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好审查报告,首先注意这三点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一、制作目录 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制作的卷宗目录一般较为简单,目录中的包含的信息非常少,并不能直接依据目录判断案卷中包含的证据内容,部分目录甚至还可能出现页码标示错误的情形。
一、制作目录
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制作的卷宗目录一般较为简单,目录中的包含的信息非常少,并不能直接依据目录判断案卷中包含的证据内容,部分目录甚至还可能出现页码标示错误的情形。

严格意义上讲,上图并不是一份目录,至少不是一份合格的目录。一份合格的目录应该能够让受众查阅目录就知道卷宗里面包含了哪些主要内容,同时可以依据目录所对应的页码快速定位到相对应的证据。为了提高阅卷与质证的效率,我们需要对证据进行重新编排。
根据笔者所在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和大家分享三种常见的目录方式。
第一种,按照卷宗内容排序,也就是按照原始卷宗内容进行排序。

比如某个案件有四个卷宗,分别是证据卷1、证据卷2、证据卷3、证据卷4,那就按照这4个卷宗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序。这一排序方法比较简单,按照卷宗原始顺序排序即可,适用于案卷材料比较少的案件,如果案卷材料多的话就不推荐使用这个排序方式,可以考虑以下第二种、第三种方式。
第二种,按照争议焦点或证明对象进行排序。

使用这一排序方法对证据进行编排,将来在写书面辩护词以及在庭审上发表辩护意见时,辩护律师可以依据目录直接查看该争议焦点项下的全部证据,达到快速定位、有针对性发表辩护意见的目的。
第三种是按照公诉人举证顺序进行排序。

基本上每一公诉案件公诉人都会制作一份审查报告,在该报告中公诉人会对举证顺序进行编排,其遵循的基本方式是:罪名到事实再到具体证据。
比如某个案件涉嫌的罪名有4个,则:
第1层级的顺序为按罪名排序,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
第2层级为每一罪名项下的犯罪行为,比如贪污罪项下4次贪污行为,顺序分别为第1次贪污行为、第1次贪污行为、第3次贪污行为等。
第3层级按照证据类型进行排序,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8种证据类型。如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按照这3个层级目录进行编排,我们就能够得到一个比较清晰的目录结构。
按照公诉人举证顺序来排序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哪一部分证据我们就能够直接查阅该部分证据材料,从而帮助我们更好地发表质证意见,从而有效解决庭审中找不到公诉人出示证据出处的尴尬场景。
二、标签标注
前段时间有一个涉嫌强奸罪的法援案件,犯罪嫌疑人马某一直是拒不供认,直到马某被公诉机关批准逮捕,在我们介入之后,马某才承认犯罪事实。
按照法院的审判实践,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主动投案的前提下,一般只有第一次讯问就能够如实供述的才可认定构成自首;本案马某在侦查阶段的前几次供述均拒不供认,使得争取认定自首这一辩护方案极具困难性。
我们对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单独抽离出是否构成自首的全部证据,经过进一步整理形成证据比对表格之后,配合自首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向经办检察官进行说明。幸运的是,检察官在《起诉书》认可了我们的观点,认定马某构成自首。

当时我们在全部案卷材料中抽离出是否构成自首的全部证据,正是依靠标签的定位与筛选功能。
那应该如何确定标签呢?
第一,根据案情确定。每个案件的案情都不相同,根据案情确定我们可以确定很多标签,比如参与与不参与、有损失与无损失等。
第二,根据质证方向确定。比如有利与不利、矛盾与一致等。
第三,根据证据类别确定。证据类别是指《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证据类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物证等。

阅卷是为了寻找控方的指控依据,发现对辩方不利的证据;同时也要寻找辩方的有利证据,发现控方指控的瑕疵与缺陷。只有将两方面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够站在公诉人的立场思考问题,从而迅速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说服法官与检察官。
三、证据比对
证据比对,是为了从大量的证据材料中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点,从而帮助我们确定辩护的方向。这是证据比对的核心目的,也是我们在进行证据比对时必须牢牢把握的关键点。
传统的阅卷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电子卷宗:逐页查看,发现重要的部分,就摘录到阅卷笔录当中;
2.纸质卷宗:用荧光笔把重要部分划出来,然后再把这一页折起来。
你会发现上面的阅卷方法不利于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因为卷宗是办案机关按照指控有罪的逻辑进行编排的,依据这一逻辑我们很难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要对证据材料进行拆解与重构。
那应该如何进行证据比对?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该案例为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经办的一个案件。

图中案件的辩护方向比较明确,即通过证据比对发现证据中的疑点,把其中几笔盗窃行为打掉,说服法官减少对盗窃次数的认定。

我们重点对被告人所作的供述进行比对,主要比对的维度分别为盗窃的次数、实施盗窃的时间、盗窃的地点、被盗窃物品数量、被盗窃物品的特征这5个方面。如果这5个维度不一样的话,我们就有充分理由怀疑盗窃行为存疑。

经过比对之后,我们发现只有4次盗窃的供述是稳定的,而其他几起盗窃行为不是盗窃时间不同,就是盗窃地点或被盗物品不同,也就是说盗窃行为没有能够得到一一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为了让法官直观的感受到证据之间的出入,需要制作证据比对表格,以表格这一直观方式向法官阐明。 结合证据比对图表,配合重点阐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最终在指控7次盗窃行为的基础上成功说服法官只认定被告人存在4次盗窃行为。也就是说,我们通过证据比对为当事人争取了一个有利的案件事实,这就是证据比对的应用。
常见的证据比对有下面这3种方式。

第1种,言词证据之间的比对。我们重点关注同一人的前后供述是否一致,以及不同人对同一待证事实的供述是否一致这两点,如果供述不一致的,这些证据为存疑证据。
第2种,客观证据之间的比对。我们重点关注的有三点,物证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一致;客观证据的收集,抽样、取样以及鉴定等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合法;扣押清单与物证的实物是否一致。如果证据来源或抽样鉴定等程序不合法的,在刑事诉讼法上属于瑕疵证据,严重的还有可能属于非法证据,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排除。
第3种比对方式是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进行比对。我们重点关注不同证据是否能够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如果不能的,或者说只有单一证据证明的事实,我们可以说是孤证,证明力相对较弱。
知道比对的方式之后,我们还需要确定比对的维度,要明确比对的是什么。结合我们团队的办案经验,帮大家梳理出常见6大维度。

其实案件事实经过就是一个记叙文,如果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物品和数量这些要点都一致的话,犯罪事实基本得以认定;如果这6个要点在不同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案件事实就存在疑点,需要我们重点研究该部分案件事实并找出辩护的方向。
结语
全面细致审阅案卷是每位律师的必备素养,而通过合理的方法和有效的工具就能很好的帮助律师更加高效的工作。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