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618活动,谨慎选择,理性购买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前 言 对比价格、分析优惠搭配、拖入购物车等待下单……对不少消费者来说,每年总有那么几天,要熬夜剁手,商家也推出了各类诱人的折扣活动,悄然培养起消费者的购物节文化,但是随之而来的商品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前 言
对比价格、分析优惠搭配、拖入购物车等待下单……对不少消费者来说,每年总有那么几天,要熬夜剁手,商家也推出了各类诱人的折扣活动,悄然培养起消费者的购物节文化,但是随之而来的商品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下面就结合我们律所以往真实案例来说明一下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买家孙女士在618活动期间,网购了一台划船机健身器材,高兴的收到货后,却发现商品实物与购买的页面描述不符。孙女士认为自己肯定受到了利益损失,并且商家有欺诈行为,故直接委托我们律师,将这家网店经营者某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并且支付商品的三倍赔偿金。本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孙女士诉称,她618活动期间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一台划船机健身器材,商品单价在8699元。在收到商品后,孙女士出于好奇想看下商品的信息,但是发现商品器材本体及外包装均为标注产品名称、器材生产厂家名称、厂商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就连产品许可证也没有找到,属于一款三无产品的划船机健身器材。之后,在经过仔细核对,该商品没有所谓的3C认证标志,在询问客服索要相关资质证书时,对方拒绝提供,孙女士在相关的全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发现并无该商品记录,认为该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已经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故将这家网店经营者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经营网店退还货款8699元,并另行支付货款金额三倍的赔偿金26097元。
之后,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但当天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
原告孙女士诉称,她618活动期间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一台划船机健身器材,商品单价在8699元。在收到商品后,孙女士出于好奇想看下商品的信息,但是发
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提交的网店执照、商品交易快照、商品详情截图、订单信息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且不以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失为前提。
根据孙女士提交的相关查询信息截图、证据可以认定,某公司经营的网店所售的涉案产品应当进行3C认证,而该公司网店并未对该产品进行3C认证。孙女士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在询问涉案产品是否已经过3C认证时,告知该产品已进行3C认证,该行为已构成欺诈,且涉案商品包装未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故孙女士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之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与线下交易相比,网购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但也可能造成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时,无法对产品实物的标示信息、产品质量、外观形态进行判断,只能通过商家网上发布的产品图片、产品说明书、宣传视频来选择商品,所以经常出现收货后产品实物与网上描述不一致引发的诉讼纠纷。
我们在此提示消费者,因网络购物纠纷提起诉讼时,首先需明确的是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当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时,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因网购引发纠纷买受人起诉时,可以选择被告(一般为商家)所在地或者自身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事实实体审查时,消费者需对商家的违约行为等基本事实进行举证。若消费者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还需对商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编造虚假情况等行为,以及商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进行举证。
因此,消费者在网购产品时一定要注意整个消费过程的证据保留问题,其次尽量在淘宝京东等正规平台上交易,包括店铺产品介绍、网络订单、付款记录、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为防止出现网店、网页关闭的情形,建议消费者对以网页为载体的证据进行公证。当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且易出现仿冒品的产品时,建议收货时在快递员当面验收,过程尽量采取开箱拍照录像视频等形式,明确网购收到的标的物,以便后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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