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网集萃13】问题一:套取公款的去向是否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章摘要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十三期,敬请关注。
咨询类别:职务犯罪检察
咨询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 张敏
咨询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用于支付单位所欠工程款,支付工程款部分是否计入贪污数额?
解答专家李慧芬: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要重点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时的主观故意,如果可以证明其没有贪污的故意,即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故意,其客观上把套取后的公款用于支付单位所欠的工程款,其支付的工程款部分不记入贪污数额符合“两高”解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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