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为拆迁款闹上法庭,法院会咋判?

来源:延川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可总有人为争一己之利,不念亲情、对簿公堂。近日,延川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快跟小编一起来看,延川法院法官是如何审理的。 案情回顾 王刚与王永系同胞兄弟,平日里关系很好。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可总有人为争一己之利,不念亲情、对簿公堂。近日,延川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快跟小编一起来看,延川法院法官是如何审理的。
案情回顾
王刚与王永系同胞兄弟,平日里关系很好。但是突如其来的拆迁,却激化了兄弟俩的矛盾。在拆迁补偿款兑现过程中,弟弟王永共领取51525元,剩余两孔窑洞(1大1小)补偿款至今未领取。哥哥王刚认为弟弟领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不念及同胞情谊,遂将弟弟王永诉至延川法院。
庭审中
哥哥王刚声称:父母分家时将家中5孔窑洞(2孔大窑、3孔小窑)分给王刚,5孔窑洞分给王永,剩余1孔是爷爷留下的,未进行分割。自己作为家中长子,愿意自退一步,只要求其中4孔窑洞(2孔大窑、2孔小窑)的拆迁补偿款。
弟弟王永辩称:哥哥所说的窑洞分割情况是虚假的,父母在世时,并没有对所有窑洞进行分割。况且在老人赡养、医疗、安葬等事项中,自己尽了主要责任,花了大约11万元,如果哥哥要求自己给付4孔窑洞的补偿款,那么父母的赡养、医疗、安葬费也应该均摊。
判决结果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共有窑洞中被告取得9孔窑洞拆迁款计51525元及剩余窑洞(一大一小)补偿款归谁,没有合法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王刚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王永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无法认定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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