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是借贷还是赠与,赠与时是对子女一方还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对于我国司法裁判中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认定为借贷,本律师多次旗帜鲜明指出:司法裁判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认定为借贷,违背了基本事实和公众认知,指鹿为马,是纵容伪造债务、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荒谬判决,导致诚信丧失、价值沦丧,丧失基本规则和正义价值,价值导向严重错误,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提出了正确的解决途径。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回顾如下:
2007年9月2日,撰写文章《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以案分析父母出资应作为赠与处理。
2021年3月23日,发文《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性质认定的混乱及价值回归》,指出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违背事实和诚信,司法实践的实用、功利主义暴露无遗,诚实信用置之不顾,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立法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规定为该方个人财产。
2021年4月17日,发文《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普遍被认定为借贷违背事实,诚信丧失》,指出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的危害性。
2021年9月4日,发文《父母出资变借贷,谁在放纵造假和支持欺骗?》,指出应当对家事审判中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这种置诚信大义于不顾、违反规则和诚信、无视正确价值导向的做法进行整治。
2021年10月29日,组织并主持召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研讨会,并作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认定的历史沿变及价值回归》的主题演讲。
2022年2月9日,发文《禁止婚姻案件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损害的是家庭妇女的权益》,指出法院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的危害。
2022年8月14日,发文《继“24条”之后,又一让配偶无辜背负巨额债务的恶法》,指出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是让子女的配偶无辜背负巨额夫妻共同债务的恶劣做法,导致价值沦丧,婚姻家庭财产没有安全可言。
2022年9月30日,发文《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认定为借贷之法理谬误及规则沦丧》,指出父母出资的赠与性质是基本常识,也无须举证证明,并批驳了把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的三种错误观点,指出出资的定性务必遵从正义规则与诚信价值,正确的解决办法是在分割出资购买的房产时“可考虑该方父母的出资以及夫妻一方的过错情况,在分配比例上作相应考虑,而不应拘泥于各一半分割,以平衡各方利益”。
2022年11月4日,发文《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认定为借贷,已成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高发的原因!》指出法院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的做法,已成为法庭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假诉讼高发的直接原因,诚信不再。
2023年4月3日,撰写文章《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认定为借贷之法理谬误及价值回归》,指出将父母出资的赠与性质认定为“借贷”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违背了基本事实和公众认知,价值导向严重错误,造成了伪造债务、伪造证据、诚信丧失的恶劣后果,让无辜的配偶背负巨额债务,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财产安全,危害社会诚信,应当回归正轨,建立符合法理、体现正确价值导向的认定规则。并明确建议正确的解决途径是: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作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考虑该方父母的出资、子女夫妻结婚时间长短、养育子女以及夫妻一方的过错情况,在分配比例上作相应考虑,而不应拘泥于各一半分割,以平衡各方利益”。
2023年4月15日,在第10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作《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认定为借贷之法理谬误及价值回归》主题发言。
2024年4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建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资属于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离婚过错、产权登记、房屋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2024年7月3日,发文《我国婚姻家事司法中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严重缺失》,再次指出法院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的严重危害。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公布,该解释第八条对于夫妻购置房屋由父母出资的处理规则,实际上明确了父母出资不作为借贷处理 ,并明确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分割,采纳了游植龙律师的建议。
我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性质认定规则
作者:游植龙来源:广东省律师协会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是借贷还是赠与,赠与时是对子女一方还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实践中争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