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TALKS | “非崇明大米”蹭上“崇明大米”热度,背后暗藏什么流量猫腻?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 在电商平台搜索“崇明大米”,跳出的商品却标注“非崇明大米”?看似“自相矛盾”的操作,实则暗藏流量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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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商平台搜索“崇明大米”,跳出的商品却标注“非崇明大米”?看似“自相矛盾”的操作,实则暗藏流量猫腻。江北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地理标志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揭开“擦边式引流”背后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以下简称崇明产销联合会)是“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大米商品。产自“长江门户、东海瀛洲”崇明岛的大米,依托岛上肥沃的土壤、充沛的雨水和充足的日照,形成了颗粒饱满、软糯香甜的独特品质。经过多年推广,“崇明大米”已经成为上海乃至全国消费者心中的优质农产品代表,品牌价值逐年攀升。
2023年6月,崇明产销联合会发现,某食品店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将“崇明”“崇明大米”设置为商品搜索关键词。当消费者搜索“崇明大米”时,搜索结果首先跳出的是某食品店销售的“新米南粳9108大米江苏崇明10kg”的商品链接,点击进入后商品标题却显示“非崇明大米”,产地标注为江苏泰州。
崇明产销联合会认为,某食品店未经许可使用“崇明大米” 作为关键词,既侵犯商标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
审理情况
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的使用方式,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能对商品来源予以区分,不会产生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某食品店在“崇明大米”是地理标志商标的情况下,仍在搜索关键词和链接标题中使用“崇明”“崇明大米”字样,虽在商品标题中添加“非”字,但客观上却达到了利用原告商标知名度引流的效果,属于“名为区分、实为攀附”的搭便车行为。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说法
地理标志商标承载着特定区域的自然与人文属性,背后是无数从业者的心血和一方百姓的生计。类似本案中的“蹭热度”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对优质产品的信任,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从“傍名牌”到“蹭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需要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在网店销售模式中,消费者通常通过搜索关键词的方式寻找商品,经营者有权根据具体情形自行设置搜索关键词及商品标题,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对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加以谨慎审查并合理避让。
对于企业而言,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要尊重知识产权,避免将他人商标作为自身商品的关键词或宣传用语。要真实透明宣传,在商品标题、详情页中清晰标注真实产地、品牌及来源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避免误导。要审慎使用“对比式”营销,涉及与其他品牌区分时,应基于客观事实,杜绝通过“擦边球”贬损或攀附他人商誉获取竞争优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END
文字:邵静娟、秦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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