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对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内容,与原《证据规定》相比,修改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保留原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共100条,本次修改的新《证据规定》主要内容有如下几点:
一、言出不可悔,撤回条件很严格
新《证据规定》多个条款中都体现了民事诉讼过程需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新《证据规定》第五项至第十项对自认规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无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事项外,均视为对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同时对共同诉讼中一人或数人作出的自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新《证据规定》适当放宽了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还新增附条件自认的规定,具体如下:
- 当事人当场否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视为自认。
- 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条件撤销自认,法院准许需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
- 附条件自认,人民法院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审查是否构成自认。
新《证据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三)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二、网上冲浪不要嗨过头,微信、微博、群聊等网上记录也是证据
微信、微博等大量第三方软件、网络平台进了人们的生活中,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成为日常沟通的重要媒介。新《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微信、微博、网页、通信群等电子数据信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提醒大家在冲浪过程中发表言论需谨慎,不可妄言,网上说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电子数据存在易修改、易删除、易伪造等特点,真伪难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要及时的保存和提取,以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由于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识别,需要具备较强的科技技术方面专业知识,必要时可借助专业的的机构进行鉴定或由专门人员辅助法院查明事实,作出裁判。
新《证据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司法鉴定机构注意啦,鉴定程序监管真的很严格
实践中,司法鉴定存在在一定程度的周期长、不规范等情况,新《证据规定》对鉴定委托的管理、鉴定机构作虚假鉴定、违反职责业道德等行为的制裁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鉴定程序的进度、保障鉴定程序的合法及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及公正性,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活动。主要有如下几点: - 未能在期限内完成鉴定,后果很严重,要被换,还要退钱
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结论,当事人如果要求更换鉴定机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 故意作虚假鉴定,后果相当严重,要退钱,还要被罚
鉴定开始之前,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如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判断,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 撤销鉴定意见,后果极其严重,要退钱,要赔钱,还要被罚
新《证据规定》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当事人还可以主张向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判断,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新《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控制证据不拿出来就不用承担责任?想什么呢?
我们了解到有部分人认为有证据不拿出来,就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法律后果这种错误观点存在。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隐匿、毁灭证据,或当事人持有证据被对方提供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很大程度阻碍了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导致审判结果不公正。根据新《证据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控制书证,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证明内容为真实。
新《证据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了细化和扩展,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效改善不诚信举证的行为,同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升了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能力和范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新《证据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新《证据规定》对原《证据规定》修改较大,内容博大精深,以上仅是对笔者新《证据规定》主要内容的几点浅薄的理解和归纳,还需要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理解这部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内涵。需要注意,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对此时间前审结的案件不适用,亦不能以《证据规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适用新《证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