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子女亲子关系认定探究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少子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因年龄或不孕不育疾病原因导致不能生育,人工生殖技术,圆了很多人的父母梦。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少子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因年龄或不孕不育疾病原因导致不能生育,人工生殖技术,圆了很多人的父母梦。人工生殖技术,给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在挑战着传统的伦理观念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如代孕子女亲子关系如何认定,人工授精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二、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第三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分娩者为妻子。
现有的人工生殖技术包括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代孕三种,其中前两种已为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所认可1。
人工授精一般分为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两种。同质人工授精,是用夫精进行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是利用夫外精源进行人工授精。实践中,同质人工授精,精子和卵子来源夫妻双方,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当然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异质人工授精的,因子女与父亲本无血缘关系,只是法律推定其为父子(女),一般产生争议比较多2。
根据异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视为夫妻的婚生子女立法精神,又根据生母“分娩者为母”原则,生父则以婚生推定方式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用非妻子的卵子及利用夫外精源所形成的胚胎移植到妻子体内,由妻子进行分娩生育的孩子,也可视同夫妻双方婚生子女。
三、如何认定同居期间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同居的男女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采用男方的精子和女方的卵子由女方分娩生育的孩子,该子女为父母协商一致而生育,与父母均为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为父母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子女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
如果女方使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则该子女与男方无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仅同母亲具备亲子关系。
四、如何认定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原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为我国所禁止,以“分娩者为母”的原则认定代孕子女的母亲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3。
因代孕的委托方比较复杂,本文仅对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代孕的方式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情形进行分析。根据精子与卵子不同来源有四种情形:
(1)使用妻子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所形成的胚胎,因代孕子女与夫妻双方构成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可以认定代孕子女与夫妻存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2)使用妻子的卵子和夫外精源和
(3)使用非妻子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所形成的胚胎,该两种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要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一定要有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之事实。非生父母在满足对代孕子女有抚养教育之事实时,非生父母一方与代孕子女可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4)使用非妻子的卵子和非丈夫的精子,这种情况因与代孕子女即无血缘关系也无法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故无法认定与代孕子女存在父母子女的关系。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该夫妻与代孕子女之间办理收养手续,但要符合我国法律对收养的相关规定。
五、结语
在我国尽管代孕行为被禁止,但基于香火延续、传宗接代、情感陪伴等需求,代孕情况在现实中有一定数量的存在。法律可以对代孕违法行为本身进行惩罚,但因此出生的孩子并不经由惩罚而消失。无论代孕行为合法与否,都必然涉及到因代孕而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因为这会涉及到代孕子女的监护、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4。
注:
1.陈某与罗某甲、谢某某监护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3.陈某与罗某甲、谢某某监护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
4.陈某与罗某甲、谢某某监护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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