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打孩子犯法吗?需要坐牢吗?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2020年4月29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通报了女童被虐打案件,称女童于某茜(4岁)系被其父于某龙(28岁,个体户)和同居女友曲某某(30岁,无业)多次虐打。

2020年4月29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通报了女童被虐打案件,称女童于某茜(4岁)系被其父于某龙(28岁,个体户)和同居女友曲某某(30岁,无业)多次虐打。
通报称,2020年4月23日12时50分,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接到报警:一名家住建三江创业农场的女童于某茜(4岁)身体多处受伤,伤情较重,疑似被人殴打所致,现正在建三江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讯问,曲某某(30岁,无业)系于某茜父亲同居女友。


因于某茜多动淘气,曲某某为发泄不满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等方式伤害于某茜。
2020年4月23日早6时左右,于某茜将大便拉在随身穿的纸尿裤里,引起曲某某强烈不满,右手拽着衣领将女孩的头使劲往卫生间的门框及门板上撞击,致使于某茜浑身发抖、翻白眼。随后,曲某某给正在上夜班的于某龙打电话,于某龙返回家中后,二人将于某茜送医院就医。
目前,女童仍在医院ICU病房处于昏迷状态,医院方正在全力救治,当地妇联也已介入。
被网友及媒体曝光后,4月29日中午,当地警方第二次通报称,共同生活期间,女童的父亲于某龙对女童管教时,也曾用手、数据线、笤帚等对其殴打。目前,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
那么他们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从警方通报可以看出,生父和其同居女友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主观区别故意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如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目的,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不慎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动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虐待也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但一般来讲,因虐待致死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日积月累,如虐待成病,不给治疗,而故意伤害致死是连续故意的伤害,直至死亡。
本案中女童伤情鉴定为一个重伤二级、一个轻伤二级、一个轻微伤,如果是生父和其女友直接伤害导致的,他们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继母有长期、多次殴打、虐待女童甚至冬天将其关在门外等行为来看,其生父和女友还应构成虐待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虐待罪往往同时伴随有故意伤害之行为,而且近年来已经不乏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数罪并罚来判处刑罚的案例,只要有证据,本案也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立案起诉数罪并罚判刑。
为了防止女童再受伤害保护其健康成长,应该撤销其生父的监护权。
根据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被依法撤销监护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法律如果女童生母和其他直系亲属都不愿意抚养她,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监护人。
最后希望女童早日脱离危险,未来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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