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郑渊洁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克贝塔公司”)”,称该企业名称侵犯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名称“舒克贝塔”的知识产权在先权益。
8月24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处理决定书,裁定舒克贝塔公司名称为不适宜企业名称,责令其名称变更登记。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前,其名称由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舒克贝塔公司名字时,显示出的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显示公司名称。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并不在少数。有的人为了吸引消费者、提升知名度、打开市场等目的,采取“傍名牌”的擦边球手法,将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简称等,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下面我们看两个案例:
▐ 案例一▐
案件名称: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
审理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审判实践》2007年第3期
裁判主观点: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上海星巴克系经营咖啡馆、提供咖啡服务的企业,与原告星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上海星巴克登记的“星巴克”字号是其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与星源公司享有并许可原告统一星巴克使用的“星巴克”商标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其登记行为具有攀附他人驰名商标的明显恶意,并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构成对星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敲黑板】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案例二▐
案件名称: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深圳国投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纠纷案
案号:(2016)粤0303民初985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主观点:
原告是国内相关行业的知名企业,经营地域涵盖全国,“国投”既是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又是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原告企业名称中并不带有行政区划,被告企业名称中带有行政区划,故在客观上很容易使人误认为被告系原告在深圳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或者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原告先于被告至迟于2007年就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投”字号,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在2013年成立时应对原告的经营规模有所了解。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仍然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国投”,其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国投”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作为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国投”作为企业字号,容易使得消费者对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使用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敲黑板】同业经营者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者字号附加描述性标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之,“碰瓷”有危险,取名需谨慎。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连取名都开始“碰瓷”了吗?
作者:彭裕攀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2018年,郑渊洁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克贝塔公司”)”,称该企业名称侵犯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名称“舒克贝塔”的知识产权在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