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相关研究

来源:京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相关概念 1.法人的概念 法人在我国民法和经济法等领域一直有延续和较明确的界定,我国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则作为集大成者对其有权威定义。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相关概念
1.法人的概念
法人在我国民法和经济法等领域一直有延续和较明确的界定,我国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则作为集大成者对其有权威定义。《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难看出,法人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即非自然人,而是法律拟制的人,即组织。常见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例如,《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概念
法定代表人从法理上讲与法人不是同一概念,法人也并非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是法律规定的代表法人的人,即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且该活动的后果由法人承担的自然人,最早见于我国1981年《经济合同法》。《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来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一般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才能取得法律确认。此外,为保证法人意志和行为的完整性、统一性,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负责人通常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代表概念
法人代表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律概念,可理解为法人的授权代表人,《民法典》中实质称其为“代理人”。法人代表一般按照法人的授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自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同,担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并不固定,取决于法人的授权。同时,授权可以采取一事一授权,使得授权事项与权限一一对应;也可以采取一揽子事项授权,使得一次授权可以囊括几乎所有事项而无需事事、次次都要授权。常见的法人代表有代表法人参加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出席新闻发布会发言、从事业务活动以及进行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人等。在规模比较大、管理范围较广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上述几类法人代表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各有分工负责,由不同的、较专业的、一定职级的人员被法人授权担任代理人或受托人。
*表1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对标
序号
项目
法人
法定
代表人
法人
代表
1
是否组织(性质)



2
是否自然人(性质)



3
是否法律概念



4
是否需要法律确认或授权



5
是否与法人一一对应
/


6
主要核验手段
营业执照、企查查等
营业执照、天眼查等
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小记
6个项目
权利之源
组织代表
授权代表

二、实际控制人、最终实控人和受益所有人、最终受益人概念
1.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实际控制人在我国法律首次表述见于《公司法》,规范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担保、表决、关联关系及可能的利益损害等情况。2005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证券、基金等领域,其定义大多包含了公司股东,如2006年印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2022年修订版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2021年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均认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65条已删除“虽不是公司股东”的前置性条款,即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公司股东。
2.最终实控人概念
最终实控人由实际控制人识别结果演化而来,实际控制人的最后控制者就是最终实控人。因此,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实控人可能并非同一人,实际控制人可能是受命或听命于最终实控人。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提到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了解并确定最终控制非自然人客户及交易过程”。
3.受益所有人概念
我国首次明确“受益所有人”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提出受益所有人是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而“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在其列,但所有权和支配权与OECD协定存在一定冲突。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进一步完善认定条件。2017年我国签订《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后,国家税务总局于次年《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加了不利于申请“受益所有人”认定的标准和案例解释。
4.最终受益人概念
最终受益人由受益所有人识别结果演化而来,受益所有人的最后受益者就是最终受益人。因此,受益所有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能并非同一人,受益所有人可能是归结或归益于最终受益人。2018年,银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从此意义上讲,最终受益人一般指股东,不论关联、代持、隐形还是其他形式安排的股东,可以依据控股股东追溯到的实际控制人为最终受益人,进而承担股东责任。2017年,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了包括反逃税在内的“三反”要求,明确严格审核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组织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活动。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义务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了解并确定最终享有交易利益的自然人作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目标。
*表2实际控制人、最终实控人和受益所有人、最终受益人对标
序号
实际控制人
法人
最终实控人
受益所有人
最终受益人
1
是否组织(性质)
可以是
(法人、其他组织)
可以是
(法人、其他组织)
可以是
(公司、其他团体)
可以是
(公司、其他团体)
2
是否自然人(性质)
可以是(自然人)
可以是(自然人)
可以是(个人)
可以是(个人)
3
是否同一人

可以是

可以是
4
是否可以是股东
可以是
可以是


5
是否拥有决策权
可以有

可以有

6
强调权利
控制权
最终控制权
收益权、所有权
(支配权)
最终收益权
最终所有权
7
是否能够识别

是(难度大)

是(难度大)
小记
7个项目
简化识别条件等同受益所有人
可能因隐蔽或复杂而无法识别
简化识别条件等同实际控制人
实控人股东可能等同最终受益人

三、总结
*表3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等关系
项目
潜在的“代理人”或“工具人”
最终受益人
层级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本质
名义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实际受益人
对象
法人代表(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可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代理人"或“工具人")
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实控人(可作为受益所有人的“代理人”)
实际受益人(可作为最终受益人的“代理人”)
最终受益人(幕后“大BOSS”)
性质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识别尽调要点
法人是否出具授权委托书
主管机关是否核准登记注册
是否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可能非股东)
是否对公司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是否公司股东(大股东)
依据
法人授权委托
营业执照、企查查等
天眼查等(如实控人为股东)
爱企查等(如股东)
企查查等(匿名股东除外)
是否为同一人
不作为同一人,否则法人代表可自行履职无需授权
可作为同一人,如法人代表作为大股东
可作为同一人,如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
可作为同一人,如实际受益人作为大股东
可作为同一人

如表3所示,本文主要涉及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最终实控人、受益所有人和最终受益人六种,其相同之处是均可由自然人(个人)担任。从对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来看,上述六种对象本质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名义控制人,主要包括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他们可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挂名人”"代理人"或“工具人”,接受实际控制人的差遣调派,落实最终实控人的要求指令;第二类是实际控制人,主要包括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实控人,他们对公司具有真实的“控制权",通常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第三类是实际受益人,主要包括受益所有人和最终受益人,他们对公司具有重要的“收益权”和“所有权”,在公司治理中占有主导地位,基本可视为公司的大股东或主要股东,通常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公司治理和战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实践中,除法人代表之外,其他五种可能作为同一人,特别是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大股东的情况,他也可以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实控人、受益所有人和最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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