有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在戏里戏外都自觉约束一言一行,才能对得起社会的信任。
追缴明星P2P代言费后,可以要求明星赔偿损失吗?
作者:谢慧兰来源:丰国律师

曾经风光无限的P2P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平台虽然已清零,但有一个问题始终让大家疑惑:曾经收取高额代言费为网贷产品站台的明星代言人们,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