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饮酒驾车,触犯法律二次被罚

来源:拜城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5月1日0时56分许,拜城县公安局执勤巡逻民警在拜城县日新三区路段处巡逻时,看到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形迹可疑,故上前查看,经对王某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后,发现有酒精成分,经鉴定,王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1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21年1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其不久之前同样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宣传标语,而是每个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的基本交通规则。拒绝酒驾,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对家人负责,开车上路,心中始终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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