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旨在梳理MCN机构在直播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高频法律问题,此类问题均为可能导致MCN机构涉诉或面临合规风险的重点问题,分为主播合同篇、商家合同篇、内容合规篇、纠纷解决篇。
一、主播在直播时说了违规的内容,对MCN机构有什么影响?
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密集出台,给网络主播的直播活动划定红线。如果主播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在直播中行为违法违规,很有可能面临账号封禁,也给培育账号的 MCN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和商业损失。
因此,为了最大程度防范上诉风险的发生,MCN机构及相关管理人员应熟知与网络内容监管相关的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实时关注和更新监管法规。实践中主播因网络内容触犯法规的情形较多,MCN机构应注重经纪合同的条款设计,尽可能通过违约责任的约定倒逼主播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约束主播行为。为了避免主播遗漏监管法规的禁止和限制情形,MCN机构还可以另行与主播签订《承诺书》等。在对主播的日常管理中,MCN机构可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主播签约、培训、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鉴于网络内容相关法规的复杂性,MCN机构业务员工、主播一般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法规的落地可能存在遗漏,MCN机构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开展定制化的合规指引。
二、MCN机构组织签约博主发布内容时应尤其注意哪些要点?
1、经营合规要点
MCN机构应注意,严禁操控旗下账号虚构关注度、浏览量、评价评分,严禁MCN机构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歪曲事实真相、误导公众等,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MCN机构被处罚的信息,因利用多名流量主播发布虚假笔记,某MCN机构被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之行为,被处以罚款45万元。
2、广告合规要点
MCN机构组织签约达人通过直播带货等方式推广商品时,可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应关注广告风险,重点审查广告内容,否则可能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具体摘要如下:
(1)普通产品:不可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表述;内容不可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等。
(2)保健类产品:普通食品不可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应按批文范围宣传等。
(3)专利技术类产品:宣传某款产品具有专利设计的,应公布产品专利号;产品只获得专利申请号的,不可宣传产品专利号;专利未续费导致专利权终止的,不可宣传产品为专利产品等。
(4)特殊类产品:不可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不可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等。
三、签约博主侵害他人知识产权,MCN机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些网络博主在生产内容时可能会使用他人的音乐、视频、图片等,如果没有事先获得授权,则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种情况下,在MCN机构和博主对于内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从约定;在未就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的情况下,MCN公司在合作范围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1、对于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进行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承担与知识产权权益成果的归属密切相关,并以此确定侵权责任承担方。
典型如(2018)京0491民初935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冯提莫案”),法院认为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主播虽然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这里面的“所有成果”当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视频。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而相应的,既然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2、未就内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利益的归属进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MCN机构在合作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如(2019)京0491民初22014号案(短视频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在该案中,春雨听雷公司即MCN机构,该机构旗下签约博主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法院认为,春雨听雷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其制作了涉案视频并将其上传至‘酷燃视频’及新浪微博上,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该行为包含复制行为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经过复制过程、存在复制行为,故上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吸收前置的复制行为,由此本院认定春雨听雷公司在制作短视频使用未经授权的涉案音乐并将其上传至网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能。
MCN机构与博主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收益等可以进行约定,但与之相对应的,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对于后续引发的纠纷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MCN机构希望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建议对博主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对于其生产内容进行审核等予以防范侵权风险。
四、直播间销售的商品存在知识产权问题,MCN机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今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电商链条上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当直播间销售的商品存在知识产权问题,MCN机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取决于其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
1、MCN机构作为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是一些直播间邀请主播帮助进行商品宣传营销,在这种情况下,主播的MCN机构可能被认定为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
MCN机构的行为受《广告法》的规制。如果MCN机构明知或者应知直播销售的商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仍然予以宣传的,构成帮助侵权,应与直播间经营者承担《广告法》规定的连带责任。
2、MCN公司作为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MCN机构在自己运营的直播间,安排主播进行直播带货,本质上是销售商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MCN机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销售分成模式决定了MCN机构将更加深入地参与到商品的销售环节,并依据销售情况来获取相应的报酬,与合作方共同参与了商品的销售,应按照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根据具体情形,MCN机构可能需要承担《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和民事责任,若相关主体明知商品为假货仍然进行销售且数额较大,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可能还需要承担《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
3、MCN机构作为直播间的经营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或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且其能够证明商品具备合法来源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侵权产品系MCN机构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此时MCN机构属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再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直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据此,建议经营此类业务的MCN机构建立知识产权风控机制,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进行评估和审查。MCN机构在为他人推广商品前,应对该商品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包括主体资质类文件、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同时在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保证条款。对于MCN机构直接销售他人产品的情形,留存好证明商品“具备合法来源”的证据,包括采购合同、发票、沟通纪录等材料。对于MCN机构销售自己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在生产前,做好知识产权检索、授权工作。
MCN机构必知的高频法律问题
作者:潘莉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本系列文章旨在梳理MCN机构在直播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高频法律问题,此类问题均为可能导致MCN机构涉诉或面临合规风险的重点问题,分为主播合同篇、商家合同篇、内容合规篇、纠纷解决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