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资金安全问题的风险提示(下)

来源:乾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四)收益分配及退出时的资金流向 私募基金进行收益分配、份额赎回及清算退出,扣除应当支付的税、费及清偿债务等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资金应当从托管账户转至募集账户,然后根据各投资者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四)收益分配及退出时的资金流向
私募基金进行收益分配、份额赎回及清算退出,扣除应当支付的税、费及清偿债务等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资金应当从托管账户转至募集账户,然后根据各投资者所持份额比例分配到各投资者的结算账户中。

三、违法违规情形
现实中,不法分子为达到挪用、占有基金财产等非法目的,在操作私募基金的过程中,背离私募基金合法合规的资金划转流向,导致违法违规案件越来越多,无疑给投资者资金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资金池”业务
“资金池”业务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明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再次重申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资金池”业务具有滚动发行、分离定价、集合运作等典型操作特征。
其中“滚动发行”是指并非一次性募集完毕,而是通过分期发行或开放申购的方式在不同时点分别完成募集,这样就会不断有资金流入,同时也会不断有资金流出。
后一期滚动募集来的资金可用来兑付前期已到期资金(即借新还旧),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即所谓的刚兑;
也可以用于对外投资管理。短募长投和期限错配一般是通过滚动发行实现其通过较长期限的资产配置投向较高回报领域的目的。针对上述操作,如果前一期基金产品到期,但后续的募集资金未到位,极易导致前一期投资者无法实现兑付退出,存在极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
“集合运作”是私募管理人未对私募基金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而是将不同私募产品募集来的资金集中,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使用,导致资金来源和资产运用无法实现一一对应,虽然集中大规模资金可以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但却造成了投资者的资金投向、投资收益无法判断,也加大了监管难度。
“分离定价”是“资金池”业务最根本的属性,私募基金产品在申购或赎回时未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确定投资者的申购价格及赎回、到期时的收益水平。如果资产投资出现亏损,若依然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向先退出的投资者分配收益率,就会对后退出的投资者造成不公;若按最初的认购价格接后期投资者的认购,将明显对后期投资者不公平。无论资产亏损还是盈利,一旦采用分离定价就极易造成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待遇,进而导致产品收益和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资金池”业务严重违背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导致资金来源和运用不匹配、刚性兑付等后果,一旦发生金融风险事件,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如果管理人在分离定价的前提下采用滚动发行和集合运作,管理人便具备了对投资资金的灵活调动和使用的便利,极有可能诱发管理人挪用、侵占投资资金等违法行为。
(二)非法集资
目前,在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写明基金具体投向,投资方向也应当与合同约定、基金备案时保持一致。
现实中,一些不法机构假借私募基金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又被称为“伪私募”。其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成立大量的空壳公司转移、汇聚、侵吞投资人的投资款。这些机构也可能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金管理人,其利用管理人身份虚构私募基金产品,采用不当增信骗取投资者信任,吸纳社会投资款,进行滚动募集、借新还旧,实际上并无真实的投资项目,投资款往往被不法不法分子侵占、用于个人挥霍,或者挪作他用,支付投资者利息及业务员提成等。在后续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就会出现资金缺口,直至暴雷。
(三)投资款未进入募集户、托管户
基金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能够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但现实中,不乏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托管,或者约定不托管但未明确财产保障措施的情形。甚至有不法分子打起了“托管账户”的主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操作手段:一种是通过设立多只由托管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进行资金募集,然后依据合同约定,将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公司旗下的基金(该基金未进行托管),进行层层嵌套、账户对倒,最终投资款被不法机构转出,挪作他用。另一种是投资者听信不法机构的宣传,直接将投资款打入机构的银行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募集账户。上述投资者的打款行为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购买方式,无疑加大了投资款被侵占、挪用的风险。
(四)信息披露
依据现行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具体披露内容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私募基金相关信息,或者隐瞒、提供虚假信息,均属于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理性决策的前提,在投资者全面了解了私募基金产品相关信息后,才能作出相对理性的投资决策。因此,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不仅可以规范私募机构的经营行为,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
四、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情况
通过查询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www.amac.org.cn/index/)“自律措施”栏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公布的自2018年以来受到纪律处分机构的公告信息,其中涉及投资款安全事项的违规情形如下:

这些 “伪私募”往往设计复杂、不易被外界看清楚的产品结构,通过虚构项目、擅自改变投资方向、设立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手段,挪用、转移基金财产,隐瞒资金真实去向,逃避监管,严重威胁到投资者财产的安全性。为有效防控、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私募机构持续规范运作,监管部门多次对私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私募机构合法合规运营。
五、给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一)核实登记备案情况
现行监管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务必登录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查询所购买基金的管理人登记情况及产品备案情况。对于未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一定要远离。
(二)识别私募机构的不当增信
私募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并非“行政审批”。不法私募机构在进行宣传时,会将登记备案等同于行政审批,利用登记备案进行增信,往往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要明白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不是基金业协会对其经营行为的“背书”。
虽然基金不托管或未约定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极易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募集者随意处置、分配甚至挥霍。但即使基金进行了托管也不等同于资金绝对安全,投资者应客观对待“基金托管”,不要被“托管”所迷惑。
(三)警惕违规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法私募机构往往会采取违规销售推介方式,大肆公开宣传或者以“国企”、“集团公司”、“政府”等噱头进行误导性宣传,以期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维持募新还旧的资金链。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不法机构的宣传,尽量通过相关政府或监管部门公开途径进行查询核实,以免成为不法机构的“接盘侠”。
(四)拒绝保本保息诱惑
投资者需牢记“投资有风险”、“买者自负”的常识。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是背离私募基金投资的本质的,投资者应分清楚投资不是放贷。在投资前,要认真阅读私募基金风险提示书,了解产品风险等级,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认真了解该产品的投资方向及类型,对于产品介绍不明的金融产品应当提高警惕,避免掉入不法私募机构的陷阱。
(五)签字需谨慎
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棱两可的表述、晦涩难懂的术语,应要求对方做出明确合理的解释,特殊情况下,也可要求对方将解释载入合同。同时要关注合同是否存在缺页、空白页及留白的情况,以免不法机构随意添加合同内容。对于一式多份的合同,务必核对每份合同内容一致。
(六)投资款只能转入募集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时,只能将基金认购款划转至募集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投资者应仔细核对合同中收款账户是否为募集账户,切勿打款至不法私募机构或个人账户中。如遇不法机构或个人提出将投资款转入非募集账户的情况,投资者要高度警惕,及时停止基金合同,并向监管部门反映。
(七)投后要持续关注
私募基金完成募集后,要密切关注基金产品是否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托管。投资者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通过公开途径查询、核实基金产品投资的标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风险情况。同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便于投资者分析判断基金是否存在被侵占、挪用等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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