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作为国家对消费者线上交易的反悔权的保障,相信大家仍是记忆犹新的。但在经历过两次不能七日无理由退货后,以法律人的维权敏感性,在查阅有关七日无理由的法律法规后,我认为目前网络平台和商家在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暂且不评论部分消费者利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政策,通过网络购物购买商品,在七日内退货,从而使自己能够变相免费使用该商品的恶意行为。
本文仅针对网络平台和商家就部分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政策进行评论。
案例一
曾在某平台上购买了蒸汽手持熨烫机,拆开包装,经试用发现只能熨烫较薄的衣服,熨烫效果与原先预想的效果存在较大差距,按照惯例,我便寻找客服申请退换货,反馈得很及时,但反馈的内容是出乎我的意料。第三方卖家的回复是:



从中可获取三点信息:在这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要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第一,产品包装不破损,商品未使用;
第二,商品经过使用,不影响二次销售。
第三,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而我的情况被商家归于第二种申请,商品经过使用,影响二次销售,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笔者观点
手持熨烫机的价格不算贵,勉强用于夏季衬衫的熨烫也能接受,但这个答复不能忍受。
经过寻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通过电话沟通,我将该规定告知商家,并表明,该暂行办法已经施行,该条款属于有效,我为了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调试是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我办理七日无理由退货。
在法律的支撑下、网络平台监管客服的介入下,商家做出让步,表明可以退费,但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折旧费。我表示拒绝,并明确保留自己走相关法律程序的权利。
案例二
一位朋友近期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apple watch series3 智能手表,由于其疏忽,未注意到产品下方有一行用红色字体标注的小字:“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手表到后,朋友拆开包装,在没有激活手表的情况下,发现买错型号了,原本想要购买的42毫米,在下单时错拍成38毫米,于是也提起了退换货申请。在电话沟通中,客服给的答复是,这款产品不能退换货,即使没有激活产品,但因为已经拆封,会影响二次销售。
笔者观点
这样的答复显然不能令消费者满意,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即使apple watch的包装拆封已经打开,我认为也不构成这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既不会改变商品品质,也不会导致价值贬损较大。
就算是会导致价值贬损较大,仍然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1]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也就是说,第六条规定的商品只需要明确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即可,但是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是需要消费者确认程序的。
在这个案例中,平台和商家最多只做到了标注,红色字体的小字能否称之为“明确标注”尚需考虑,更不用说存在消费者确认程序了。我认为消费者确认程序应当是需要消费者手动点击表示同意接受该商品不能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而在付款界面以标注的形式告知,我认为是不属于消费者确认的。
一点感悟
经历两次的退换货申请而不得,写下这篇小文讲述自己对规章规定在实际运用中的理解,法律法规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准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实际生活中,需要真正做到既保障消费者的“反悔权”,又能够减少部分消费者恶意申请退货的情形,维护网络交易秩序,还是任重而道远。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面对“七日无理由退货”,我有话说
作者:丁赵澜来源:丰国律师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作为国家对消费者线上交易的反悔权的保障,相信大家仍是记忆犹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