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A公司采购B公司一批货物,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于收到货物后5日内支付货款。C公司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A公司应付货款提供担保。三方约定保证期间为1个月。后A公司到期未付货款。两个月后,债权人B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此时C公司以过了保证期间为由拒绝履行。
问题:约定保证期间短于六个月是否有效?
2、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律师观点
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大家通常知晓的是法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但从上述法条来看,我国关于保证期间的适用,原则上以约定为主,以法定为补充。具体来说就是有约定的首先适用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但约定的保证期间需遵循一个限制,即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无约定。
4、律师分析
◆ 关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为何会视为无约定,且保证期间遵循法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因在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常发生在主债务人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保证期间就已经过。此时,主债务人尚无履行债务的义务,作为从属的保证债务就没有发生的可能;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当主债务人履行期届至,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才发生,而此时保证期间已届满,保证人便无履行保证债务的可能。这两种情况均使得保证期间的约定没有意义。因此这里关于保证期间的适用,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对于当事人约定短于法定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是否有效,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原因在于,首先,保证期间属当事人自由约定范畴,《担保法》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排除法定六个月的适用。这符合保证人参与民事行为的自愿原则,也符合保证责任源于补充责任性质的立法原则。其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明确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并没有禁止约定保证期间短于六个月。《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诸多司法判例中的“法院认为”部分,也未见对保证期间有最短时限的要求。因此约定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合法有效。实践中相关的司法案例如下:
5、案例检索
王东鸣与张立家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载《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
【主文】 “ 原告王东鸣诉被告张立家、程伟、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该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李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一个月,因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被告李会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李会在本案中应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案例中提炼出的有关于约定保证期间适用的裁判规则,即为“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适用约定的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短于六个月,法律适用该如何?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1、案情简介 A公司采购B公司一批货物,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于收到货物后5日内支付货款。C公司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A公司应付货款提供担保。三方约定保证期间为1个月。后A公司到期未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