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开监控就没事?男子心存侥幸终落网

来源: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男子深夜翻窗入室偷盗,为逃避侦查将监控转动角度等实施完盗窃后又复原,却不知这一番操作实则“掩耳盗铃”,最终难逃法网。

男子深夜翻窗入室偷盗,为逃避侦查将监控转动角度等实施完盗窃后又复原,却不知这一番操作实则“掩耳盗铃”,最终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某日凌晨,冯某(化名)“全副武装”,携带作案工具攀爬墙体,撬开防盗网后入室盗窃,看到门口有监控于是将监控转至另一边,将柜子内的4条香烟盗走后又将监控复原,离开后将盗窃来的香烟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360元。经查,被盗的香烟价值共计39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构成盗窃罪。冯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应从重处罚。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小偷小摸行为如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虽然不认定为犯罪,但会被行政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但一旦小偷小摸行为达到了下列情形,则构成盗窃罪: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二千元);二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三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要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靠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收入,切莫伸手偷盗公私财物,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学法、知法、守法,时刻以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提醒大家提高防范意识,加强防盗措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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