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前提下,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侵犯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前提下,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在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诉讼中,虽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但并非处于生产经营目的,即“非生产经营目的”是不侵犯抗辩中的常用事由
这种将是否具备特定行为目的与是否承担侵权后果相联系的做法,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也有类似体现。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中规定,专为科研及实验和为医疗行政审批而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01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抗辩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法方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此可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换言之,以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02 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立法目的
《专利法》立法之初,其所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专利权人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这一对基本矛盾。《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合理确定专利权人与社会及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共各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限制与反限制、公正与效益的关系,实现一种动态的利益平衡。由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专利实施行为会侵占本来属于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从而给专利权人带来实质上的损害,因此《专利法》需要保护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产业上的应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果行为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其对专利权人的产业利益就几乎无影响,自然没有加以禁止的必要。
03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的理解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既然是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基本前提,其含义和边界就应当一目了然、容易判断。在明确“为生产经营目的”含义的基础上,方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生产经营目的,所谓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指以工农业生产和商业经营为目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通常是从三个角度进行判断:一是行为方式,二是行为主体,三是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从行为方式上来看,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无论其行为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一般都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而对于制造、使用和进口行为来说,则既可能是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从行为主体上看,企业和营利性单位的行为一般都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而国家机关、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一般不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行为的性质和范围需要根据行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个单位的性质并不决定是否构成实施专利行为的关键因素,国家机关、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的某些制造、使用和进口行为也可能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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