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或裁或审”?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文章摘要
问:我在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约定不是双保险吗?为什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呢?

问:我在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约定不是双保险吗?为什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呢?
答:这就是典型的“或裁或审”仲裁条款,不仅不会带来便利,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问:什么是“或裁或审”?
答:“或裁或审”制度是我国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时,在仲裁和诉讼中只能选择其一的制度。通俗来说,就是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选择诉讼,选择了诉讼就不能再提请仲裁。
问:只能选择其一?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问:又说仲裁协议无效,又说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我到底应该怎么做?
答:发生纠纷后如果协商仍不能解决,在签订了无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首先要全面准确了解仲裁和诉讼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然后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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