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假买假,简单暴利,单人月撸5W+”,你是不是经常在短视频、公众号看到这样的宣传,那么,知假买假是否“假一赔十”,请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郎某在某APP上浏览时,看到李某在销售一款减肥产品,该产品上未标注生产厂家,郎某主动添加李某微信,了解了该产品的相关情况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两次购买了共计2000多元的减肥产品。郎某收到上述产品后不久,便告诉李某其服用该产品后感觉到口渴、并出现了失眠。其后郎某自行使用相关试剂作了一个实验,实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并自行通过实验的方式对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检测。后郎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一赔十”。经查明,除本案外,郎某多次以相同案由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法院判决
李某退还郎某购物款2000多元,对郎某要求李某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李某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郎某要求李某退还购物款2000多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支付十倍赔偿金的问题。第一,郎某对同类商品及成分等具有清楚的认识与了解,但其仍有目的地进行购买;第二,郎某无法证明其因购买产品身体受到了损害;第三,郎某未在专门的食品药品检测机构检测,也无法证明其检测的检材系涉案产品;最后,根据郎某近年来频繁以网购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全国多地提起诉讼的行为,可以认定郎某在本案中两次购买行为并非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牟取高额赔偿利益,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对于郎某要求李某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打击违法行为,又避免“小过担大责”,在维护食品安全与遏制恶意索赔之间实现司法平衡。法律不应成为个别群体牟利的工具,“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购买行为,假借维权之名义实施恶意索赔,不符合立法精神,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消费者同样也应诚信消费、诚信维权。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保护食药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不少“职业索赔人”,将打假作为牟利手段,通过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不仅违背了立法本意,还对司法资源造成了严重浪费。
文字:市中院研究室、崆峒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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