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争议产生维护合同权利支出的费用损失负担问题进行约定,如“双方因本合同争议诉讼至法院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此催生了合同纠纷案件中,权利人起诉时就上述费用在诉讼请求事项中一并主张的情形,其中律师费最为常见。但在一审中,败诉方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形成的二审案件中,常见一审胜诉方未上诉却持相关证据主张二审律师费,此种情形下是否应予支持,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二、相关司法观点及分析
1.二审阶段的律师费独立于一审诉讼请求,是增加的诉讼请求。所谓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通过审理和判决所要实现的实体性权利主张。1诉讼请求不仅可以界定法院的审理范围,也便于案件其他当事人在此范围内提出防御的方法。2如果权利人欲要求法院审理此范围以外的请求,就必须通过另行起诉或通过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来实现。而在诉讼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通常须经过案件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以及法院的准许,更为重要的是,不能在任何环节随意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如下要件:其一,增加诉讼请求时间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权利人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的期限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明确告知当事人不予准许。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重新委托律师代理二审诉讼而新发生的维权费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二审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属于新增诉讼请求。其处理方式有两种:其一,双方可以依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法院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其二,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才可以一并裁判,针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裁判亦为终审裁判,不存在另行上诉问题。可见依据该条规定,不论调解还是一并裁判,均以当事人双方同意为前提,否则二审法院无权处理,双方就该二审律师费只能另行处理。
在深圳某影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3,该法院认为:对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中要求深圳某影业公司赔偿律师费的请求,涉案协议对此有明确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此项请求有相应依据,但其二审中提出二审新增律师费请求超出上诉审理范围,该院不予处理。
在嘉兴某化工公司,上海某新技术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与宁波某科技公司、某香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4,最高院认为嘉兴市某化工公司,上海某新技术公司二审主张其为本案支出了律师代理费100万元及公证费用9020元,合计1 009 020元,并提交了诉讼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等证据。经审查,上述1 009 020元确系嘉兴市某化工公司和上海某新技术公司为本案二审支出的费用,客观真实,且与本案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相称,具有合理性,该院一并予以确认。但在此案中,该院综合考虑本案赔偿的相关情况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已经可以弥嘉兴某化工公司,上海某新技术公司的该项支出,故对于嘉兴某化工公司,上海某新技术公司提出的该项意见,该院不再予以支持。
在多数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多持此种观点,而且该种意见系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固然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审级利益,确保当事人通过上诉审纠正一审不公裁判的机会,尽管另诉维权对于有合同依据的原告来说,胜算很大,但站在当事人与法院的角度来考虑,这样既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不能做到“一案一判,一事不再理”。其弊端:一是增加诉讼成本。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二审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若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只能调解,或经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但若调解不成,或原审被告不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的,则只能另行起诉。而另行起诉中,若原审原告又委托律师的,此又产生新的律师费用,权利人权利实现周期延长,与司法便民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若判决后又上诉的,再次产生新的二审律师费,降低权利人诉讼效率,也与司法公正相悖。二是浪费司法资源,前案遗留的律师费争议形成的衍生案件仍需进入实体审理环节造成法院重复查明同一案件事实,不利于达到“一揽子”定纷止争的司法效果。
2.二审阶段的律师费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处理。“一案一诉”是民事起诉的常态,也是法院受理民事起诉应该把握的基本原则。为规范案件受理,维护诉讼秩序,在受理起诉过程中,一般应当按照诉的常态予以登记立案。但是“一案一诉”并不是绝对的,存在着例外的情形。5具体而言,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民诉讼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是法律规定之外实务中存在的例外。在坚持“一案一诉”的常态立案基础上,允许例外情形的存在,背后的法理在于把几个诉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人力、物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一方当事人基于与另一方当事人多个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为便于集中审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可以适度突破“一案一诉”原则,可以一并予以审理。
二审中原审原告依据合同主张的律师费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因二审律师费系权利人因对方上诉行为而被动支出的维权费用损失,与权利人诉讼标的一致和诉请的一审律师费具有同源性及同质性,在一审败诉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的情形下,权利人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票据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经法院审查认定客观真实,且与案件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相称,具有合理性,则法院可一并予以审查,不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但该种意见尚不具有普适性。目前仅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相关判例中得以体现6,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法发〔2020〕33号]第十二条“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以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以及参照 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已就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提出诉讼请求,在二审期间就新增加的上述费用请求增加赔偿数额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况,法官可对上述费用的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的内容,宜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二审审理范围。同时,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2日发布法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的意见。
在广东某茶业公司与某食品饮料公司、某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北京高院认为某食品饮料公司主张广东某茶业公司支付其新增二审律师代理费用6万元,并且提交了相应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如前所述,广东某茶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某食品饮料公司所主张的新增二审律师代理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纳入赔偿数额,某食品饮料公司相关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一并审查并予以支持。
在深圳市某设计公司、广东某服饰公司、广东某服饰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某服饰店、广州市某新华服饰店、广州市某俪旺采服饰店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案8,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深圳市某设计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费用的证据,鉴于深圳市某设计公司确实委托律师参加二审诉讼,发生合理费用,故深圳市某设计公司请求广东某服饰公司、广东某服饰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某服饰店、广州市某新华服饰店、广州市某俪旺采服饰店承担深圳市某设计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在李某某与刘某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9,辽宁高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二审增加的50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该院二审予以审理。李某某提供的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能够证明其为本案二审诉讼实际支付了5000元的律师费。
从前述司法实践来看,此审理思路能否适用于合同纠纷从而扩张裁判口径以及是否存在减损当事人审级利益之虞则有待商榷。
三、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权利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判定违约人承担权利人因二审诉讼而新增加的合理开支,此举不仅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如此一来,既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又可大幅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进而显著提高司法效率。
[1] 王贵松:《行政诉讼的诉审判一致性》,《中国法学》,2024年第2期。
[2](2017)最高法行申1481号。
[3](2020)京03民终3190号。
[4](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
[6] 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
[7](2022)京民终277号。
[8](2020)粤73民终4408号。
[9](2019)辽民终245号。
二审中增加律师费诉讼请求争议问题
作者:甘义军 毛子熙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提出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争议产生维护合同权利支出的费用损失负担问题进行约定,如“双方因本合同争议诉讼至法院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