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
【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扎实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类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法律保护新模式。完善重点领域核心技术专利保护规则。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广泛应用。】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就举证妨碍制度和证据披露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
【举证妨碍】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证据披露】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在我国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讼证据相关司法解释中,早已有该三项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但为何还需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强调呢?主要原因还是与上面提及的政策、意见中紧随其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至2020年,我国在各知识产权法律中均已确定了“填平原则+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为内容的赔偿制度,已不再是过去“填平原则+法定赔偿”的赔偿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基本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要主张损害赔偿,必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这些证据多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此时对于请求人来说,举证上存在客观现实的困难,被请求人也可能为了掩盖该证据而极力、破坏被请求的证据。因此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在案件事实查明、体现公平性方面显得非常重要。
证据披露制度及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1.证据披露制度简史
16世纪,英国在衡平法中首创了“Discovery”制度,己方可以要求对方披露其不知晓的/隐藏的证据的权利,且对方负有提供被要求证据,协助查清事实的义务。
20世纪,美国发展和完善了“Discovery”制度,成为普通法系诉讼中的法定程序。
№2.证据披露制度的基本含义——“所有的牌都要摊到桌面上”
证据披露由英文单词“Discovery”翻译而来,其他翻译如”证据开示“、”证据发现“等,一般认为,”证据披露“是我国著作、论文中常用的翻译。
证据披露的核心是被请求的一方负有披露义务而不得隐瞒,无论该证据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
№3.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
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4.具体应用案例
案例: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6)粤73民终61号
【正如一审判决所述,恒利公司主张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1000000元人民币的主张不能采信。鉴于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恒利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鉴于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实施了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的行为存在源头性销售侵权、虚假宣传、故意侵权,可得非法销售利润较高,对恒利公司的商誉损害大,且在诉讼过程中拒绝证据披露以及继续持续侵权的实际情况,认定恒利公司的经济损失已超过其诉讼请求的结论正确,一审法院酌定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赔偿恒利公司998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举证妨碍制度及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1.举证妨碍制度的基本含义——“所有的事情应被推定不利于破坏者”
举证妨碍制度,又叫证明妨碍制度,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阻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后者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导致诉讼结果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
通常产生的后果有采用公法手段加以制裁、证明责任转换、证明责任减轻、推定待证事实成立等。
№2.我国现有的法律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3.具体案例应用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诉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6)京民终245号
【考虑到专利权损害举证难,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且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的情况下,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对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以一对一的证据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能够说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的计算、得出过程,并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优势证据规则及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应用
№1.优势证据规则的基本含义
优势证据规则:现实诉讼中要求当事人所举的证据都达到确信无疑,有时是客观不能的,而且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客观上存在差异是很普遍的,在发生抵触时,采信证明力高的证据更接近真实。
№2.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版,已被修改】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暂无规定
№3.具体案例应用
烟台中上汽车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马建新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2)鲁民三终字第254号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0)鲁民三终字第31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争议的事实基本相同,仅争议的技术内容即专利不同。而中上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技术资料,在证据形式上与(2010)鲁民三终字第31号案件一致,均系中上公司单方制作,且中上公司既未提交原件,也未向本院说明技术资料与涉案专利的关联性,故在无相关佐证的情况下,中上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图纸不能证明中上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06年6月15日)前,自行研发“新能源环保节能型电车”技术的事实。而根据(2010)鲁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中上公司与交大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政府曾建立合作关系,并且马建新受交大公司委派参与烟台市福山区超级电容公交电车示范线建设的事实,结合马建新提交的中上公司承诺书,已形成优势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技术并非由中上公司研发。中上公司提交的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公交电车、情况说明、专利缴费收据等证据不足以推翻以上事实,中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与优势证据规则
作者:Leahwen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2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 【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