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经常处于紧张的状态,同时也更加注重休闲娱乐等活动,偶尔听听音乐放松压力、调整心情。音乐成为了全球竞争的软实力。
所谓音乐无边际,Apple Music、Spotify、KKBOX、JOOX、网易云音乐、QQ音乐、酷狗音乐等流媒音乐平台为用户带来了便利,无需费吹灰之力、动动手指就能听到成千上万首歌曲,或者人人都能随心所欲的创作、改编或翻唱再上传至各种网络平台,当歌曲及歌手数量急剧上升时,证明了人们对音乐体验形式的追求愈甚多元,而音乐也在“互联网+”的时代下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玩法。然而事物总有一体两面,著作权侵权仍然是一个音乐产业广泛存在且不断演变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版权制度正逐步完善,随着版权保护环境和传播技术的改善,平台音乐普遍正版化,许多未经授权的音乐被迫下架或受限版权地区无法正常播放,这意味着“为他人辛勤的劳动成果/知识买单”的社会观念正逐步强化,使用者对于音乐价值的认识获得了提升,越来越多的音乐人开始重视起自身的音乐版权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判断原则,法院通常会以“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来进行考量, 然而“音乐是活的”,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不同的经典,此种判断标准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音乐作品,特别是针对现在越来越流行将原创歌曲重新改编混音的“重混音乐(Remix Music)”。
在国内,或许仍有些音乐人无法认同此种音乐类型,但不可否认的是,经过“重混(Remix)”之后的音乐越来越受年轻人的青睐,也逐渐累积喜好此种音乐风格的乐迷。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重混音乐(Remix Music)”所涉及的著作权争议日益渐增,因此业界也开始出现了不少呼吁正视“重混音乐(Remix Music)”背后相关法律问题的声音浪潮,从国内理论、司法实践和立法而言,至今仍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极待理论和实务深入考究。
一、关于“作曲、编曲及混音”三者在行业上的定义
对专业的音乐人来说,大概一点都不陌生歌曲制作的整个过程,但是隔行如隔山,从法律人的角度而言,为了能够更好的探究“重混音乐(Remix Music)”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应先从认识及厘清几个概念开始。以流行音乐为例,一首成熟的音乐作品会经过作曲、编曲和混音几个环节。
(一)什么是“作曲”?
作曲是作品的基础,就像是人体的骨架,是音乐作品的脊髓,可以是通过键盘、歌唱或其他方式奏出旋律或曲调,然后再将所有的旋律纪录下来,可以是传统式的手写五线谱、也可以通过乐器数字接口(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简称MIDI)来记录。以古典乐或是正统派别的音乐而言,作曲就是作曲者将脑中灵光一闪出现的旋律记录下来,包含对乐器编排和演奏旋律完整的呈现;在流行音乐中,主角往往是歌手的演唱,因此作曲在流行音乐中指的是歌手所演唱的主旋律的创作。
(二)什么是“编曲”?
编曲是一种包装,就像是人体的血肉与经脉,当乐曲创作完成后并非一个完整的作品,编曲在既有的框架上进行添加,包括对旋律、音色、和声、节奏、结构甚至题材的安排,当编曲者拿到作曲者作出的曲子后就会开始思考:该使用什么样的节奏、哪种曲风,再根据决定好的节奏和曲风来考虑搭配什么样不同的乐器来伴奏、演奏,鼓要怎么打、吉他要弹什么旋律、钢琴和弦怎么进行,前奏、间奏和尾奏都适合什么样的安排。经过“编曲”的包装后,就会呈现不同的风貌。
(三)什么是“混音(Mixing)”?
混音是一种修饰,是反映作品或者音乐人独特性的过程,是对音乐编排和个性化声响操作的过程,是音乐制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现代录音的方式是采用多轨录音,也就是将音乐中的所有元素分开纪录,每个乐器和元素都是一个独立的轨道,但是由于声音存在掩蔽效应,当多个不同的声音同时发声时,它们之间会存在相互干扰、遮蔽的情况,而混音就是对这些录音、采样或者合成等方式形成的多轨声音素材的处理,包括音量大小平衡、音色处理、空间残响、声音的定位、乐器情绪动态的调整与修饰,修饰过后的声音会影响到其他的音轨的平衡,不同的修饰手法也会让听者有不同的感受,最后再混合为完整的音乐作品。混音就是对音乐的编曲配器、演奏演唱、旋律张力、情感表达、创新理念的音响展现,掩饰作品中的瑕疵,让优秀的地方更加突出。
如果说作曲是“骨架”,编曲是“血肉”,那么混音就是“化妆”。
二、音乐行业对于“重混(Remix)”的定义与评价
(一)“重混”的概念及历史渊源
加拿大知名DJ、音乐制作人Deadmau5(原名为Joel Thomas Zimmerman)在其《大师班(Masterclass)》课程中提到:就技术上而言,重混的本来意思应该就是“重新混音”,其针对的可以是同一首歌,只是因为一开始没有混音好,所以用了原本的素材或内容再来进行正确的混音,因此最后出来的效果会和原先制作过程出来的效果不一样,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个“行为”与其他的术语产生了混淆。人们开始使用“重混(Remix)”一词来指称后来经重新创作和原版完全不一样的歌曲,而这些后来经重新创作的歌曲原本应使用“重制(Remake)”或是“再创(Recreation)”等词语来形容较为合适。
美国艺术家、“重混”理论作家Eduardo Navas在“数字时代的创意和创新—中、德、美、韩国际讨论会”上表示:“重混”是一种对原有的媒体资料进行添加、删除或再生的创作形式。最早的音乐重混可以追溯至19世纪末,因录音机的发明使得人们可以重新安排正常的聆听顺序;近代的音乐重混,则可以追溯至1960-1970年代美国迪斯可舞厅所使用之音乐,播音员根据人们的喜好在歌曲中混入强烈的迪斯可节奏,或加入不同音乐元素用以延长舞曲时间,此类技术随后被运用于摇滚、雷鬼、嘻哈音乐等非主流音乐领域之创作。如今,重混音乐则成为了一种音乐流派。
随着内容数位化,重混行为(Remixing)并不仅体现在音乐上,甚至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文学、漫画、美术、电影等作品皆可通过重混行为进行创作,其展现的是一种新的创意形式。和抄袭完全不同的是,利用原有素材、资料进行加工的过程中,还必须加上重混创作人(Remixer)的想法和创意。本文所使用的“重混(Remix)”仅指与音乐相关的重混创作。
(二)行业对于“重混”的理解
首先,我们先说明一件事情:
混音(Mixing)≠重混(Remix)
所以,到底什么是“重混”?
重混是一种对已有音乐进行再创作的创作方式,重混音乐即从已有的音乐作品中采样、摘录、改编、合成而创作出的新作品。行业上对于重混的解释,就是将一首或多首已经录制好的歌曲中的元素加以組合、抽換、混合、再增添新元素,或者是以自己的特色元素去取代原曲内的元素,利用数字音乐处理软件或设备等技术手段将所有素材、元素依照重混创作人的设想方式组合在一起,从而创作出一个新的作品。
在国外,通常情况下,重混创作人在对歌曲进行重混之前需要取得原作品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者与原曲权利方存在合作关系,也只有获得原版授权或官方认可的重混,可以被冠上“重混(Remix)”,非官方认可的重混创作,则被认为“私混(Bootleg)”。
广义而言,重混音乐可以是将歌曲中歌手之歌声撷取出来后,再与其他歌曲之乐器演奏旋律结合创造出来新的音乐作品,例如:比利时 Soulwax 乐团将美国真命天女合唱团(Destiny's Child)的“Bootylicious”歌曲中的人声部分与涅槃乐队(Nirvana)的“Smells Like Teen Spirit” 歌曲中的乐器演奏主要音轨相结合所作的“Smells Like Teen Booty”。
重混音乐还可以是将许多歌曲片段剪接、又添加新元素后融合在一起,例如:最具代表性的美国知名重混音乐家Girl talk(原名:Gregg Michael Gillis),其重混音乐的方式与手法有时候在一首歌曲中便包含了20-30首歌曲的片段,并且每个片段长短不一,短的只有几个节奏、长的达到整个乐句,有的片段在重混音乐中出现的时间甚至不到1秒,或者在同一秒堆叠了10个以上不同的元素或素材,其代表作“Once Again”,全曲只有2分40秒,但却重混了19首歌曲。
从行业的角度而言,重混音乐并非数个原作品的简单组合,而是包含大量重混创作人的创造性在内的新作品,因为无论从音频、音高、声场,或原作品内容元素的调整或组合、衔接顺序,或利用其个人代表性的处理方式与手法,重混音乐并不止是单纯的重新编曲或混音,而是包含了重混创作人很强的思想表达、独创性在其中,故重混音乐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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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业对重混作品的见解与看法
过去几十年,国内外知识产权学界关于重混作品的探讨一直持续,近年来对于重混作品之保护有增强的趋势。
2015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杂志》中,WIPO顾问Guilda Rostama在文章中引用了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師Lawrence Lessig的话:重混文化带来了许多挑战,这些挑战不仅针对文化行业的相关利益者、法律执业者、政策制定者,更涉及到社会公众,在重混文化蓬勃发展的当下,立法者再次着眼于著作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重混作品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与挑战使得学界不得不正视重混文化下的相关著作权问题。
关于重混作品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其是否应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通过对于重混作品创作特征的观察,可以将重混创作之行为归纳为两大法定行为:一者为汇编行为,一者为改编行为。又其应属于汇编作品还是改编作品?二者均为对原作品的“二次创造”。然而,因为重混作品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尚有争议。
三、美国是目前唯一正面讨论“重混创作”问题的国家
2013年,美国商务部互联网政策小组在《数字经济版权下之著作权政策、创造与创新》绿皮书(以下称“绿皮书”)中对“重混作品”提出讨论。绿皮书中指出:重混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问题通常以二种途径解决,一者系通过合理使用避开侵权;另一者则是经由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使用他人著作而为重混创作。
从绿皮书之内容来看,美国商务部之态度似乎偏向于支持重混作品的存在与保护。商务部认为,无论合理使用或其他替代授权方法于法律上仍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应思考透过新方法使重混音乐或其他重混作品之创作不受到阻碍。因此,商务部提出数项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关于重混作品非合理使用的情况,应考虑对原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第二,按照现实需求来采取更广泛的授权方式,例如对个人创作者的简易授权机制,或是强制授权机制,或是针对特定情形所设定之例外授权情况,以期改善重混作品在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困境。
2015年,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举办的听证会中,主席 Goodlatte 议员简短询问著作权局长 Maria Pallante 关于重混作品法律地位之意见,Pallante 表示:重混作品之争议已透过市场实际运作而逐渐形成自己的秩序,著作权人也已适应目前之运作模式,因此关于重混作品的相关议题目前似乎没有国会立法的必要,只要持续观察即可。尔后,美国众议院提出了向 2014 年过世之浩室音乐(House music)教父 Frankie Knuckles致敬的决议案,提案中亦肯定 Knuckles 对于流行音乐以及美国文化之贡献,国会在决议中也强调会确保Knuckles等重混创作人获得著作权法的合理保护。
2016年,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重混、首次销售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指出,在著作法框架下允许重混创作继续发展、广泛使用,确保合理使用的空间与有效许可框架并存的同时,尝试寻找除二者以外的纠纷解决办法。此外,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重混创作纠纷尚能有解决的办法,因此并无修法或立法的必要,但有必要讨论制定相关指南,以便能明确合理使用适用于重混和教育目的之使用,加深对合理使用的理解。
2018年,美国众议院正式通过了《音乐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搭起了时代鸿沟的桥梁。其中的一个子法案《音乐制作人分配法案》中以分润制度肯定了音乐制作人、混音师及录音工程师对音乐作品的贡献,得享有部分使用报酬,这也是其首次获得法律上的权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案中,引用了Story大法官在Emerson v. Davies 案中的阐示:“实际上,在文学、科学及艺术领域中,极少有全新或原创的著作。任何一本文学、科学与艺术的书籍,均不可避免的借用或使用众所皆知或是已经存在的知识”。
重混创作的方式与类型极尽多元,美国目前并未有针对重混创作的特别立法规范,而是交由个案进行合理使用之判断。
四、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评价“重混音乐”
(一)重混音乐类似于汇编作品,但基于重混音乐的实 质内容,其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不宜将其认定为汇编作品。
从音乐创作的过程来看,重混音乐需先从已有的音乐作品中采样,再对摘录的作品片断进行改编、组合,这一点上与汇编作品的产生十分类似。从表面而言,重混音乐类似于汇编作品,因为重混音乐在表面上看来就是将不同的音乐作品中的部分重新排列组合而成一个新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从实质内容而言,与汇编作品略有不同的是重混音乐时常改变在先作品的表达方式,通过改编的方式创造出新的内容。重混音乐人会因其个人的个性化特色、风格来添加新的元素或利用其个人代表性的处理方式与手法来进行创作,除了在原有音乐内容上进行大幅修改、保有原创音乐曲风的同时又融合了重混音乐创作人独树一帜的创作风格。故重混创作人的“独创性”应高于汇编人对原作品的内容取舍、编排体例和编排顺序上的“独创性”。
因此,倘若将重混音乐视为汇编作品来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较为相对局限,亦不太符合《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定义,更无法完整保护重混创作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故不宜将其认定为汇编作品。
(二)重混音乐的行为应属于一种改编行为,重混音乐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重混行为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依照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框架,若一定要将重混音乐进行具体评价,本文认为相较于汇编作品,应根据重混音乐的实质内容与创作情况将其确定为改编作品更为合适。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中对改编权的说明,以及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5.12条之规定,认定作品是否构成改编作品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1)该改编作品是否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2)该改编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乌苏里船歌》二审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指的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改编作为一种再创作,应主要是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部分。对音乐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应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
在《十里红军》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比不同的音乐作品时,主要观察作品的旋律、结构、创造技法、主题、感情等诸方面因素。旋律、结构等固然是考察的主要因素,但更加重要的考察对象是音乐的风格、主题和表达的感情。虽然主体旋律相同,但因为“一唱三叹”风格的消失、感情色彩和思想主题的明显不同及九度下行的加入,已经形成了新的音乐形象,达到了改编所要求独创性的程度。以及曲谱与词的有机结合,社会效果的取得,均能证明歌曲的独创性已被一般听众所认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
重混音乐系基于原有作品上的一种再创作,这一点并无争议。重混音乐的定性为何难以确定,关键点就在于判断重混音乐是否具有“独创性”。
本文认为重混创作人从作品素材、元素的选择到拼接、融合的过程,需要计算各个片段的节奏、节拍或者调整音频、音调,以便能将所有素材、元素及片段进行无缝衔接或者毫无违和的融合、混合,展现出新的音乐形象,并非毫无创意,作品整体内容安排以及最终的完整呈现均系基于重混创作人的思想所表达出来的,其应具有独创性,虽然在个案中可能因不同作品的实际情况、不同法官的判断而有所不同,但若要将重混音乐纳入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下来评价,本文认为其定性更偏向为改编作品,因此应将重混音乐视为一独立作品来进行保护亦较为合理。
小结
重混音乐应视为改编作品而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但重混行为应取得原作品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否则仍有侵权的可能性。至于重混音乐未经合法授权是否侵害他人相关著作权利或者是否能以“合理使用”、“少量使用”或“无意识借鉴”来进行主张或抗辩,系属于另一个问题。
本文认为,关于重混音乐在著作权法上的定位与保护是值得深究的一个问题,除此之外,还需整体考量音乐领域的特殊性。
在音乐领域中,从文艺复兴时期、巴洛克时期、古典主义时期、浪漫主义时期,一直到近代音乐、流行音乐,爵士、摇滚、蓝调、电子音乐的创作,或多或少都借用、借鉴、参考了先前已有作品的片段、模式与风格,音乐流派之间的流转往往是跟随时代的脚步演进,因而影响音乐作品之间的“改编与再创作”,原则上极少有人是在完全隔离的情况下进行音乐创作,也因此在音乐领域判断“抄袭”他人作品,其复杂程度与难度往往更高。
“重混(Remix)”虽然是一种提升艺术进步的新型创作形式,但其引发的一连串法律争议却也是不争的事实,更有待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此进行更深入考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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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二审案。
3、王庸与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4、张懿云、陈思廷、姚信安,《国际著作权立法新思潮之研究-美国及欧盟》,2015年11月4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研究计划期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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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玉蓉,《数字时代的创意:来认识一下已经无所不在的“重混文化”吧》,2016年3月14日发表于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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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Madeleine Brand, Girl Talk Chops Pop Music to Pieces, NPR. http://www.npr.org/templates/story/story.php?storyId=9559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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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OOC Planet, What's a "Remix"??,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rLCbBIRQ0
17、Veerendra Tulzapurkar† , Remix and Copyright Law, Journal of Intellecyual Property Rights, http://nopr.niscair.res.in/bitstream/123456789/3618/1/JIPR%2010%282%29%20106-111.pdf
18、Noah Sutcliffe, Copyright Concerns For Digital DJs, DJ Techtools, https://djtechtools.com/category/djtechniques_tips/
19、Deadmau5,Masterclass 2016 Lesson14: Remixes, https://www.masterclass.com/classes/deadmau5-teaches-electronic-music-production
混音重混不混淆,聊聊Remix的身份问题
作者:吴楹婕来源:TA娱乐法

现代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经常处于紧张的状态,同时也更加注重休闲娱乐等活动,偶尔听听音乐放松压力、调整心情。音乐成为了全球竞争的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