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下午,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新系统”)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需说明的事项及提交的材料提出了细节性的论述要求,虽不能说面面俱到,但也为当前严苛的登记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合规性标准要求。
本所律师根据过往登记工作中的实操经验结合协会集中反馈的问题意见,特就本次更新涉及到的几项重要事宜作出提示。
01 向证监局报告
“根据现行监管要求,请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协会曾于2017年发布过一版登记须知,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但之后该规定被删除。本次更新的登记须知又重新对此进行了规定。
对此,主要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过往完成登记特别是已经备案了多支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也需要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2、“取得联系”需要怎样的方式达到何种标准?
根据了解到的各地证监局的公示信息,各地对此尚无统一的认定标准。
江苏: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以邮件方式向江苏证监局发送公司基本信息及高管信息等内容;
深圳:如私募管理人已在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证监局可以在系统里查询到) ,则邮件发送后即视为已与深圳证监局取得联系;如未在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则深圳证监局后续会与该私募管理人联系相关信息报送事宜(也无需电联);
上海:12月份新通过的私募管理人需要联系上海证监局。早期登记的管理人暂且不用联系;
浙江:早期登记的管理人暂且不用联系。有参与过2017年5月浙江证监局组织的会议的也不用联系。其余的需要提供公司基础材料和管理人公示信息内容,需要去当地证监局获取联系过的证明。
02 财务清晰
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实操中,协会也确实对设立时间较长的申请机构的过往经营情况重点关注,在本次登记须知中也单独列明了“已展业情况”的要求: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根据反馈信息,建议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过往签署的业务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果相关材料中显示过往经营记录中存在私募基金业务或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记录,或将构成登记工作的实质性障碍。
如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等关联交易情形的,需要证实关联交易公允且真实合理。如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建议申请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行为按照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做好留痕工作,以备协会查验。
在处理关联交易工作中,遵循的底线要求是关联方之间不可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实操中,协会普遍会要求申请机构及其关联方同时出具不与关联方发生利益输送的承诺。
03 特殊目的载体
根据本次更新的登记须知,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某只基金的设立或投资目的,出资或派遣员工专门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包括出于类似目的为某只有限合伙型基金设立的普通合伙人机构),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此条对于大量政府合作基金管理人来说是利好消息。然而,虽然协会对于此类载体不再强制要求登记,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在政府文件或合作协议中仍列明了选聘管理人时,以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作为合作业务开展的先决条件。
04 经营场所
过往协会对于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问题,要求只要能够合理说明即可,而本次登记须知更新中,对经营场所的要求明确为“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需要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对此,过往可采取的通过物理隔离措施允许的合署办公情形或将不再被接受。建议申请机构尽量将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统一。
05 高管兼职问题
登记须知中重新强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问题。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在此基础上,兼职行为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也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此外,登记须知再一次强调了机构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根据近期的反馈意见,建议在论证高管专业能力时,对高管曾经所在具体岗位的职责、业务情况、业务案例进行说明,必要时由曾任职公司出具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明细、公司情况说明。
06 出资人
登记须知中明确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严禁股权代持
早在年中,协会已通过巡讲在部分省份传达了严禁股权代持的态度。存在股权代持的拟申请机构将不予通过;对于以股权代持为由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的已登记机构,协会也将不予通过。
2、简化股权结构
虽然登记须知中并未就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作出特殊要求,只要求“股权结构清晰”,但是根据协会的诸多反馈意见,建议申请机构尽量简化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复杂的申请机构可能导致增加反馈次数和审核难度。特别是涉及到离岸SPV等架构的管理人,协会可能会直接建议管理人简化股权结构,但是若经穿透在离岸构架前最终的机构为实体企业的,协会将不予追究离岸架构。
3、出资人需证明出资能力
对于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部分,根据各家的反馈意见,也总结出了一些细节性要求:(1)出资能力证明需证明的是认缴金额而非实缴金额;(2)对于未实缴部分需要说明出资人具备变现能力;(3)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不足以充分证明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需要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单据;(4)投资收益要有对账单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
对于自然人出资人,可以用于证明出资能力的材料包括:薪酬证明、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流水、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收益、房产等。其中,对于已经变现投入的需提示提供变现证明,对于尚未变现的资产,建议提供评估报告。
法人出资人一般可提供审计报告作为证明,但涉及非流动性资产的,同样需要提供评估报告。
对于以出资人无能力出资而进行减资申请的已登记机构,中基协不予受理变更登记。此外,对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中基协将不予受理登记;已经登记的管理人将被暂停受理新产品备案并被要求整改彻查,严重者可能将被注销管理人登记。
07 关联方
1、关联方定义
关联方一直是协会核查的重点,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大家也都耳熟能详。近期AMBERS系统更新了关联方的范畴,登记须知中也再次明确了关联方定义,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
现在申请机构填报关联方时,应当申报的关联方包括: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对于关联方的核查,协会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兜底条款,不允许为规避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的股权设计。
2、关联方为投资类公司
实操中,申请机构如关联方的经营范围中存在“投资”字样,协会均会要求说明该关联方是否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若未取得管理人牌照而实际从事投资业务的,需要说明合理原因。
此次登记须知也明确了类似的核查要求: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同质化要求
根据早前协会的反馈意见,对于同质化现象已表现出了审慎的态度,尽量避免同一控制下多家机构持牌的情形,以防范利益输送、同业竞争等风险。
此次登记须知也对同质化进行明确的限定: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与之相关的,登记须知中提出了规避关联方同业竞争风险的具体要求: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08 中止办理情形
登记须知新增了11项中止办理情形,当申请机构出现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分类汇总,申请机构尽量避免发生以下情形:
1、“挂羊头卖狗肉”以及“碰瓷”行为
合规性建议:申请机构名称需要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如“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避免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协会特意点出不得出现“集团”、“金控”字样。
2、“游击战”行为
合规性建议:办公场所需要稳定且独立,建议提供一年以上租房协议作为证明材料,以及避免合署办公情形。
3、“负债累累”
合规性建议:申请机构不应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
4、“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合规性建议:申请机构展业计划需要切实可行;申请机构的业务开展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不应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不得挂靠,需要具备专业能力。
5、“身世不明”
合规性建议:申请机构不应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股权结构简明清晰;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明确且切实具有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人,建议出具机构稳定性承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披露关联方及真实的实际控制人,试图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将很容易踩雷。
6、“过期不候”
合规性建议:在协会反馈意见后,申请机构需要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09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
登记须知列明了六种不予登记情形,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说是相当严重了。具体包括:
1、违规募集
申请机构违反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虚假信息
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冲突业务前科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失信机构
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失信人员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兜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持续内控要求
此前协会早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中已经提出: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登记须知中又重复强调了上述持续内控要求,机构稳定性承诺成为申请必备文件。
11 重大事项变更相关要求
登记须知在最后就重大事项变更提交申请文件提出指导性要求。
与管理人登记一致,重大事项变更也遵循“6个月”及“5次”的要求,即,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可以视作“新设”,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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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卫晨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12月7日下午,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新系统”)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需说明的事项及提交的材料提出了细节性的论述要求,虽不能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