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在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在上述领域,当事人恶意违反规定,侵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主张损失数额一定倍数的赔偿。
传统的民法意义赔偿实行填平原则,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是补偿性赔偿,赔偿受害人等值损失为限,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只能在其损失范围内,不能获得超过其损失的不当利益。无论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外,一直以来均遵循该原则性规定。
这种损失填平的制度,可能考虑到很多因素,比如公平、等价有偿是民法的原则性规定,责任过大,不利于鼓励市场交易,足额赔偿已弥补损失,不宜无故加重过错方的责任,很多情况下是无意侵权导致的损失,公民之间的关系是私法范围,无权实施公法领域的罚款行为,不准许私人罚款,法益应具有正当性,获得额外赔偿无异于不当得利等等。因此,损失填平原则仍是普遍适用的规定。
实践中,也有一些情况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以按实际损失为基数,承担一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明确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基于约定违约金、定金的约定,可能会产生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比如违约金的约定可能会高于实际损失,定金因违约可能被没收或者双倍返还,这种属于违约责任,笔者认为不属于惩罚性赔偿。
目前,我国在消费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知识产权领域,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些领域主要是涉及众多不特定人员的利益。实行惩罚性赔偿,有利于通过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成本,达到遏制侵权人不法行为的效果,并且有利于提高被侵权者维权的积极性,让更多人的积极参与打击不法行为,让侵权人很容易被起诉,加大其侵权成本,使其有所畏惧,不敢轻易侵权。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侵权,有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已能震慑大部分的造假人员,再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让被侵权人也积极参与打击违法行为,是打击侵权的助攻和补充,也是遏制假货,维护广大不特定群众权益的有力支持和保障。
惩罚性赔偿,作为例外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上适用较为谨慎,要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知识产权领域需要以故意或者恶意为前提。
一、产品缺陷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知产品缺陷责任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比如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车辆有质量缺陷,可以考虑提出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权益领域里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侵权领的惩罚性赔偿是比较普遍的,并且出现职业打假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可主张价款的三倍或者五百元以上的赔偿,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损失的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的十倍赔偿或者损失的三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此外,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在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包括农业食用产品,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第六十二条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其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
四、药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对于食品药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五、旅游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旅行社无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存在欺诈的,游客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六、医疗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可主张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七、电子商务平台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平台错误通知导致经营损害的,经营者可要求加倍赔偿。
八、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历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领域,颁布了较多惩罚性赔偿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二、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一) 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等规定,明确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的规定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1、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从该规定来看,应该可以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都实行惩罚性赔偿。
2、商标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的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以主张损失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的规定,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主张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
4、著作权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的规定,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主张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5、反不正当竞争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6、侵犯域名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意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7、种子、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七条“除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以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品种权为业;(三)伪造品种权证书;(四)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五)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六)拒不提供被诉侵权物的生产、繁殖、销售和储存地点。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按照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8、知识产权领域制订专门的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故意、性质、情节、基数、倍数以及与行政罚款、刑事罚款冲突的规定。其中第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规定,即便受刑事、行政处罚,不减免赔偿责任,但是可综合考虑。
九、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明确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侵权人主张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十、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民事诉讼
在环境侵权、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等领域,在没有特定人员起诉索赔,没有人发声的情形,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河北、山西、安徽、宁夏等地检察机关追诉制售假药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索销售金额三至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实务建议
惩罚性赔偿,在特定领域,早已有明文规定。我们要熟悉上述领域及其他领域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告知客户上述领域中存在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以避免卷入该类纠纷。在代理上述相关案件中,可以建议客户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争取法律规定的权益。
惩罚性赔偿综述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导读:国家在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在上述领域,当事人恶意违反规定,侵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主张损失数额一定倍数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