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场所,在押人员被羁押后,往往需要在看守所生活数月到数年间不等,由于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一旦发生死亡事件,家属在悲伤之余可能会无理纠缠、聚众闹事,甚至触犯刑法,作者以法律为依据结合监管场所工作经历,浅谈监管场所内发生死亡事件,家属如何理性维权?
一、赔偿范围
维权的前提是要对权利的范围有清晰的认知,才能正当合法的行使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 正常死亡的,看守所依法不负赔偿责任,只有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看守所才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因此,死亡原因是看守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二、死亡原因的区分依据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判断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的如下调查:
(1)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结论是判断在押人员死亡原因最科学有力的证据,可以鉴定出在押人员是因病死亡,还是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
(2)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每个监室都安装有视频监控,当发生死亡事件时,原始监控录像往往是最直观最有力的证据。
(3)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同监室在押人员与死者朝夕相处,通过询问同监室人员可以查明是否与他人存在矛盾,死亡前的心理活动,有无异常等,如果调查人员认为同监室人员可能存在隐瞒案情时,可以将被询问的在押人员调换监室、个别询问。
(4)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对负责收押、巡视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可以了解在押人员在被提讯、被会见的过程中是否能正常行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携带异物回监室等情形。对管教干部和监区医生进行询问可了解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就医情况、临床反应等情况。
(5)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收押登记与入所体检表能反映在押人员进看守所时身体状况,《谈话教育记录》与《禁闭或械具审批表》能反映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械具的情况,就医记录能够反映在押人员是否得到及时就医治疗的情况。
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调查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三、律师建议
(1)防范是最好的良药,家属应当委托律师及时关注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由于我国监管场所人数多,压力大,受条件限制,看守所很难及时关注到每一位在押人员的健康变化,对身体状态不好的在押人员,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关注,必要时配合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治疗,在发现身患重病时,律师应当及时向该阶段的办案机关反映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在押人员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2)对救治方案提出建议,当办案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时,例如很多毒品犯罪分子,由于多年吸毒导致身体状态极差,当被判处死刑后,即使生命垂危,也很难得到外出就医的机会,或者办案机关认为是小病,监管场所的医院足以治疗时,此时,家属或者律师如果对救治方案有异议,可以就在押人员的病情请教专家或者申请司法鉴定,再与办案机关或监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优化救治方案,引起监管场所的高度重视,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避免延误治疗,本建议并非法定权利,仅供参考。
(3)发生死亡事件后,家属对调查结果不服的,应端正心态,用法律维权,可以依法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者向律师咨询,在合法的范围内正当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可无理纠缠、聚众闹事,否则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导致二次悲剧发生。
(4)家属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据《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应按照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程序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员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7号)》等规定,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在押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可以咨询律师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申请救助。
综上所述,监管场所发生死亡事件,不管是对家属还是对监管机关或者办案单位来说,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即使是死刑犯,家属也依法享有最后的会见权,因此,只有各机关引起重视,家属配合对在押人员进行治疗,才能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发生死亡事件后,家属应当理性维权,依法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才能避免二次悲剧,同时,监管场所和监督部门及办案机关应当积极履职,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安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监管场所内发生死亡事件,家属如何理性维权?
作者:唐挺来源:中奕律师

看守所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场所,在押人员被羁押后,往往需要在看守所生活数月到数年间不等,由于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一旦发生死亡事件,家属在悲伤之余可能会无理纠缠、聚众闹事,甚至触犯刑法,作者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