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年货时,这些法律问题您遇到了吗?

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春佳节,人们常常筹备丰厚年货过新年,各种琳琅满目的商品看得人眼花缭乱,商家打折让利、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促销手段层出不穷,但是常常有商家借此以次充好,欺骗买家,使买家权益受损,由此产生纠纷,那么遇到

新春佳节,人们常常筹备丰厚年货过新年,各种琳琅满目的商品看得人眼花缭乱,商家打折让利、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促销手段层出不穷,但是常常有商家借此以次充好,欺骗买家,使买家权益受损,由此产生纠纷,那么遇到纠纷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一)“买一赠一”的“赠品” 有瑕疵,能否要求更换或赔偿?
案情简介:2011年3月初,刘某在一家电超市门口看到 “买一送一”告示牌后,在该超市花了4688买了一台品牌空调机,得到该超市赠送价值320元的豆浆机。回家后发现所赠豆浆机与包装不符,且为疵品,无法正常使用。便要求超市更换或赔偿,遭到拒绝。刘某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家给付正品豆浆机或赔偿。
该公司辩称豆浆机是原告购买空调的受赠品,此豆浆机为疵品,不是我方的责任,因而无须更换。若是空调有瑕疵,我方立刻更换,且豆浆机目前已赠完,无法与其更换。根据案情实际需要,法院准许了原告做鉴定的申请,鉴定结果表明该赠品豆浆机为疵品。
法律解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但是本案中商家“赠送”豆浆机的行为是因刘某购买空调发生,其本质是只有购买相关商品后,才可能获得“赠品”。因此,商家所赠送的物品不属于“赠品”,应视为商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所以在本案中,因商家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赠品,故应进行更换或赔偿。
(二)“特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更换或赔偿?
日常生活中,商家因为合同到期、反季或者清仓而对商品进行降价销售以吸引消费者,并在商品上标注“特价商品,恕不退换”,那么如果消费者购买这类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否能要求商家退换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同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上述规定表明,即使是特价商品,也只是特价销售,商家仍有义务保证所售商品质量,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商家会因为商品本身存在质量瑕疵进行降价销售,需在商品上注明“次品”等字样,明确告知消费者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后不能以质量问题而要求退换。
(三)以次充好如何索赔 ?
常常有不良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市面上“雷碧”、“康帅傅”各种假货横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为残次品或者假货,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数额不足500元的,可以要求赔偿500元。如果购买商品属于食品一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向商家或者厂家主张“退一赔十”,数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要求赔偿1000元。
消费者若因为该不合格商品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比如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电风扇漏电起火导致伤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此时既可以向商家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实践中,因为向商家维权更加方便,消费者通常向商家主张赔偿,商家赔偿后,如果该事故属于厂家的责任,商家可以向厂家进行追偿。
结语
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年货时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等凭支付凭证,而对于汽车、家电等耐用商品的购物凭证,则应保留6个月或更久,这些可以作为后续产生纠纷时的重要证据。当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应对商品有瑕疵的部分进行拍照留存,并第一时间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商家拒绝更换或者赔偿,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协会热线或者向工商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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