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7月13日晚7时许,杨女士到银行的ATM取款机准备取出当月工资,但交易时取款机发出异响,并未吐出任何现金。此时,杨女士发现ATM机旁贴了一张操作须知的纸条,随即拨打了该纸条上的手机号码,并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了相关操作。次日,杨女士去该行窗口取款时被告知卡中余额仅为35元,其当月的4500元工资已经不翼而飞。与银行交涉后,杨女士遂发现自己上了当。杨女士认为,其之所以受到损失是因为银行存在疏于管理的行为,应由银行向其赔付该笔损失。因此杨女士提请仲裁,请求裁决银行赔偿其损失4500元。银行辩称:杨女士应当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仲裁结果】
经调解由杨女士承担3600元,银行承担900元。
【仲裁评析】
一般而言,取款人应当知晓银行的客服电话,且该ATM机屏幕上也有该行的客服电话。此外,该银行已经在ATM取款机的屏幕上进行了“请勿轻信任何ATM取款机屏幕外的提示”的提示义务,因此,杨女士的行为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本案而言,银行并不否认在杨女士取款当日的营业时间该操作须知就已经存在,因此,该行对ATM及维护及管理也存在一定的漏洞,银行的不作为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TM机管理不到位,过错责任要承担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2014年7月13日晚7时许,杨女士到银行的ATM取款机准备取出当月工资,但交易时取款机发出异响,并未吐出任何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