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从自曝到现在,不过短短几天,但已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从国内到国外,市场哗然一片,我们从各个公开信息渠道的信息,再来看看瑞幸事件的关键点及其或将面对的追责。
浑水公司是什么?
瑞幸事件中,美国著名的做空机构----“浑水公司”再次出现在风口浪尖。
这里的“做空”是个类比,可以简单理解为,专业分析人员向公众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真实价值的证券研究报告,揭露上市公司造假的行为,而这样的机构,就是做空机构,因为股票跌,机构就有得赚。证券研究报告一般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因为导致股价下降而承担责任。
同时美国证券法律还规定:
1、特定人不得发表研究报告,如担任该股票的经销商和承销商,以防止内幕交易;
2、有利益冲突的,应当予以披露,如是否交易该股票及持有所分析股票的数量;
3、分析师的个人买卖应完全与其投资建议一致,如建议做空的自己不得做多;
4、不得虚构事实、虚假陈述或故意欺诈投资者。满足上述条件后,即使研究报告所陈述的事实有误,所发生的实际情况与预测大相径庭,发布报告者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上述规范,则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客观上,只有市场上有足够的做空投资机构、做空研究机构,才能真正让上市公司的信息全面呈现出来,从而让散户也处于知情人的地位,一个允许做空的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淘汰劣质公司、降低系统风险。
“不透明也可以产生赚钱的机会。”浑水如是说。
图片来源:新浪财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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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董事会特别委员会?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即《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强化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纳斯达克的上市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董事会要具备一半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席位的要求也存在着例外。纳斯达克的上市规则允许外国发行人采用“母国实践”,而排除多数独立董事的规则适用,故而瑞幸咖啡在上市时,8名董事会成员中只有2名是独立董事。
在公司出现重大财务风险、审计机构提出公司存在潜在不当行为或内控不足、举报人提出对公司董事或高管的指控,以及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等情形之下,董事会特别委员会浮出水面,尤其是关涉公司高管或董事的不端行为,有两位以上与案件无利益冲突的独立董事组建特别委员会进行自我调查。
在浑水发布做空报告后,已有美国律所征集瑞幸投资人发起证券集体诉讼。针对此压力,瑞幸要依法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自查,正是独立董事领衔的特别委员会,完成了瑞幸财务造假的初步调查工作,于是查出了22亿元的惊天造假大案。“美国是通过集团诉讼制,让公众监察上市公司。做空报告出来后,美国证监会就会要求公司做公告回应,或者要启动调查。”
特别委员会为何要自曝家丑?
据燃财经网络信息:“瑞幸咖啡是被迫自爆,因为年报审计出了问题,如果不能按时递交审计的年报,会直接导致退市。现在发现问题,如果妥善解决,或许还能避免最坏的结果。”
于是在财报披露前,瑞幸启动了“自爆”程序,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揭穿了瑞幸此前对做空报告的回应。瑞幸财务造假,正式浮出水面。
在美国,董事会特别委员会的自查以及主动报告行为,都可能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视为有效合规的一部分,尽管不当行为已经发生了,但自省自改的有效进行可被认为合规机制仍在有效运行,而有望减轻或免除处罚。
瑞幸在美国法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瑞幸事件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除证券集团诉讼的私人索赔诉讼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后续可能对瑞幸启动行政执法与诉讼程序,若认为涉嫌证券欺诈刑事法律的,则可能提请美国联邦司法机构进行刑事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若查证核实,可以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分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罚款。
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予以处罚。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7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过失行为,对自然人的罚款不超过10万美元,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200万美元。
2.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若认为涉嫌证券欺诈刑事法律的,则可能提请美国联邦司法机构进行刑事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高额的刑事罚金只是其一,故意进行证券欺诈将可能面临最高25年的监禁。
3.律所发起虚假陈述证券集团诉讼,法院根据财务造假的违法程度对公众公司、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判决。在浑水公司发布报告后,瑞幸股价大跌。同时,有律所发起了针对瑞幸虚假陈述的证券集团诉讼征集,如Bragar Eagel & Squire律所便在2月13日发布了征集通知。Rosen Law 律所在2月14日发布公告,宣布将代表全球投资人对瑞幸发起集体诉讼,在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框架下,为瑞幸的投资者,追索经济损失。
4.最坏的可能:从财务造假到欺诈发行
瑞幸是在上市后的经营不善导致的财务造假?还是在IPO之初就虚高了利润,进行了欺诈发行?预估后续具体的法律责任承担依旧十分困难。美国联邦层面关于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条款体系纷繁复杂,援引哪一条款进行起诉的构成要件均不相同,关涉到原告主体资格限定,实施者、协助者与教唆者,以及上市公司、审计师、承销商等不同的被诉对象,明知或重大过失等不同的证明标准等等。
中国法下对此行为是否会追责
瑞幸属于发行主体在开曼群岛注册设立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于国内的公司。瑞幸发生财务造假,如何进行国内业务的追责?史无前例。因为在美国上市,其必须遵守美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因此,对于财务造假行为,无论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行政调查及行政处罚、美国司法机构的刑事追责还是美国法院审理证券集团诉讼,都适用美国法律有关规定。
我们也看到,4月3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发布声明:
如中国证监会上述声明,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安排,依法进行核查。瑞幸咖啡主营业务业务都在国内。对于其运营行为的核查,美国相关部门不能直接进行调查,因此,可以依据有关的国际合作条约来请求协助。美国法院可以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及双方实践中合作方式请求协作。
不过,目前法律界都认为,境内追责的难度较大。目前,国内监管部门介入到境外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还尚未有先例,首当其冲的是管辖权问题。
从证监会此次声明来看,说明它并未认定自己在瑞幸事件上具备实质性管辖权。新修订的证券法列举了域外管辖的两个条件,扰乱境内证券市场秩序或导致境内投资者损失。瑞幸更可能适用后者。”
此外,虽然一些券商开通了中国境内投资者跨境开户,投资美股的相关业务,但是事实上是通过存托凭证。换言之,瑞幸咖啡在国内实际上没有直接投资者,对于维权来说,主体不明进一步加剧了国内投资者在境内诉讼的困境。
结语
瑞幸之殇,市场哗然,一时间关于瑞幸的财务造假、盈利模式等等是是非非充斥了各种信息媒体,沸沸扬扬,众说纷纭。而理性的评判,一定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激烈碰撞之后的思想火花和拨云见日,对于瑞幸的后续发展,尤其是其国内业务的相关调查及处理结果,资本市场拭目以待。
瑞幸或将面临的美、中追责
作者:德恒西咸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瑞幸从自曝到现在,不过短短几天,但已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从国内到国外,市场哗然一片,我们从各个公开信息渠道的信息,再来看看瑞幸事件的关键点及其或将面对的追责。 浑水公司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