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条规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法条规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法条解析
土地承包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承包经营权期限不稳定,就不能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和稳定承包关系,承包经营权本身也很难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财产进入交换领域。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等。耕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如果期限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
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对草地实行50年的承包期。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确定为30年至50年。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本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法定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通过合同随意作出约定。
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为发展农业生产,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临近届满时对所承包的土地不作投入,过度利用土地,法律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续期作出特别规定。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为发展农业生产,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临近届满时对所承包的土地不作投入,过度利用土地,法律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续期作出特别规定。
案例分析
孙某系某村村民,其所在村委会分配土地时孙某分得承包地,但至今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亦未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孙某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无力耕种,先委托本村村民代为耕种,由耕种的村民交纳相关的费用,后又找到原村委会主任许某,请求另找他人耕种其承包地,并代缴两工两费。此后许某以村委会名义将孙某的承包地承包给被告陆某,并订立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承包地。
法院认为:孙某依法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权利在承包期内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其返还承包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村委会擅自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与陆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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