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春日相约,和碧水邂逅。3月22日,正值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来临之际,市中院发布河湖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盐城地域辽阔,水网密布,串场河、通榆河、蟒蛇河、射阳河等河流在这里河渠纵横,人称“百河之城”。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坚持能动履职,打击水污染犯罪、保护水资源安全、参与水环境治理、助力水生态修复,为守护好盐城的碧水蓝天,建设幸福河湖、美丽河湖、安全河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目 录
一、违法排污 必受严惩——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水源保护 人人有责——高某某、钱某某等人非法养殖行政处罚案
三、能动执行 保护航道——滨海县某河堤管理所与某米厂土地租赁纠纷案
四、河道安全 违建必拆——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河道行政处罚案
五、打击滥伐 防风固土——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打击水污染犯罪违法排污 必受严惩
——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串通河系射阳河支流,因连接串场河和通洋港而得名。2021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薛某某等人在无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阜宁县吴滩镇戴沟村八组4号厂房内私自经营电镀加工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锌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软管排入厂房南侧自挖的小沟中,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措施,后将废水通过电潜水泵经管道排入厂区北侧串通河内。经检测,厂房南侧小沟的废水含锌量为11.2mg/L,超过国家标准6.467倍。经阜宁县生态环境局认定,薛某某等人的电镀加工点南侧自挖小沟属于渗坑。经江苏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5278.67元。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薛某某等人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决薛某某等人对因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35278.6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生效后,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所有判项均被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小电镀加工违法排放废水引发水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罔顾水环境安全,为了一己私利,进行小电镀加工,并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道中,造成水体污染和水生态系统严重破坏。本案中,东台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相应数额罚金,并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让其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零容忍从严惩处水污染环境犯罪、护航绿水青山的决心和态度,对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警示作用。阜宁法院接到执行申请后,迅速响应、果断执行,体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承诺,表明了打击环境破坏行为的决心,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保护水资源安全水源保护 人人有责
——高某某、钱某某等人从事非法养殖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因高某某、钱某某等人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擅自在射阳河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作出内容为限高某某、钱某某等人在十五日内拆除网箱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某、钱某某等人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作出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向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由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组织实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高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射阳法院对高某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最终,在射阳法院与渔政监督大队的协调联动下,高某某将养殖的16口网箱全部拆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合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区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高某某、钱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网箱养殖导致案涉饮用水源保护区遭到破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坚定支持行政机关对破坏饮用水源违法行为的执法,有力推动了当地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对于引导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牢“水源保护、人人有责”观念,不断增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参与水环境治理能动执行 保护航道
——滨海县某河堤管理所与某米厂土地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滨海县某河堤管理所(以下简称河堤管理所)与滨海县某精制米厂(以下简称某米厂)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某米厂立即返还租赁土地,并将自有物品全部搬离。案涉土地位于苏北灌溉总渠以南3公里、通榆河东侧(靠通榆河边)、204国道西侧的河边滩地上,东西长68米,南北长约105米,涉及滨海县通榆河干线航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交办项目,系航道边坡违章建筑拆除腾退重点。
裁判结果
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米厂搬离自有物品并返还土地。某米厂不服该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某米厂未经通榆河河道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涉案通榆河东岸的滩地用于建设米厂,从事粮食加工生产经营,其行为影响通榆河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且妨碍通榆河河道行洪。
因某米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河堤管理所向滨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某米厂的负责人对抗情绪明显,对此,滨海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工作推进方案,由执行法官上门耐心解读拒不执行带来的严重后果。最终,经过多次谈话沟通,帮助被执行人算好拒不执行的“违法成本账”,被执行人某米厂自行完成腾退,案涉土地顺利交付申请人河堤管理所。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保护通榆河航道安全,最终实现河湖安全保护、暖心护企的典型案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一方面深刻认识到案涉某米厂的加工生产经营行为对通榆河航道造成的安全隐患,依法审理并判决某米厂进行搬离;另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成本,没有一味强制执行,而是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当事人预留了足够的时间,引导被执行人自行配合腾退,有效降低被执行企业的经济损失。展现了人民法院既坚定保护河湖安全,又想方设法暖心护企的良好形象,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参与水环境治理河道安全 违建必拆
——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河道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泰东河东台市东台镇三灶村段右岸河道管理范围建设吊机基础、安装吊机、建设防尘厂棚及防尘挡墙,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东台市水务局遂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设施,恢复河道工程原状,并处罚款82000元。后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东台市水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后运输公司没有自行拆除相关违法违建,东台市水务局向东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东台市人民法院组织精干力量,成立执行攻坚小组,制定详细执行方案,联合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最终敦促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影响泰东河河道安全隐患得以从根本上消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河道致使河湖空间完整性遭受破坏,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典型案例。泰东河是我省三级航道,也是里下河地区主要的农业排涝、灌溉和饮用水源河,在行洪排涝、生产生活、生态调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少数企业为了发展,随意侵占河道、违法修筑临河构筑物,严重破坏了河道安全和空间完整。《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了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本案中,东台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怠于履行保护河道义务,导致案涉河道遭受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成立专案执行小组,与当地党委政府、水务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敦促当事人主动拆除违法设施,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本案对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河道安全及生态功能的保护意识,有效遏制在河道周围乱占滥用的不良之风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五、助力水生态修复打击滥伐 防风固土
——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2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东方村串场河西侧林地内的杨树砍伐235棵,林木蓄积合计51.5693立方米。经评估,被砍伐林木所需生态修复费用16800元,造成每年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9650元。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其滥伐林木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费用、评估费合计4945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滥伐林木防止水土流失的典型案例。林木具有保持水土、防风固土、调节局部气候等功能。河边的林木砍伐,会导致土壤流失并堆积在河道中,加剧洪水危害。串场河是我市航运、灌溉、排洪的综合性河流,作用十分重要。本案中,韦某某擅自砍伐串场河边的林木,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造成串场河边水土流失,对串场河的行洪安全和区域生态气候造成破坏。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让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对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不得滥伐林木、破坏水土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中院发布河湖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盐城中院来源:盐城中院

与春日相约,和碧水邂逅。3月22日,正值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来临之际,市中院发布河湖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