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债权,律师通过诉讼取得的成果不能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困境,执行难的问题愈发突出。司法拘留作为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其效果不可小觑。现阶段执行案件大量累积,如何合理运用司法拘留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报告隐匿、转移的财产,在执行案件的推进中至关重要。
01、什么是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妨碍诉讼行为和执行活动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区别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决定主体是人民法院,且拘留时间不超过15天,虽不会留下“案底”,但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司法拘留是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通过该手段可以对被执行人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以在拘留过程中通过被执行人的询问发现更多财产线索,以提高执行回款的成功率。
02、执行中能够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的情形
(一)妨碍执行:
1.伪造、藏匿、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2.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4.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5.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6.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二)拒不报告财产:
1.被执行人未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2.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
(三)抗拒执行:
1.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2.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4.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5.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6.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四)拒不履行: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4.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5.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7.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执行中司法拘留的流程:
司法拘留的启动,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启动。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时,需要提交拘留申请书和被执行人符合司法拘留的相关证据。法院在接到司法拘留的请求后,会在1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主观故意。司法拘留需要院长批准,在决定进行司法拘留后,法院会出具司法拘留呈报表和司法拘留决定书。对司法拘留的决定有异议的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无异议的司法拘留决定将移交司法警察执行,若被执行人在此期间积极履行还款或其他义务的,可以解除对其的拘留措施,若仍不配合,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拒执罪。
03、总结
法律虽规定了多种能够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的情形,但在司法实务过程中真正能够实现拘留的少之又少,难点主要在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找到被执行人。很多当事人很难获知被执行人实时位置,法院虽可以向公安机关发送相关法律文书,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获取被执行人的具体位置,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想要顺利执行,还需多种执行手段共同发力。
执行实务研究——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事由和流程
作者:刘智萍 张亦宸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收到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债权,律师通过诉讼取得的成果不能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困境,执行难的问题愈发突出。司法拘留作为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其效果不可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